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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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現任
習近平

2013年3月14日就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元首
全國人大常委會聯合行使職權
尊稱主席同志(正式場合)
同志(國內場合)
閣下(國際場合)
地位虛位國家元首
黨和國家領導人
國家級正職公務員
憲法規定的國家機構
直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及其常務委員會
官邸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辦公室
機關所在地 中國北京市
提名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
任命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根據全國人大會議選舉結果
任期5年(無連任限制)
先前職位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
首任毛澤東(1954年首設)
李先念(1983年重設)
設立1954年9月27日(首次設置)
1983年6月18日(恢復設置)
副職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
薪資每月人民幣11385元(2015年起)[1]
網站人民網國家主席活動專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注 1],簡稱中國國家主席國家主席,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元首[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主席的主要職能是根據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的決定簽發主席令和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國事和外交活動。國家主席也是國家機構之一,國家主席機構處於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從屬地位[4]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政體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國家主席、國家副主席是虛位元首,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國事活動。國家主席不領導任何國家機關,不承擔立法行政軍事權力與責任,僅負責簽署全國人大及常委會通過的法令。

國家主席職務自1954年召開的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後開始設立。1968年,於「文化大革命」期間,時任國家主席劉少奇被罷免後開始缺位,1975年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第二部《憲法》廢除了此一職務。1982年通過的第四部《憲法》又恢復了主席和副主席設置。

職權

根據200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章第二節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除第八十一條規定國家主席可以進行國事活動、接受外國使節外,國家主席的其他職權均需根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定執行。

機構設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受主席的委託,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設置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辦公室,作為國家主席日常辦事機構,為副部級

歷任主席

任次 主席姓名 所屬政黨 上任日期 卸任日期 副主席姓名
中央人民政府主席(1949年-1954年)
毛澤東
籍貫:湖南湘潭
生卒:1893年12月26日-1976年9月9日
中國共產黨 中國共產黨 1949年10月1日 1954年9月27日 朱德劉少奇宋慶齡張瀾李濟深高崗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1954年-1968年)
1 毛澤東
籍貫:湖南湘潭
生卒:1893年12月26日-1976年9月9日
中國共產黨 中國共產黨 1954年9月27日 1959年4月27日 朱德
2 劉少奇
籍貫:湖南寧鄉
生卒:1898年11月24日-1969年11月12日
中國共產黨 中國共產黨 1959年4月27日 1968年10月31日
(未依憲罷免[注 2]
宋慶齡董必武
主席缺位及代理主席時期(1968年-1975年)
共同代理 宋慶齡(兩人共任) 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 1968年10月31日 1972年2月24日 副主席代行主席的職權[注 3]
董必武(兩人共任) 中國共產黨 中國共產黨 1968年10月31日 1972年2月24日 副主席代行主席的職權
代理 董必武
籍貫:湖北紅安
生卒:1886年3月5日-1975年4月2日
中國共產黨 中國共產黨 1972年2月24日 1975年1月17日 1972年起以「代主席」名義行主席職權
1975年至1983年的憲法不設國家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注 1](1983年—至今)
3 李先念
籍貫:湖北紅安
生卒:1909年6月23日-1992年6月21日
中國共產黨 中國共產黨 1983年6月18日 1988年4月8日 烏蘭夫
4 楊尚昆
籍貫:重慶潼南
生卒:1907年8月3日-1998年9月14日
中國共產黨 中國共產黨 1988年4月8日 1993年3月27日 王震
5 江澤民
籍貫:江蘇揚州
生卒:1926年8月17日-2022年11月30日
中國共產黨 中國共產黨 1993年3月27日 2003年3月15日 榮毅仁

