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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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提出的國家外交綱領性政策,由時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務院總理周恩來於1953年底在會見印度代表團時提出,並於1954年成為指導中印關係,以及中緬關係的基本原則。該原則後來在措詞上有過修改,與最初版本略有不同。但西方/親西方國家不承認此原則的部份內容。
內容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是1953年時任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總理周恩來在會見與中國存在着領土糾紛的印度政府代表團時,第一次正式向國際社會提出的。具體內容為:
基本思想
1954年6月,周恩來率領中國代表團訪問印度,時任印度總理尼赫魯因看到中國在「抗美援朝戰爭」中贏得很高的國際威望而對中國感到「擔心」[來源請求]。據官方說法,對此,周恩來「有針對性地闡明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基本思想」:
歷史
產生過程
1953年底,中國政府同印度就兩國在西藏地區的關係問題進行談判。12月31日,在同印度政府代表團談話時,周恩來首次提出按照「互相尊重領土主權、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惠、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作為處理兩國關係的原則[2]。1954年6月,周恩來又先後訪問印度和緬甸,並與時任印度總理尼赫魯、時任緬甸總理吳努分別發表「聯合聲明」,雙方一致同意以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作為指導中印、中緬兩國關係的基本原則[2]。聲明中說:
「兩國總理重申指導兩國關係的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並且感到在他們與亞洲以及世界其他國家的關係中,也應該適用這些原則。如果這些原則不僅適用於各國之間,而且適用於一般國際關係中,它們將形成和平與安全的堅固基礎。
」
隨着歷史的發展,中印緬等國共同倡導的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在國際社會產生了廣泛而深遠的影響。
1954年4月29日,中印雙方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印度共和國關於中國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間的通商和交通協定》(又稱《中印關於中國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間的通商及交通協定》),將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寫入序言。這是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第一次寫入正式的國際文件。同年6月28日,中印兩國總理發表《中印兩國總理聯合聲明》(又稱《中印兩國總理關於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聯合聲明》),聲明指出:
「最近中國和印度曾經達成一項協議。在這一協議中,它們規定了指導兩國之間關係的某些原則,這些原則是:甲、互相尊重領土主權;乙、互不侵犯;丙、互不干涉內政;丁、平等互利;戊、和平共處。兩國總理重申這些原則,並且感到在他們與亞洲以及世界其他國家的關係中也應該適用這些原則。如果這些原則不僅適用於各國之間,而且適用於一般國際關係之中,它們將形成和平和安全的堅固基礎。而現時存在的恐懼和疑慮,則將為信任感所代替。
」
宣傳推廣
- 印度尼西亞於1955年4月在萬隆舉行了有29個國家和地區參加的萬隆會議,會上發表了《關於促進世界和平與合作的宣言》,其中包括了這五項原則的全部內容[3]。
- 1957年,時任中共中央主席、中國國家主席毛澤東在莫斯科宣佈,「中國堅決主張一切國家實行和平共處五項原則」[3]。
- 1974年,中國國務院副總理鄧小平在特別聯大上再次強調國家之間的政治和經濟關係「都應建立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基礎上」[3]。
- 1988年,中共中央軍委主席鄧小平提出以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為準則,建立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的主張[3]。
修改
五項原則後來在措辭上作了修改,「平等互惠」改為「平等互利」,「互相尊重領土主權」改為「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即為「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1]。
影響
在三國政府的宣傳下,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在國際上產生重要影響,已為世界許多國家所接受,成為處理不同社會和政治制度國家之間相互關係的基本原則之一[2]。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還被許多國際多邊條約和國際文獻所確認。1970年第25屆聯合國大會通過的《關於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及合作的國際法原則宣言》和1974年第6屆特別聯大《關於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宣言》,都明確把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包括在內[3]。
中國宣稱在處理同包括社會主義國家在內的一切國家的關係中,都「一貫堅持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並在五項原則的基礎上,同許多國家建立和發展了友好合作關係」,「幾十年來,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經受了國際風雲變幻的考驗,顯示了強大的生命力,在促進世界和平與國際友好合作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中國不僅是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倡導者,而且是其忠誠的奉行者。在這五項原則的基礎上,中國與絕大多數鄰國解決了歷史遺留的邊界問題,與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建立了外交關係」[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