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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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
現任
李強

2023年3月11日就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尊稱總理閣下
類別政府首腦
地位國家級正職公務員黨和國家領導人
所屬最高國務會議(法定當然成員)
國務院全體會議(召集與主持)
國務院常務會議(召集與主持)
總理辦公會議(召集與主持)
直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官邸中南海(無正式規定)
機關所在地 中國北京市
提名者國家主席
根據中共中央的建議
(廢除國家主席的時期由中共中央提名)
任命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
根據全國人大會議選舉結果
任期5年(可連任1次)
先前職位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總理
首任周恩來
設立1954年9月,​69年前​(1954-09
副職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
薪資每月人民幣11385元[1]
網站中國政府網總理活動專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簡稱國務院總理總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的首長[2],是國家的最高行政長官[3],對外作為政府首腦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國務院總理全面領導國務院的工作,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國務院全體會議,可以簽署和公布國務院令。其職權主要來源於憲法以及《國務院組織法》賦予其的權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體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直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國務院總理每屆任期為五年,1982年後憲法規定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體制中,國務院總理屬於行政級別最高的第一級,為國家級正職。歷任國務院總理全部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擔任,是除中共中央主要負責人外的唯一例子。除了首任總理周恩來外,歷任總理都有擔任副總理的經歷。其前身是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總理,是從1949年到1954年期間,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下設政務院的負責人。

現任此職務的是李強,於2023年3月11日就任。

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務院總理有以下職權:

任免程序

  • 程序上,國務院總理由國家主席提名,交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投票通過,再由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大的決定任命。
  • 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有權力罷免國務院總理[6]。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免去總理的職務。[7]
  • 「文化大革命」期間的《七五憲法》和《七八憲法》廢除了國家主席的職位,改由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提名總理的人選。

誓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應進行憲法宣誓方得就任。宣誓詞內容如下[注 1]

歷任總理

任次 屆次 姓名 任期始於 任期終於 備註 國家元首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總理(1949年-1954年)
1 1 周恩來
(1898-1976)
籍貫:江蘇淮安
1949年10月1日 1954年9月27日 毛澤東
中央人民政府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1954年至今)
1 1 周恩來
(1898-1976)
籍貫:江蘇淮安
1954年9月27日 1959年4月27日 毛澤東
2 1959年4月27日 1965年1月4日 劉少奇
3 1965年1月4日 1975年1月17日 劉少奇 → 空缺 → 董必武(代主席)
4 1975年1月17日 1976年1月8日 病逝任上 不設國家主席
朱德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
  1976年1月8日 1976年2月2日 未任命接替者
2 華國鋒
(1921-2008)
籍貫:山西交城
1976年2月2日 1976年4月7日 代總理 不設國家主席
朱德 → 空缺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

1976年4月7日 1978年3月5日 正式任命
5 1978年3月5日 1980年9月10日 辭去職務[注 2] 不設國家主席
葉劍英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
3 趙紫陽
(1919-2005)
籍貫:河南滑縣
1980年9月10日 1983年6月18日 任命接替[注 2] 不設國家主席
葉劍英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
6 1983年6月18日 1987年11月24日 改任總書記 李先念
4 李鵬
(1928-2019)
籍貫:四川慶符
1987年11月24日 1988年4月13日 代總理
7 1988年4月13日 1993年3月31日 楊尚昆
8 1993年3月31日 1998年3月17日 江澤民
5 9 朱鎔基
(1928-)
籍貫:湖南長沙
1998年3月17日 2003年3月16日
6 10 溫家寶
(1942-)
籍貫:天津
2003年3月16日 2008年3月16日 胡錦濤
11 2008年3月16日 2013年3月15日
7 12 李克強
(1955-2023年)
籍貫:安徽定遠
2013年3月15日 2018年3月18日 習近平
13 2018年3月18日 2023年3月11日
8 14 李強
(1959-)
籍貫:浙江瑞安
2023年3月11日 現任

注釋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27條:「 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2. 2.0 2.1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1980年9月10日在人民大會堂舉行全體會議,上午大會接受了華國鋒辭去國務院總理的請求,並決定趙紫陽為國務院總理。[8]

參考文獻

  1. Public employees get salary increase - China - Chinadaily.com.cn. www.chinadaily.com.cn. [2019-11-06]. 
  2. 主席是虚职 总理行实权. 搜狐評論. 2013年3月15日 [2013-03-15]. 
  3. 揭秘国家主席与总理职权:主席是虚职 总理行实权. 大公中原新聞網綜合. 2013年3月15日 [2013-03-15]. 
  4.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04年修訂):「總理領導國務院的工作。副總理、國務委員協助總理工作。」「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
  5.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04年修訂):「第九十一條 國務院設立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審計機關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6.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04年修訂):「第六十三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下列人員:(二)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
  7.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04年修訂):「第八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
  8.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胜利闭幕. 新華網-人民網. [2013-01-24]. 

外部連結

參見

先前職稱: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總理
 中國政府首腦
1954年-
後繼職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