胡錦濤
6 胡錦濤
籍貫:安徽績溪
生卒:1942年12月21日-
中國共產黨 中國共產黨 2003年3月15日 2013年3月15日 曾慶紅

習近平
7 習近平
籍貫:陝西富平
生卒:1953年6月15日-
中國共產黨 中國共產黨 2013年3月15日 現任主席 李源潮

王岐山

韓正

沿革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設立大致可分為四個階段:即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至1954年第一部《憲法》的頒布,此時只有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一職;1954年國家主席的設立至1975年第二部《憲法》對國家主席的廢除;自1975年國家主席在《憲法》上的缺位至1982年第四部《憲法》對國家主席的恢復;以及1982年至今國家主席制度的穩步發展時期,[5]其中在80年代至90年代初由資歷深厚的中共元老擔任,至90年代初國家主席開始由具有實權的中共中央總書記兼任,在職位本身未變的情況下其實際地位職權發生了變化。

建國初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至1954年《憲法》頒布前,在國家機構體系中,沒有設置專門的國家主席,行使國家主席職權的國家機關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設主席1名(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6名,委員56名,秘書長1名。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主持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會議和領導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的工作,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不是一個獨立的國家機關,名義上不是國家元首,而只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過在實際上主席行使了一部份屬於國家元首的職權。因此,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至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實際上被視為國家主席的前身。

1954年憲法

1954年3月23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起草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中共中央主席毛澤東在解釋為什麼要設國家主席時說:「為了保證國家安全起見,設了個主席。我們中國是一個大國,疊床架屋地設個主席,目的是為著使國家更加安全。有議長,有總理,又有個主席,就更安全些,不至於三個地方同時都出毛病。」[6]憲法起草委員會的成員對於國家主席的職權問題進行過多次討論,他們曾設想將主席的權力定得低一些,超脫一點,讓主席只相當於「半個伏羅希洛夫(時任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主席)」,「主席可以提出建議,建議不起決定作用,人家願理就理,不理拉倒,毫無辦法。」但是,這並不是意味著主席什麼事情也不干。因為主席還可以「擔任國防委員會主席」,「在必要的時候召開最高國務會議[7]

1954年9月召開的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制定了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之下設立常務委員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取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國家主席是政治體制中一個獨立的國家機關,既是國家的代表,又是國家的象徵。同時第一部《憲法》還對國家主席的產生、任期、地位和職權等一系列問題予以明確的規定。

1954年至196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席制度基本上正常運轉。1954年9月至1959年4月,毛澤東朱德分別擔任國家主席和副主席。毛澤東在任期屆滿後不再連任國家主席,但繼續擔任中共中央主席中共中央軍委主席的職務。1959年和1965年,中共中央副主席劉少奇兩次當選為國家主席。在1954年至1965年期間,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了大批的法律法令,多次召開了最高國務會議,接見外國使節,並進行了其他許多有關的職務活動。

文化大革命」期間,時任國家主席劉少奇在1968年10月召開的中共八屆十二中全會上被「撤銷其黨內外一切職務」,由於沒有召開全國人大會議,該罷免案屬於違憲[8][9]。1980年2月召開的中共十一屆五中全會通過了為劉少奇平反的決議,恢復其名譽[10]。1968年至1975年間,國家主席長期處於空缺狀態,先後由國家副主席(宋慶齡董必武二人)和代主席(董必武一人)代理職務。

缺位和廢除

劉少奇死後,毛澤東有意廢除國家主席一職,但其法定接班人林彪及多數中央領導人均不同意,甚至為國家主席的存廢,而引起嚴重爭執及後來的九一三事件[11]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的第二部《憲法》。《憲法》正式取消了國家主席的建制,改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國家元首職責。1978年3月5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的第三部《憲法》。該部《憲法》仍然堅持不設置國家主席。不過,1978年《憲法》把1954年《憲法》所規定的由國家主席行使的一些職權,改為由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中央委員會主席行使,包括:提名國務院總理及統率全國武裝力量。另外,接受外國使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和法令,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准同外國締結的條約,授予國家的榮譽稱號的重要職權,改為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代表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而委員長在當時被視為國家元首。

