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求闻百科,共笔求闻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机构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标志
行政长官林郑月娥
政务司司长李家超
财政司司长陈茂波
律政司司长郑若骅
部门资讯
成立年份1997年7月1日
总部 中国香港中西区金钟添马添美道2号
联络资讯
网站www.gov.hk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英语: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简称香港特区政府)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部门的总称。在1997年7月1日前,英占香港的行政机关称为香港政府(英语:Government of Hong Kong),而香港回归后政府全名则改为上述名称[注 1],并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沿用大部分原有制度。香港政府首长为行政长官,辖下有多名司局长负责管理各政府部门[1][2][3]

历史

明朝万历元年东莞县分拆新安县以后,据清朝宣统元年刊印的《新安县志》所载,今香港全境受位于今深圳南头广东新安县延福乡管辖(除清初迁界时期外)。1841年第一次鸦片战争尚未结束英军即登陆香港岛水坑口,同年成立香港政府(英语:Hong Kong GovernmentGovernment of Hong Kong[4][5],并出版第一份《宪报[6]日占时期曾短暂受日军占据,1945年8月30日英国重占香港,香港民间简称三年零八个月苦难岁月就是指这日占时期,续由英国管辖。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成立。

1997年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其规定更改部分政府机构名称。回归时各部门名称作下列改变:

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1. 制定并执行政策;
  2. 管理各项行政事务;
  3. 办理本法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
  4. 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
  5. 拟定并提出法案、议案、附属法规;
  6. 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并代表政府发言。

机构设置

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又称作是“特首”,负责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此职位成立于1997年7月1日,大致代替香港总督的职权。行政长官由选举委员会选出,并由中央人民政府首长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任命。其他政府主要官员亦由国务院任命。

行政长官外,特区政府由3司13局56部门组成。

  • 第一层是司长,即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他们均是由行政长官委任,负责制订香港政府最主要的政策,并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
  • 第二层是决策局,又称为政策局,职能类似英国政府的内阁大臣和国务大臣(部长),负责制订、统筹及检讨特订范筹,如卫生、运输保安等的政策,和监督属下执行部门的工作。所有决策局又共同组成政府总部。前行政长官董建华于2002年7月1日实行问责制之前,所有决策局均只向政务司司长或财政司司长负责;实行问责制后,改为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2005年10月12日新任行政长官曾荫权在他首份施政报告中又改为决策局先向政务司司长和财政司司长汇报,二人才再向行政长官汇报。
  • 第三层是部门,是政府政策的执行部门,例如卫生署警务处社会福利署建筑署等。

政府的主要施政和行政工作由13个决策局和56个部门执行。 另外,少部分机构如廉政公署审计署等皆直属行政长官。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设置下列司长、决策局:

政务司司长

财政司司长

律政司司长

(不设决策局)

制度

政治体系

香港基本法第四章-政治体制没有标明“三权分立”、“互相制衡”、“三权合作”的字眼[8]。按照中联办及港澳办指出香港政治体制为“中央授权、三权分置、行政主导、司法独立、行政长官代表特区行政区向中央总负责”。

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由行政长官领导。重要的公务员必须是连续15年在香港居住且没有外国国籍的香港居民。行政长官当选后,他们必须向中央人民政府申请委任。特区政府仅行使制定和执行不同政策的权力;管理特区的日常行政事务和中央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需要定期制作政策报告和预算,并咨询立法会以接受各种询问和合理的建议。[1]

立法机关(立法会)

立法会是经选举委员会委员提名,警务处国家安全处判断,国安委审查,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决定,再由选举委员会委员、功能团体选民和地区直选选民选举产生的。[9]非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和在国外具有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只能占立法机关的20%。除第一个任期2年外,每个任期均为4年。立法会有权根据《基本法》制定,废除和修改法律;根据特区政府提交的法案,审查和批准或否决预算;批准税收和公共支出;聆听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否决或通过;并可以询问有关特区政府工作的问题;就任何相关利益进行辩论;同意或拒绝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和罢免;接受香港居民的投诉,并适当合法地处理;成立特别调查委员会以处理行政长官对非法行为的特别调查,并提议解雇行政长官。[10]

