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代理主席是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空缺时临时代理国家主席职务的职位。根据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到目前为止只有董必武担任过“代理主席”一职。
历史
1959年4月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董必武与宋庆龄一起当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文化大革命”期间,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刘少奇被打倒后,主席一职长期空缺。“九一三事件”之后,身为国家副主席的董必武开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代主席”名义从事国务活动[1],但未经任何法律程序任命。1975年1月,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七五宪法),国家主席和副主席职务被正式废除,董必武当选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直至病逝。
参考
参见
中国政治职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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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宋庆龄、董必武副主席共同代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理主席 1972年2月-1975年1月 |
继任: 废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