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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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
尊稱 | 總理閣下 |
類別 | 政府首腦 |
地位 | 國家級正職公務員、黨和國家領導人 |
所屬 | 國務院全體會議(召集與主持) 國務院常務會議(召集與主持) |
直屬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
官邸 | 中南海(無正式規定) |
機關所在地 | 中國北京市 |
提名者 | 國家主席 根據中共中央的建議 (廢除國家主席的時期由中共中央提名) |
任命者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 根據全國人大會議選舉結果 |
任期 | 5年(可連任1次) |
先前職位 |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總理 |
首任 | 周恩來 |
設立 | 1954年9月 |
副職 | 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 |
薪資 | 每月人民幣11385元[1] |
網站 | 中國政府網總理活動專頁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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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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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簡稱國務院總理、總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的首長[2],是國家的最高行政長官[3],對外作為政府首腦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國務院總理全面領導國務院的工作,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和國務院全體會議,可以簽署和公布國務院令。其職權主要來源於憲法以及《國務院組織法》賦予其的權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體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直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國務院總理每屆任期為五年,1982年後憲法規定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體制中,國務院總理屬於行政級別最高的第一級,為國家級正職。歷任國務院總理全部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擔任,是除中共中央主要負責人外的唯一例子。除了首任總理周恩來外,歷任總理都有擔任副總理的經歷。其前身是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總理,是從1949年到1954年期間,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下設政務院的負責人。
現任此職務的是李強,於2023年3月11日就任。
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務院總理有以下職權:
- 總理全面領導國務院工作,總理代表國務院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4];
- 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協助總理工作,並與國務院秘書長、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署審計長一起對總理負責[5];
- 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總理具有最後決策權;
- 總理有權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署審計長、國務院秘書長的任免人選。
- 國務院發布的決定、命令和行政法規,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任免行政人員,須由總理簽署,才具法律效力。
- 總理出國訪問期間,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總理代行總理職務。
- 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全體會議。會議一般討論重大問題或涉及眾多部門的重大事項,全體會議一般每一季度或每半年召開一次。
- 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討論國務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項,討論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議案,國務院準備發布的行政法規,各部門、各地方請示國務院的重大事項等。會議一般每周召開一次。
- 總理可用自己名義發布國務院令,用來頒布和廢止行政法規、任免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解除戒嚴等。
- 總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第四條在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中,必須經國務院常務會議或者國務院全體會議討論決定,例如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範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任免程序
- 程序上,國務院總理由國家主席提名,交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投票通過,再由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大的決定任命。
- 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有權力罷免國務院總理[6]。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免去總理的職務。[7]
- 「文化大革命」期間的《七五憲法》和《七八憲法》廢除了國家主席的職位,改由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提名總理的人選。
誓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應進行憲法宣誓方得就任。宣誓詞內容如下[注 1]:
「 | 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努力奮鬥! | 」 |
歷任總理
任次 | 屆次 | 姓名 | 任期始於 | 任期終於 | 備註 | 國家元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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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總理(1949年-1954年) | ||||||
1 | 1 | 周恩來 (1898-1976) 籍貫:江蘇淮安 |
1949年10月1日 | 1954年9月27日 | 毛澤東 (中央人民政府主席)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1954年至今) | ||||||
1 | 1 | 周恩來 (1898-1976) 籍貫:江蘇淮安 |
1954年9月27日 | 1959年4月27日 | 毛澤東 | |
2 | 1959年4月27日 | 1965年1月4日 | 劉少奇 | |||
3 | 1965年1月4日 | 1975年1月17日 | 劉少奇 → 空缺 → 董必武(代主席) | |||
4 | 1975年1月17日 | 1976年1月8日 | 病逝任上 | 不設國家主席 朱德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 | ||
1976年1月8日 | 1976年2月2日 | 未任命接替者 | ||||
2 | 華國鋒 (1921-2008) 籍貫:山西交城 |
1976年2月2日 | 1976年4月7日 | 代總理 | 不設國家主席 朱德 → 空缺 | |
1976年4月7日 | 1978年3月5日 | 正式任命 | ||||
5 | 1978年3月5日 | 1980年9月10日 | 辭去職務[注 2] | 不設國家主席 葉劍英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 | ||
3 | 趙紫陽 (1919-2005) 籍貫:河南滑縣 |
1980年9月10日 | 1983年6月18日 | 任命接替[注 2] | 不設國家主席 葉劍英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 | |
6 | 1983年6月18日 | 1987年11月24日 | 改任總書記 | 李先念 | ||
4 | 李鵬 (1928-2019) 籍貫:四川慶符 |
1987年11月24日 | 1988年4月13日 | 代總理 | ||
7 | 1988年4月13日 | 1993年3月31日 | 楊尚昆 | |||
8 | 1993年3月31日 | 1998年3月17日 | 江澤民 | |||
5 | 9 | 朱鎔基 (1928-) 籍貫:湖南長沙 |
1998年3月17日 | 2003年3月16日 | ||
6 | 10 | 溫家寶 (1942-) 籍貫:天津 |
2003年3月16日 | 2008年3月16日 | 胡錦濤 | |
11 | 2008年3月16日 | 2013年3月15日 | ||||
7 | 12 | 李克強 (1955-2023年) 籍貫:安徽定遠 |
2013年3月15日 | 2018年3月18日 | 習近平 | |
13 | 2018年3月18日 | 2023年3月11日 | ||||
8 | 14 | 李強 (1959-) 籍貫:浙江瑞安 |
2023年3月11日 | 現任 |
注釋
參考文獻
- ↑ Public employees get salary increase - China - Chinadaily.com.cn. www.chinadaily.com.cn. [2019-11-06].
- ↑ 主席是虚职 总理行实权. 搜狐評論. 2013年3月15日 [2013-03-15].
- ↑ 揭秘国家主席与总理职权:主席是虚职 总理行实权. 大公中原新聞網綜合. 2013年3月15日 [2013-03-15].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04年修訂):「總理領導國務院的工作。副總理、國務委員協助總理工作。」「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04年修訂):「第九十一條 國務院設立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審計機關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04年修訂):「第六十三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下列人員:(二)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04年修訂):「第八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
- ↑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胜利闭幕. 新華網-人民網. [2013-01-24].
外部連結
參見
-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全國政協主席、中央軍委主席
- 國務院常務會議組成人員:國務院代總理、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國務院秘書長
- 中國宰相、清朝內閣總理大臣、中華民國國務總理、行政院院長
先前職稱: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總理 |
中國政府首腦 1954年- |
後繼職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