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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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770–前256
春秋 前770–前476
战国 前475–前221
前221–前207
西楚 前206–前202

前202

220
西汉 前202–8
9–23
更始帝 23–25
东汉 25–220
三国
220–280

229–280
蜀汉
221–263

220–265

265–420
西晋 265–316
东晋
317–420
五胡十六国
304–439



420

589
420–479 北魏
386–534
479–502
502–557
后梁555–587
西魏
535–557
东魏
534–550
557–589 北周
557–581
北齐
550–577
581–619
618–907
武周 690–705
五代十国 907–979
(契丹)

916–1125

西辽
1124–1218
定难军
881–982

西夏
1038–1227

960

1279
北宋
960–1127
南宋
1127–1279

1115–1234
大蒙古国 1206–1271
1271–1368
北元 1368–1388
1368–1644
南明 1644–1662
后金 1616–1636
1636–1911
中华民国
1912–1949
中华人民共和国
1949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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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年表

现在,中国政府一般泛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府,包含中央人民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狭义上,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历史上,中国历代王朝朝廷的泛称,如明朝政府被称为“明廷”、清朝政府被称为“清廷”等。


古代朝廷架构

秦汉

东汉至唐朝

 
 
 
 
 
 
 
 
 
 
皇帝
 
 
 
 
 
 
 
 
 
 
 
 
 
 
 
 
 
 
 
 
 
 
 
 
 
 
 
 
 
 
 
 
 
 
 
 
 
 
 
 
 
 
 
 
 
 
 
 
 
 
 
 
 
 
 
 
 
门下省
 
 
 
 
 
尚书省
 
 
 
 
 
中书省
 
 
 
 
 
 
 
 
 
 
 
 
 
 
 
 
 
 
 
 
 
 
 
 
 
 
 
 
 
 
 
 
 
 
 
 
 
 
 
 
 
 
 
 
 
 
 
 
 
 
 
 
 
 
吏部
 
户部
 
礼部
 
兵部
 
刑部
 
工部

宋朝

元朝

明朝

明朝初期至洪武十三年(1380年)期间的行政中枢为中书省。其中丞相为明朝中书省的最高级长官,负责统领六部

明朝内阁明成祖首先确立,在明朝建文四年(1402年)至永历十六年(1662年)为皇帝咨政机构,此后权力逐渐增大,后形成为明朝行政中枢。内阁辅臣的人数为一人至七人不等,辅臣奉使出外办事,多自称阁部

清朝

清朝中央政府的行政架构始设于后金皇太极时期,天聪五年(1631年),设六部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天聪十年(1636年)设立都察院崇德二年(1637年)设立议政王大臣会议,这是后金时期和清初重要的决策机构。

1644年清军入关后,中央政府又增设多个行政机构。顺治十五年(1658年)又仿照明朝内阁制度设立内阁[a],由大学士协办大学士学士侍读学士等组成,负责起草、传达诏令,进呈题疏,代批拟旨等。清朝的内阁名义上居中央辅政机构之首,但没有明朝中后期内阁那样的实权,内阁的最高长官大学士,虽然品极位崇,实际上只是皇帝的私人秘书,为皇帝缮写文书和谕旨而已。康熙十六年(1677年),在内阁外另设立南书房,使之成为决策中心。雍正十年(1732年),正式定名的办理军机事务处(简称军机处)成为清中后期为皇帝服务的国家决策中心。至此,议政王大臣会议名存实亡。

晚清时期,国内外环境剧变。1900年庚子事变后,清朝政府开始推行新政。1906年9月,政府下诏订定新中央官制,改六部为十一部宣统三年(1911年),成立责任内阁。末帝溥仪在1912年2月12日退位后,在北京紫禁城中依然保持着一个“逊清皇室小朝廷”,直至1924年11月5日被迫出宫结束。 

清朝地方制度,为行省等四级。

民国时期

中央

1912年中华民国建立后,第一个中国政府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其后继者为北洋政府北伐完成后为国民政府所继承,1945年成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1948年所谓“行宪国民大会”后,改组为所谓“中华民国政府。1949年5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占领南京,攻占总统府。此后,蒋介石等人四处流窜,最终逃往台北,逃往台湾的国民党当局残留机构即今日的台湾当局。

地方

北洋政府时期,地方政府简化为三级,国民政府废道,旋又于省、县之间设行政督察专员区。当时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区分并不严谨,且常有地方势力割据。后制定所谓“中华民国宪法”时,规定地方政府分为两级(但不限制县以下的地方层级),中央政府需制定《省县自治通则》,各省、县政府再以此制定自治法实施地方自治;但《中华民国宪法》于1947年施行后,解放战争已全面爆发,《省县自治通则》因而无法制定,“行宪”前的地方自治法律也继续沿用。

一九四九年十月,蒋介石政府逃台。此后台湾当局管治范围仅限于台澎金马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取代了国民党在中国大陆的统治。1954年立宪后,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又称“中央人民政府”。