1982年憲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的第四部《憲法》,即《八二憲法》,在國家機構一章中恢復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規定,重新設置國家主席、副主席職務[12],但取消了《五四憲法》中賦予國家主席的兩項職權,包括召開最高國務會議和擔任國防委員會主席,失去了憲法賦予的行政參與權、立法提案權和名義上的軍事統帥權,也不再設立作為國家主席辦事機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辦公廳[13][14]。在八二憲法審議過程中,鄧小平指出:「還是要設國家主席,有國家主席代表國家比較好,但是對國家主席的職權可以規定得虛一點,不要管具體工作,不要干涉具體政務。」[15]

根據《八二憲法》的規定,國家主席沒有實際權力,但歷任國家主席均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以上級別的高級黨員擔任,其實權來自同時擔任的其他職務。自江澤民開始,國家主席與中共中央總書記中央軍委主席三職由同一人擔任而握有實權,胡錦濤習近平也承此慣例。雖然憲法上國家主席沒有權力,但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元首,對外的最高代表,縱觀歷任人選,即使不是由中國共產黨最高領導人兼任,也是由黨內舉足輕重的人物擔任。

1983年6月,中共元老李先念烏蘭夫分別當選國家主席和副主席。1988年,中共元老楊尚昆王震接任國家主席和副主席的職務。1982年《憲法》雖於1988年4月、1993年3月、1999年3月、2004年3月和2018年3月經過了五次修正,但每次都繼續維持國家主席、副主席的設置,從而使國家主席制度得到確立。

隨著中國進行改革開放,對外交流不斷增加,領導人外訪和接待外賓的次數也越來越多,在楊尚昆的任期屆滿後,當時的中共中央總書記、中央軍委主席江澤民接任國家主席一職,胡錦濤習近平也承繼這一慣例。江澤民同志曾指出:「黨的總書記、國家主席、軍委主席三位一體這樣的領導體制和領導形式,對我們這樣一個大黨、大國來說,不僅是必要的,而且是最妥當的辦法。」[16]

2018年3月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刪除了國家主席連任不得超過兩屆的任期限制,不過沒有增加任何權力,其「虛位元首」的性質不變。

規章制度

選舉和任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選舉和罷免國家主席[17]。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提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憲法》第六十二條選舉產生,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憲法》第七十九條同時規定:國家主席必須是年滿45歲並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實務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的提名一般均根據中共中央的建議[18]並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經過各省自治區代表團的協商從而正式確定候選人名單。國家主席候選人名單人數可以為一人或多人,但實務中基本只有一人(等額選舉)。

根據《憲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全國人大代表在選舉國家主席時可以對候選人投出同意、否決、棄權或另選他人,共計四個選項。全國人大代表國家主席候選人需要獲得至少全部全國人大代表總數的半數選票可當選。以2018年的第十三屆全國人大為例,代表為2970人,則國家主席或副主席候選人至少需要1486票便可當選。若一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希望提名主席團名單以外的其他人擔任國家主席或副主席,必須先否決主席團名單中所提名人選並在「另選他人」一欄中填寫該人的姓名。如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中,除主席團提名之國家副主席候選人李源潮以外,另有2名代表另選劉雲山、1名代表另選李鴻忠、1名代表另選汪洋、1名代表另選袁純清、1名代表另選潘逸陽

《憲法》第八十二至八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國家副主席受主席的委託,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職權。如果國家主席出缺,由副主席繼任;國家副主席缺位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補選。在國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補選;在補選以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暫時代理主席職位。

2018年2月25日,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中共中央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建議取消憲法中「國家主席與副主席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的規定[19]。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決定取消對國家主席、副主席連任次數的限制[19][20]

就職誓詞

國家主席選出後,須在人民大會堂宣誓就職,而其宣誓詞內容如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應進行憲法宣誓方得就任。宣誓詞內容如下[注 4]

