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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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
维护国家安全公署


国发〔1999〕25号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由国务院制发

主要领导
署长 郑雁雄[1]
副署长 李江舟
孙青野[1]
纪检监察组长 马寅明
机构概况
组织上级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即中央人民政府)
机构类型 国务院派出机构
行政级别 副部级
授权法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组织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第四条
本级纪检监察机构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香港国安公署纪检监察组
联络方式
总部
 实际地址  中国香港湾仔区铜锣湾铜锣湾道148号香港铜锣湾维景酒店(临时总部)
对外官网 官方网站
机构沿革
成立时间 2020年7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英语:Office for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of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简称中央驻港国安公署驻港国安公署香港国安公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在香港设立的维护国家安全机构[2],于2020年7月8日成立[3]

中央驻港国安公署是中央人民政府继香港中联办外交部驻港公署解放军驻港部队后第4个中央驻港机构。

沿革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4]。《决定》规定,“中央人民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机关根据需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相关职责[4]。”

2020年6月1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一审)。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香港特区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沈春耀作了说明[5][6]。《说明》指,“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行使相关权力[6]。”

2020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港区国安法)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通过,并由同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在当天23时由特区政府公布实施。此法的第五章规定了该署的一系列事宜。[7]

2020年7月6日,国安公署和港区国安委举行共同协调会议。[8]

2021年4月23日,国安公署获批出位于大角咀海帆道的两幅用地,以兴建国安公署永久总部。该总部大楼建筑费用将由国安公署自行负责,无需动用香港特区财政支付[9]。及后,香港特区政府透露,该等用地将以免地价形式批出,地契年期直至2071年为止。

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承担下列职责[10]

  1. 分析研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就维护国家安全重大战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2. 监督、指导、协调、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
  3. 收集分析国家安全情报信息;
  4. 依法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规章制度

与中央人民政府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八条,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人员由中央人民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机关联合派出[7]

此外,驻港国安公署人员依法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经费由中央财政保障[7]

与其他政府机构的关系

根据港区国安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该署需与香港中联办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解放军驻港部队加强工作联系和工作协同[7];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该署应当与香港特区政府的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建立协调机制,监督、指导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7];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该署与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会同特区政府加强在港外国和境外非政府组织和新闻机构的管理和服务[7]

根据港区国安法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规定,在任命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负责人和律政司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检控部门负责人前,特区行政长官必须书面征求该署的意见[7]

侦查与管辖权

港区国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经该署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出,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后,对该法中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7]

  1. 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
  2. 出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该法的严重情况的;
  3. 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的。

根据港区国安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该署负责对第五十五条所列相关案件的立案侦查[7]

根据港区国安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该署签发的法律文书在特区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7];该法第六十条规定,该署及成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特区政府管辖,执行职务的人员及车辆不受特区政府执法机关的搜查、扣押[7]

历任领导

驻署纪检监察组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驻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纪检监察组,简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香港国安公署纪检监察组,是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设在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的派驻机构。

沿革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统一设立派驻机构,名称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纪检监察组。派驻纪检监察组对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负责,履行中共党内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11]。2020年中央驻港国安公署成立后,设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香港国安公署纪检监察组,由马寅明出任首任组长[12]

历任领导

组长

参考文献

  1. 1.0 1.1 国务院任免国家工作人员. 新华社. 2020-07-03 [2020-07-03]. 
  2. 重磅!中央将在香港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公署. 澎湃新闻-The Paper (澎湃新闻-The Paper). [2020-06-22]. 
  3.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在香港揭牌. 新华网. [2021-02-15]. 
  4. 4.0 4.1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 [2020-06-18]. 
  5.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在京举行. 中国青年报. [2020-06-19]. 
  6. 6.0 6.1 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的说明. [2020-06-20]. 
  7. 7.00 7.01 7.02 7.03 7.04 7.05 7.06 7.07 7.08 7.09 7.10 《2020年全国性法律公布》 (PDF).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2020-06-30 [2020-06-30]. 
  8. 协调会议討论香港国安法落实执行. [2020-11-26]. 
  9. 国安公署大角咀设永久办公室. 政府新闻网. 2021-04-23 [2021-04-23]. 
  10. 新华社北京6月20日电. 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守护特区扬帆远航. 经济日报 (北京: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 2002-06-21 [2020-06-22]. 
  11.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统一设立派驻机构.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北京. [2021-07-26] (简体中文). 
  12. 12.0 12.1 林郑月娥. 驻港部队恪尽职守受爱戴. 香港政府新闻网. 香港. [2021-07-26] (繁体中文). 

参见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