1971年,依据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成为绝大多数国家承认的中国唯一合法政府。

中央国家机构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下的中央国家机构架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与现今国际社会主要采用的三权分立制度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用议行合一制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是其执行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依据现行宪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最高立法权、最高决定权、最高任免权和最高监督权,并有议决宪法和基本法律案、预算案、条约案,决定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宣布特赦、全国总动员及国家其他重要事项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有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署审计长及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之人事任命行使同意权,并有议决一般法律案、法律解释案,审查预算案、特赦案、条约案,于全国人大闭会时决定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宣布特赦、全国总动员及国家其他重要事项的职权。在大部分时间内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会职权。

国家主席

全国人大选举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1]。国家主席是国家机构之一,处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从属地位,形式上是国家的最高代表,与全国人大常委会联合行使中国国家元首的职权,执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从事国事活动和负责外交礼节,但不负责包括行政军事等具体工作[2]。如果国家主席出现丧失工作能力、死亡或遭罢免的情况下,国家主席的职责由国家副主席代理。国家副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代行职权。自江泽民当选国家主席以来,国家主席通常由中共中央总书记担任。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中南海是国家主席的非正式官邸,也是中共中央、国务院所在地。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务院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并经全国人大任命,是最高国家行政首长。[3]总理全面领导国务院工作,代表国务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并与国务院秘书长、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署审计长一起对总理负责。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总理具有最后决策权。

国务院总理通过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全体会议行使行政职能。国家基本计划和政府一般政策,不论是对外政策国际条约、法律和国务院令,重要财政事项,还是荣誉称号、人民警察警衔和海关关衔的授予,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任命等重要事项都由国务院及其总理进行。

国务院下设国务院办公厅和若干组成部门(包括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1个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国资委)、若干直属机构、若干办事机构和若干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委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最高统率者。

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基本相同。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产生或罢免。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或罢免,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国家监察委员会

国家监察委员会为最高国家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新修订的宪法修正案,增设国家监察委员会(监察委)。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为最高国家审判机关,掌理解释权、审判权、死刑复核权,处理抗诉、申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置院长、副院长,组成15人的审判委员会,由全国人大产生,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最高人民法院下辖12个审判庭,派出6个巡回法庭。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为最高法律监督机关,掌理检察权、公诉权、死刑执行监督权。最高人民检察院置检察长、副检察长,组成检察委员会,由全国人大产生,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下辖10个检察厅。

地方各级国家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结构采分权制,依照宪法分别在各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4]。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并对人民负责与受人民监督[4]。选举采分阶段进行,在乡镇级、区县级及各省直辖不设区的市举办代表直接选举。当选的乡镇级、区县级、省直辖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再选出更高级别的人民代表大会,并由这些代表选出全国人大代表[4][5]

现行地方各级国家机构设置

省级行政区国家机构
行政区类型 国家权力机关
(立法机关)
行政机关 监察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

自治区
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
人民政府 监察委员会 高级人民法院及其分院 省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分院
直辖市 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
人民政府 监察委员会 高级人民法院
若干中级人民法院
省级人民检察院
若干省级人民检察院的分院
特别行政区 立法会
(非国家权力机关)
特别行政区政府 廉政公署 有独立的审判权和终审权的法院系统 律政司香港
检察院澳门
地级行政区国家机构
行政区类型 国家权力机关
(立法机关)
行政机关 监察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
地级市
自治州
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
人民政府 监察委员会 中级人民法院或类似审级的省级人民法院分院 人民检察院或类似级别的省级人民检察院的分院
地区
省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 行政公署
(省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监察委员会 中级人民法院 省级人民检察院的分院
县级行政区国家机构
行政区类型 国家权力机关 行政机关 监察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
市辖区
县级市

自治县自治旗
特区
林区
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
人民政府 监察委员会 基层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乡级行政区国家机构
行政区类型 国家权力机关 行政机关 监察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

苏木
民族乡民族苏木
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主席团)
乡级人民政府 县级监察委员会的派出机构 不适用 不适用
县辖区 县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 区公所
(县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街道 县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 街道办事处
(县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县级监察委员会的派出机构 不适用 不适用

注1:一些地方在开发区(非行政区)设置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注2:机构设置依地区差异而有所不同,乡级行政区派驻监察机构名称有监察组、监察专员办公室、监察办公室、监察室等,作为县级监察委员会的派出机构,与乡级行政区纪委合署办公。

参见

参考文献

  1. 主席是虚职 总理行实权. 搜狐评论. 2013年3月15日 [2013-03-15]. 
  2. 法律信息资源系统 宪法学. [2019-02-28].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4. 4.0 4.1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14年1月1日第一版.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4年3月14日 [2017-06-16]. ISBN 9787509358078 (简体中文(中国大陆)). 
  5. 中国百科 政治制度. 2010-1 (罗马尼亚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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