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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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不可移動文物所核定的最高保護級別——即中國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根據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在省級、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中,選擇具有重大歷史、藝術、科學價值者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直接確定,並報國務院核定公布。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和記錄檔案,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門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不得拆除,需要遷移的,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准。

統計

至2019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已公布了八批,共5058項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批次 公布日期 公布文號 增加數量 合併數量[注 1] 來源
第一批 1961年3月4日 180 [1]
1964年10月26日 −1[注 2] [2]
1981年10月16日 (81)文物字第534號 1[注 2] [3]
第二批 1982年2月23日 62 [4]
第三批 1988年1月13日 258 [5]
第四批 1996年11月20日 國發〔1996〕47號 250 12 [6]
第五批 2001年6月25日 國發〔2001〕25號 518 (-1[注 3]) 23 [7]
第五批增補a 2002年11月22日 國函〔2002〕106號 1 [8]
第五批增補b 2003年3月2日 國函〔2003〕29號 1 [9]
第五批增補c 2003年4月3日 國函〔2003〕45號 1 [10]
第六批 2006年5月25日 國發〔2006〕19號 1,080 106 [11]
第六批增補a 2009年8月20日 1 [12]
第七批 2013年3月5日 1,943 (+1[注 4]) 47 [13][14]
第七批增補a 2014年4月25日 國函〔2014〕49號 1 [15]
第八批 2019年10月7日 國發〔2019〕22號 762 50 [16]
總計 5058

第一至三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類別和第四至七批類別不統一,其中前三批分為革命遺址及革命紀念建築物、石窟寺、古建築及歷史紀念建築物、石刻及其他、古遺址、古墓葬等六類。從第四批開始,重新劃分為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及石刻、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其他等六類。在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的基礎上,國家文物局以新分類為準,對前三批進行了統一歸類(其中原「革命遺址及革命紀念建築物」改為「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原「石窟寺」、「石刻及其他」大部分改為「石窟寺及石刻」,少數改為「其他」,原「古建築及歷史紀念建築物」大部分改為「古建築」,少數改為「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同時對第一至七批重新進行了統一編號。現按新分類統計如下:[17]

第一批 第二批 第三批 第四批 第五批 第六批 第七批 第八批 合計
(一)古遺址 26 10 49 56 145 220 516 167 1194
(二)古墓葬 19 7 29 22 50 77 186 30 418
(三)古建築 77 28 107 110 248 513 795 280 2160
(四)石窟寺及石刻 21 5 27 10 32 63 110 39 307
(五)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 33 10 45 51 41 208 330 234 952
(六)其它 4 2 1 1 5 1 7 12 27
合計 180[注 5] 62 258[注 6] 250[注 7] 521(-1)[注 8] 1082[注 9] 1944[注 10] 762 5058

分省名單

北京市(126處)

天津市(28處)

河北省(275處)

山西省(452處)

內蒙古自治區(133處)

遼寧省(127處)

吉林省(74處)

黑龍江省(48處)

上海市(40處)

江蘇省(224處)

浙江省(230處)

安徽省(129處)

福建省(137處)

江西省(128處)

山東省(196處)

河南省(357處)

湖北省(148處)

湖南省(183處)


廣東省(98處)

廣西壯族自治區(66處)

海南省(24處)

重慶市(55處)

四川省(263處)

貴州省(70處)

雲南省(131處)

西藏自治區(55處)

陝西省(233處)

甘肅省(129處)

青海省(44處)

寧夏回族自治區(35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133處)

注釋

  1. 指之前未被列入的項目合併至已被列入的項目中。此處為官方公布的數量,多個項目合併至一個項目可能記為一個,也可能記為多個。
  2. 2.0 2.1 太平天國忠王府1964年10月26日被撤銷,文革後的1981年10月16日恢復。
  3. 原先未列入的項目:趙家村漢闕、王家坪漢闕、蒲家灣漢闕,與第一批公布的兩項:馮煥闕和沈府君闕合併,最終叫做「渠縣漢闕」。
  4. 大生紗廠在第六批公布時被合併入第三批的南通博物苑,第七批公布時從南通博物苑中獨立出來,並與之前未列入名單的大生第三紡織公司舊址合併,稱「大生紗廠」,歸為第六批國保單位。
  5. 原「石刻及其他」中的溪州銅柱、峨眉山聖壽萬年寺銅鐵佛像、滄州鐵獅子、保聖寺羅漢塑像類別改為「其它」。
  6. 原「古建築及歷史紀念建築物」中的旅順監獄舊址、息烽集中營舊址、上饒集中營舊址、「中美合作所」集中營舊址類別改為「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原「石刻及其他」中的南詔鐵柱類別改為「其它」。
  7. 原「其他」中的延一井舊址類別改為「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
  8. 趙家村漢闕、王家坪漢闕、蒲家灣漢闕與第一批馮煥闕和沈府君闕合併為渠縣漢闕,增補里耶古城遺址、阿爾寨石窟、焦裕祿烈士墓。
  9. 增補安江農校紀念園,單列大生紗廠。
  10. 增補北京市八寶山革命公墓。

參考文獻

  1.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61-03-04 [2020-01-28].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一九六四年第十四號(總第三〇二號).pdf
  3. 国务院核准恢复苏州太平天国忠王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81-10-16 [2012-04-12]. 
  4.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82-02-23 [2020-01-28]. 
  5.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88-01-13 [2020-01-28]. 
  6.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96-11-20 [2020-01-28]. 
  7.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与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合并项目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01-06-25 [2020-01-28]. 
  8. 国务院关于增补里耶古城遗址为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02-11-22 [2020-01-28]. 
  9. 国务院关于增补阿尔寨石窟为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03-03-02 [2020-01-28]. 
  10. 国务院关于增补焦裕禄烈士墓为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03-04-03 [2020-01-28]. 
  11. 国务院关于核定并公布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06-05-25 [2020-01-28]. 
  12. 国务院关于增补安江农校纪念园为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09-08-20. 
  13. 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PDF). 國務院. 2013-03-05 [2013-10-31]. 
  14. 国务院关于核定并公布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13-03-05 [2020-01-28]. 
  15. 国务院关于增补北京市八宝山革命公墓为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国函〔2014〕49号) (PDF). 國務院. 2014-04-25. 
  16. 国务院关于核定并公布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中國政府網. 2019-10-16 [2020-01-28]. 
  17. 相关说明. 國家文物局. 2013-08-07 [2017-04-15]. 

外部連結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