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日期 | 1949年10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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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國家機構 | |
最高國家權力機關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
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 國務院 |
最高國家監察機關 | 國家監察委員會 |
最高國家司法機關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
現任領導人 | |
國家主席 | 習近平 |
國務院總理 | 李強 |
全國人大委員長 | 趙樂際 |
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 | 習近平 |
國家副主席 | 韓正 |
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 | 劉金國 |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 張軍 |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 應勇 |
武裝力量 | |
武裝部隊 | 中國人民解放軍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
準軍事部隊 | 中國民兵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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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人民政府)為代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總稱。
1949年10月1日,毛澤東在北京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正式成立。1954年9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首部憲法頒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設有常務委員會;主要行使立法權,並選出國家元首(國家主席)、行政機關(國務院)、軍事機關(中央軍事委員會)、監察機關(國家監察委員會)、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檢察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等機構。國家主席為禮儀性和象徵性虛位國家元首。現任國家主席為習近平,現任國家副主席為韓正。國務院總理為李強,主持國務院(中央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1]。
依照八二憲法規定,在各省級行政區(省、自治區、直轄市)、地級行政區(地級市、自治州)、縣級行政區(縣、縣級市、市轄區、旗)、鄉級行政區(鄉、民族鄉、鎮)設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鄉鎮級稱主席團)、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並在法理上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1]。選舉采分階段進行,在鄉、鎮、縣、市轄區、不轄區的市舉辦鄉鎮、縣、市轄區、市級人大直接選舉[2];當選的縣、市轄區、市人民代表大會再選出更高級別的人大,最終由省級人大選出全國人大代表[1]。
歷史
1927年11月,中國共產黨早期領導人彭湃在廣東省海豐縣創立第一個蘇維埃政權。其後二十多年時間,中國共產黨通過不斷的武裝鬥爭,對抗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日偽政權及其它政權,在全國各地建立各類政權。1949年中國共產黨取得解放戰爭勝利前,各地解放區已建立起相應的地方政府體系。
1949年9月27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9月30日,選舉產生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並選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宣佈中央人民政府成立。根據《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及政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署、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等機構組成(後增設國家計劃委員會),各機構名均冠以「中央人民政府」。建國初期,全國被分為六個大行政區,分別由華北、東北人民政府,西南、中南、華東、西北軍政委員會管轄,同級設立了中共中央大行政區局和解放軍大軍區,以加強對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領導。
五四憲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即地方各級人民政府。」1954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央人民政府結束,其法定職權分由全國人大、國家主席、國務院、國防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承擔。就地方而言,各地在建國後逐步脫離軍事管制狀態,撤銷軍事管制委員會,設立地方人民政府作為其行政機關,各地方設立人民法院、人民政府人民檢察署作為審判和檢察機關。行憲後,人民政府又改為人民委員會繼續作為行政機關。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則成為國家權力機關,地方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則分別為審判和檢察機關。
「文化大革命」時期,革命委員會取代地方黨委和人民政府作為集黨、政、軍一體的地方國家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都被解放軍軍管,工作受阻。這一政府組織形式在稍後的七五憲法中確立下來,七五憲法規定,「地方各級革命委員會是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同時又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作為檢察機關的人民檢察院被撤銷,改由公安機關行使檢察權。
粉碎四人幫後,新頒佈的七八憲法恢復了人民檢察院建制,並規定「地方各級革命委員會,即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人民公社的人民代表大會和革命委員會是基層政權組織,又是集體經濟的領導機構。」
現行八二憲法則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現行《憲法》第九十五條還載明,「省、直轄市、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設立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現行憲法另行設置了地方民族區域自治機關,《憲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1997年香港回歸和1999年澳門回歸後,分別設置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根據「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方針,香港、澳門特區政府的行政受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範。
中央國家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體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採用立法和行政合於一體的制度,全國人大是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全國人大的常設機關,國務院是全國人大的執行機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依據現行憲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最高立法權、最高決定權、最高任免權和最高監督權,並有議決憲法和基本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決定進入緊急狀態、戰爭狀態,宣佈特赦、全國總動員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的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有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對國務院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署審計長及中央軍事委員會委員、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之人事任命行使同意權,並有議決一般法律案、法律解釋案,審查預算案、特赦案、條約案,於全國人大閉會時決定進入緊急狀態、戰爭狀態,宣佈特赦、全國總動員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的職權。在大部分時間內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會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在1954年至1975年間及1982年至今設置,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的虛位元首。國家主席是國家機構之一,處於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從屬地位,形式上是國家的最高代表,與全國人大常委會聯合行使中國國家元首的職權,執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定、從事國事活動和負責外交禮節,但不負責包括行政和軍事等具體工作。如果國家主席出現喪失工作能力、死亡或遭罷免的情況下,國家主席的職責由國家副主席代理。位於北京市西城區西長安街的中南海是國家主席的非正式官邸,也是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所在地。
