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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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英语:sovereignty)是一个国家对其管辖区域所拥有的至高无上的、排他性的政治权力。简言之,即为“自主自决”的最高权威。是对内立法司法行政权力来源,也是对外交往保持独立自主的一种力量和意志。国家主权的丧失往往意味着国家的解体或灭亡[1]

主权概念的历史

古希腊“Βασιλεύς”一词便代表了“主权”的概念,指的是那些拥有权威(Auctoritas)的人,与直接的最高统治权不同,这个权力由执政官(或“行政官员”)所保留。

让·博丹(1530年─1596年)被认为是现代主权概念的创始者,他在1576年所著的论《共和六书》里形容主权是一种超越了法律和国民的统治权,这种权力由神授或自然法而来。从这里他也先行定义了君权神授说,指出“主权是一个共和国所拥有的绝对和永恒的权利”。主权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因此是无法被分割的,但也并非不受任何限制:它只在公共的领域行使权力,而不是在私人的领域。它也是永恒的,因为对它的拥有者而言,主权并没有期限存在(而掌权者则有其期限)。换句话说,主权并非一个人的财产:在本质上,它是无法被割让的。

这些特色都决定了主权概念的形式,这些概念在社会契约理论里也可以找到,例如在让-雅克·卢梭(1712年─1778年)对人民主权的定义中,都与这些概念相符合,差异仅在于卢梭认为只有人民才能正当的行使主权。同样地,主权是无法割让的—卢梭谴责对于主权的起源和行使间的区分,在这种区分上成立了君主立宪制代议政制尼可罗·马基亚维利托马斯·霍布斯、和约翰·洛克也是发展主权概念的重要人物。

卡尔·施米特(1888年─1985年)将主权定义为“决定国家进入紧急状态的权力”。乔治·巴塔耶所提出的非正统的主权概念也影响了如雅克·德里达等思想家。

对主权的不同观点

对于主权的理论根基存在些不同观点:

国民主权说

人民主权(popular sovereignty)的例子,如美国独立宣言宣示的“人民主权”及法国宪法主张的“主权”归属于全民族,而多元主权论(pluralistic sovereignty)动摇了固有主权之单一至高无上特征,认为国家拥有主权之说不符实际,因为人隶属于多个组织和团体,国家应顺之多种不同的价值来进行统治。

法律主权说
亦称国会主权说。19世纪英国学者约翰·奥斯丁认为“法律乃主权者之命令”,主权者可为一人,亦可为多数人。由于当时英国国会至上,因此被其他学者引申,既然法律由国会制定,则主权者当是国会。19世纪末学者戴雪集其大成,提出主权可分成“法律主权”和“政治主权”,法律主权决定法律上国家最高意志,政治主权为国家最高权力之所在,故具法律、政治最高权力的英国国会拥有主权,即“国会主权”。
国家主权说
又称国家法人说法国大革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主权本质上全属于国家”为滥觞。盛行于19世纪、20世纪初的德国,盖因那时国家统一之需要,将原德意志邦联各主权邦国统合为一个联邦国家。在国家主义思潮下提出主权归于国家,国家为法人、有人格意志、权利义务的主体之学说来凝聚向心力。日本著名宪法学者美浓部达吉受其影响,提出“天皇机关说”,认为国家是法人,天皇为法人下的机构,但后来不见容于高举皇国大纛的军国主义者而遭政治迫害,直到二战结束才平反。
君主主权说
君权神授说为典型。16世纪法国学者博丹认为理想制度是由君王总揽主权,向上帝负责。17世纪英国学者霍布斯则是在《巨灵论》中表示,人在自然状态下,避免伤害别人或被别人伤害,将所有的自然权力也就是主权,交付给一个绝对的威权、一个巨灵,即是君主,让它来维持内部和平和进行外部防御。
团体主权说
国家纵有主权也是由多方运用,关键在于人与人因利益结合为团体,去影响权力分配及运用。所谓主权,其实由多元竞争的团体掌握。
主权否定说
无政府主义自由意志主义者否定国家的主权外,由于国际体系互动频繁,使主权的最高及不可分割性遭到挑战;例如美国、欧盟都是各成员让渡部分主权组成一个国家或组织。因此主权不过是个概念,逐步被多元协商、妥协的共识,甚至由超强霸权取代(可参考德意志帝国的形成)。

主权于国际法

国际法上,主权指的是国家的权力,主权在国家本身,并以一个法定政权实体为代表行使主权。也可能因某些外力因素导致暂时无法行使主权,但这并非主权丧失。在原则上主权是合法行使权力的根据,在实际上则是拥有行使权力的实际能力。外国政府承认了一个国家的领土也就承认了其主权,又或者也可能拒绝做出承认。

其他

  • 在国际法下,罗马教宗(圣座)被承认为具有主权(与国际法上的实体梵蒂冈城国不同),虽然土地面积极小,但也拥有一小块在意大利首都罗马内飞地
  • 一个相当独特而经常引起争议的问题,在于医院骑士团(也就是马耳他骑士团)在部分国家眼中也是一个拥有内飞地的政治实体(自从1869年两名骑士获得治外法权,也就成为了“主权”的领域),但微型国家马耳他骑士团主权的权利从来没有被宣告过,几个现代国家仍然与骑士团维持完整的外交关系(也就是最有名望的骑士团部),联合国也给予其观察员实体的资格。
  • 如同一个国家的元首(无论主权是否在其手上)能被国内的几个重要人士同时担任一样,主权的司法权在一个政治区域里可以被两个或更多的既定权力所分担,尤其是在如共同管领的形式,或者如安道尔的多重公国共主邦联)。

参考文献

  1. 楚树龙; 唐虹. 政治学概论. 清华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2006: 41–. ISBN 978-7-302-12118-3.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