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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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发文代字国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作为中央人民政府行政命令,必须由时任国务院总理签署[1]。国务院令用来颁布行政法规[2],任免国务院组成部门的副部长级官员及国务院其他机构首长[1],根据选举结果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3],宣布和解除紧急状态(原为戒严)等[4]

参考文献

  1. 1.0 1.1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1982-12-10, 第五条 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任免人员,由总理签署。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3). 中国政府网. [2022-04-23]. 第七十条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公布。 
  3.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五条:“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2015年)》第三十七条:“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涉及国家安全的行政法规,规定有关行政措施,发布有关决定和命令;实施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行使宪法法律规定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予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