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國務院總理由國家主席提名,並經全國人大任命,是最高國家行政首長[3]。總理全面領導國務院工作,代表國務院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副總理、國務委員協助總理工作,並與國務院秘書長、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署審計長一起對總理負責。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總理具有最後決策權。
國務院總理通過國務院常務會議和國務院全體會議行使行政職能。國家基本計劃和政府一般政策,不論是對外政策、國際條約、法律和國務院令,重要財政事項,還是榮譽稱號、人民警察警銜和海關關銜的授予,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任命等重要事項都由國務院及其總理進行。
國務院下設國務院辦公廳和26個組成部門(包括21個部、4個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審計署),1個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國務院國資委)、16個直屬機構,1個編制列於國務院的國務院辦事機構、若干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
中央軍事委員會
《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國共產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中央軍委主席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的最高統率者。
198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成立後,「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和「國家中央軍事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基本相同,實際上是「一個機構兩塊牌子」。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由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產生或罷免。國家中央軍事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或罷免,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
目前,中央軍事委員會下設中央軍委辦公廳和6個部、2個委員會、3個辦公室、審計署和機關事務管理總局。
國家監察委員會
國家監察委員會為最高國家監察機關,依法獨立行使監察權。目前,國家監察委員會與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合署辦公。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為最高國家審判機關,掌理解釋權、審判權、死刑覆核權,處理抗訴、申訴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置院長、副院長,組成15人的審判委員會,由全國人大產生,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最高人民法院下轄12個審判庭,派出6個巡迴法庭。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為最高法律監督機關,掌理檢察權、公訴權、死刑執行監督權。最高人民檢察院置檢察長、副檢察長,組成檢察委員會,由全國人大產生,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最高人民檢察院下轄10個檢察廳。
地方各級國家機構
依照八二憲法規定,中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市轄區、鄉(旗)、民族鄉(民族旗)、鎮設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主席團)、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縣級及以上)、人民法院(縣級及以上)、人民檢察院(縣級及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並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選舉采分階段進行,在鄉、民族鄉、鎮、縣、市轄區、不設區的市舉辦直接選舉,同時選出鄉鎮級、區縣(不設區的市)級人大代表;其中,當選的縣、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再選出更高級別的人民代表大會,並由這些代表選出全國人大代表。
此外,根據地方組織法規定,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時候,經國務院批准,可以設立若干派出機關(即地區(盟)行政公署);縣、自治縣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時候,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設立若干區公所,作為它的派出機關;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設立若干街道辦事處,作為它的派出機關;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在地區設立工作機構;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在街道設立工作機構。工作機構負責聯繫街道轄區內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組織代表開展活動,反映代表和群眾的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常務委員會交辦的監督、選舉以及其他工作,並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縣、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比照在街道設立工作機構。
現行地方各級國家機構設置
行政區類型 | 國家權力機關 (立法機關) |
行政機關 | 監察機關 | 審判機關 | 檢察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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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自治區 |
人民代表大會 (及其常務委員會) |
人民政府 | 監察委員會 | 高級人民法院及其分院 | 省級人民檢察院及其分院 |
直轄市 | 人民代表大會 (及其常務委員會) |
人民政府 | 監察委員會 | 高級人民法院 若干中級人民法院 |
省級人民檢察院 若干省級人民檢察院的分院 |
特別行政區 | 立法會 (非國家權力機關) |
特別行政區政府 | 廉政公署 | 香港法院系統 澳門法院系統 |
律政司(香港) 檢察院(澳門) |
行政區類型 | 國家權力機關 (立法機關) |
行政機關 | 監察機關 | 審判機關 | 檢察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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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區的市 不設區的市(地級) 自治州 |
人民代表大會 (及其常務委員會) |
人民政府 | 監察委員會 | 中級人民法院 | 人民檢察院 |
地區 盟 |
省級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委員會 | 行政公署 (省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 |
監察委員會 | 中級人民法院 | 省級人民檢察院的分院 |
行政區類型 | 國家權力機關 | 行政機關 | 監察機關 | 審判機關 | 檢察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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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轄區 不設區的市(縣級市) 縣(旗;特區、林區) 自治縣(自治旗) |
人民代表大會 (及其常務委員會) |
人民政府 | 監察委員會 | 基層人民法院 | 人民檢察院 |
行政區類型 | 國家權力機關 | 行政機關 | 監察機關 | 審判機關 | 檢察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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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 鄉(蘇木) 民族鄉(民族蘇木) |
人民代表大會 (及其主席團) |
鄉級人民政府 | 縣級監察委員會的派出機構 | 不適用 | 不適用 |
縣轄區 | 縣級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委員會 | 區公所 (縣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街道 | 縣級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委員會 | 街道辦事處 (縣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 |
縣級監察委員會的派出機構 | 不適用 | 不適用 |
注1:一些地方在開發區(非行政區)設置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因歷史原因,鄉鎮通常保留對應基層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區別於中國內地其他地方的四級兩審制,阿勒泰地區、塔城地區事實上存在五級三審制。
注2:機構設置依地區差異而有所不同,鄉級行政區派駐監察機構名稱有監察組、監察專員辦公室、監察辦公室、監察室等,作為縣級監察委員會的派出機構,與鄉級行政區紀委合署辦公。
參考文獻
- ↑ 1.0 1.1 1.2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14年1月1日第一版. 北京: 中國法制出版社. 2004年3月14日 [2017-06-16]. ISBN 9787509358078 (簡體中文(中國大陸)).
- ↑ Beijingers get greater poll choices. 中國日報. 2003-12-08 [2017-04-23] (英語).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18年)》第八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