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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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分为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和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国务院的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
国务院直属机构中,除海关总署、证监会和国务院参事室外,均冠有“国家”字号,对外交往中均可在名称前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国”[1];而在国内以及行政文件中,均不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国”[2]。
现行国务院直属机构概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 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外保留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牌子)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国家体育总局(与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国务院参事室(与中央文史研究馆实施合署办公)
-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 国家统计局
- 国家医疗保障局
-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国家信访局(中共中央社会工作部领导)
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对外加挂的牌子
英文译名
《国务院机构英文译名》(国办秘函〔2008〕33号)原文注:
1. 本文件中的英文译名统一使用英式拼写,但各单位可根据需要选用美式拼写。
2. 中文名称中未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国”字样的单位,在对外交往中可根据需要,在英文译名中加上“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全称)或“China”(简称)的字样。
印鉴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规定:“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