注釋

  1. 1.0 1.1 五四憲法》初次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職務,該職務官方英文譯名為「Chairma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2]。《八二憲法》恢復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職務後,該職務官方英文譯名改為「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2]中國外文出版發行事業局前副局長黃友義回憶道,「當年我參加翻譯1982年制定的中國憲法時,國家主席到底是延續以前Chairman的英文表述,還是改為President,譯者們有過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從建國開始,國家主席的英文就是Chairman,另一種意見認為,憲法裡沒有說要成立國務委員會,按照英文的邏輯,沒有Committee,哪裡來的Chairman?加之那時候年輕,說話沒有顧忌,我堅持認為用Chairman這個單詞不符合英文邏輯,而應該用President[2]。」自此,國際上遵循中國外文局的官方譯法,稱國家主席為「President」,詞彙含義類似於「總統」。
  2. 1968年10月31日,中共八屆十二中全會決定,撤銷劉少奇「黨內外的一切職務」。但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文革」中癱瘓,沒有召開全體會議罷免時任國家主席劉少奇。1969年11月12日,劉少奇在迫害中病逝。1972年2月至1975年1月,董必武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代主席」。1975年1月17日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新《憲法》,廢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和副主席職位。
  3. 1981年5月16日,宋慶齡全國人大常委會授予「中華人民共和國名譽主席」稱號。
  4.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27條:「 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參考文獻

  1. 港媒:习近平基本月薪11385元主要国家元首中最低. 鳳凰網. 2015-01-21 [2022-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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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虚与实:中国国家主席的地位及作用的演变--中国共产党新闻-人民网. [2016-03-16]. 
  8. 唐云云. 学者:1982年宪法出台邓小平发挥决定性作用. 中國新聞網. [2019-01-29]. 中國憲法學會副會長、北京大學憲法學教授張千帆:「文革」時無法無天,用「革命委員會」取代政府。「文革」中的一些手續也是高度違憲的,比如說罷免國家主席劉少奇,不是通過人大,而是中央政治局。 
  9. 李桂芳. 刘少奇遗物中的历史珍藏 (7). 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2019-01-29]. 劉少奇大聲抗議說:「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席。你們怎樣對待我個人,這無關緊要,但我要捍衛國家主席的尊嚴。誰罷免了我的國家主席?要審判,也要通過人民代表大會。」 
  10. 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关于为刘少奇同志平反的决议. 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1980-02-29 [2019-01-29]. 過去對於劉少奇同志的污衊、誣陷、偽造的材料以及一切不實之詞都應完全推倒。 
  11. 毛泽东为何不设国家主席 - 新闻 - 国际在线. news.cri.cn. [2020-07-19]. 
  12. 国家主席是什么样的国家机构?. 新京報網. 2013年3月14日 [2013-03-14]. 
  13. 憲法與国家政治體制(二)——王漢斌訪談錄. 關於1982年憲法的起草過程. 百年潮. 2011年第6期 (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 2011-05-30 [2018年4月27日] (繁體中文(中國香港)). 
  14. 百年潮2011年第6期目錄. 中國共產黨歷史網. 2011-06-02 [2018年4月27日] (繁體中文(中國香港)). 
  15. 存与废、虚与实:新中国国家主席制度的变迁-搜狐评论. star.news.sohu.com. [2020-07-19]. 
  16. 「錦濤同志任軍委主席是完全合格的。錦濤同志是黨的總書記、國家主席,接任軍委主席的職務順理成章。黨的總書記、國家主席、軍委主席三位一體這樣的領導體制和領導形式,對我們這樣一個大黨、大國來說,不僅是必要的,而且是最妥當的辦法。」(摘自《我的心永遠同人民軍隊在一起》(2004年9月20日),收錄於《江澤民文選》(第三卷))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14-01-18]. 
  18. 王姝. 解读:国家主席是如何选出来的?. 新京報 (人民網). 2013-03-13 [2020-08-30]. 
  19. 19.0 19.1 (受权发布)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 新華網. 2018-02-25 [2018-02-25].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人民網. [2019-07-22]. 

參見

前任: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
 中國國家元首
(與全國人大常委會聯合行使國家元首職權)

1954年-1975年;
1983年-至今
繼任:
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前任: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現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