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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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二条及《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现由下列人员组成:

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全体国务院组成人员组成。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八十六条 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

总理,
副总理若干人,
国务委员若干人,
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
审计长,
秘书长。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八十七条 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条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第六条 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分为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和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

国务院组成部门依法分别履行国务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

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国务院的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

国务院办事机构协助国务院总理办理专门事项,不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

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由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承担跨国务院行政机构的重要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议定的事项,经国务院同意,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办理。在特殊或者紧急的情况下,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可以规定临时性的行政管理措施。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四、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发〔2023〕7号)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产生程序和任期

  • 国务院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再由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任免。
  •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大决定,国家主席任免;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国家主席任免。
  • 国务院每届任期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参考文献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