司法机关

包括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包括上诉法院和初审法院)、地方法院裁判法院死因裁判庭、儿童法院和其他专门法院;此外,还有土地法院,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终审法院行使最终判决权。法官必须由独立委员会推荐,并由首席执行官任命。法院独立审判,不受香港或任何中央当局的干预。被告和所有人均享有应有的合法权利。[11]

行政会议

行政会议由行政长官,官守成员及非官守成员根据基本法组成,是行政长官制订政策的顾问团。官守成员一般由各司长及局长出任,而非官守成员则由行政长官自行决定,他们主要来自其他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

公营机构

香港政府除了由政府部门执行政策外,还有为数不少的公营机构,负责政府认为较需要社会人士参与的工作。这些机构由政府出资成立及资助,但不属于政府体制,较政府部门有较多的自主权。例子有:管理全香港所有公立医院医院管理局、协助香港工业发展的香港生产力促进局等。

公务员

香港公务员是香港特区政府常规雇佣关系职员,分布在各大小政府部门。香港公务员提供的服务范围广泛,由公共工程和设施、清洁和公众卫生,以至教育、消防、警务等。香港17万名公务员一直竭诚为市民服务,高效专业,廉洁公正,备受各方赞誉,是维持香港有效管治和安定繁荣的中流砥柱。[12][13][14][15][16]

公务员守则/基本信念

所有公务员都必须恪守《公务员守则》所描述的下列基本规则: ·守法 ·诚实、廉洁 ·不偏颇 ·负责任

公务员队伍管理

行政长官会依据《公务人员(管理)命令》,有法律权力聘任、解雇或纪律处分、处理公务员的申诉、制定规例。

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管理和发展

三份重要文件:《公务人员(管理)命令》、《公务人员(纪律)规例》和《公务员事务规例》列出管理公务员拥有的权力。

纪律部队人员的品行和纪律,亦是受到有关纪律部队法例的规管着。

职系

公务员按工作职责分为18个不同职系,它们互不隶属。[17]

  • 政务职系
政务职系人员是专业的管理通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担当重要角色。他们会定期被派往各决策局和部门担任不同职位,平均每两至三年调职一次。透过定期的职位调派,政务主任可以接触不同层面,汲取各方面经验,发展多方面才能和从事多样化的工作。他们具备丰富的经验、卓越的行政技巧及多方面才干,又勇于面对挑战,是政府的重要资产。

注释

  1. “香港政府”或“特区政府”一词变成简称,英治时代政府就称“港英当局”以作识别。
  2. 此职位于高官问责制实行后改称副秘书长,不同于2008年新设的政治委任副局长。

参考文献

引用

  1. 1.0 1.1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組織圖. [2017-09-22]. 
  2. 香港政府部門組織架構. [2008-10-16]. 
  3. GovHK 香港政府一站通:政府架構. [2020-09-02]. 
  4. Wiltshire, Trea. [First published 1987] (republished & reduced 2003). Old Hong Kong - Volume One. Central, Hong Kong: Text Form Asia books Ltd
  5. 1997: Hong Kong handed over to Chinese control BBC Accessed 2008-10-16.
  6. Hongkong Gazette 1st May, 1841 香港政府宪报 一八四一年 五月一日 [1][永久失效链接]
  7. 臨時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PDF). 时立法会. 1998-03-19 [2016-01-20]. 
  8. 基本法 - 基本法 - 第四章 (TC)
  9. 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 (PDF). 政府新闻处. 2021 [2021-04-24]. 
  10.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 - 立法機關的歷史. [2020-09-02]. 
  11. 香港司法機構 - 關於司法機構. [2020-09-02]. 
  12. 公務員事務局 - 主頁. [2020-09-02]. 
  13. 公務員事務局 - 公務員隊伍的管理. [2020-09-02]. 
  14. 公務員事務局 - 招聘事宜. [2020-09-02]. 
  15. 公務員事務局 - 政府職位空缺查詢系統. [2020-09-02]. 
  16. 公務員事務局 - 品行和紀律. [2020-09-02]. 
  17. 公務員事務局 - 職系管理. [2020-11-13]. 

来源

外部链接

参见

前任:
香港政府
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1997年7月1日至今
现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