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軍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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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


中辦發〔1983〕37號:印章直徑6厘米,中央刊鐮刀錘子圖案,由中共中央製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國發〔1999〕25號印章直徑6厘米,中央刊國徽,由國家中央軍委自製。

組成人員
主席 習近平
副主席 許其亮何衛東
委員 魏鳳和李作成 苗 華 張升民
機構概況
上級機構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機構類型 中國共產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的最高軍事領導機關
行政級別 正國級
授權法源 中國共產黨章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
上級中共組織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
本級紀檢機構 中央軍事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
聯絡方式
八一大樓
 實際地址 北京市海淀區復興路7號
機構沿革
機構沿革
1925–1925 中共中央軍事運動委員會
1925–1926 中共中央軍事部
1926–1927 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
1927–1928 中共中央軍事科
1928–1930 中共中央軍事部
1930–1931 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
1931–1937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革命軍事委員會
1937–1945 中共中央革命軍事委員會
1945–1949 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
1949–1949 中國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
1949–1954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
1954–1975 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會
1975–1983 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
1983– 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
影像資料


八一大樓,攝自中華世紀壇

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通稱中央軍事委員會,簡稱中央軍委軍委)是中國共產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的最高軍事領導機構。

歷史

建國前

1925年9月,鑑於中共從事軍隊工作的黨員日趨增多,莫斯科東方大學歸國學生王一飛中共中央總書記陳獨秀建議成立中央軍事委員會,得到採納[1]。1925年9月28日至10月2日在北京召開的中共第四屆中央執行委員會第二次擴大會議決定,成立中央軍事部門即軍事運動委員會。1925年12月,中共中央在上海召開了着重研究軍事工作的十二月會議,會議修改後的《軍事工作決議》(草案)第五條指出,「黨中央下設軍事部,軍事部下設特派員,軍事部內設組織和情報兩個部門」。1925年12月12日中共中央發佈通告,將軍事運動委員會改為中央軍事部,主要從事軍事組織聯絡和情報工作。軍事部由張國燾、王一飛和任弼時三位中央委員組成,張國燾兼任主任,任弼時長期主持團中央工作,王一飛成為實際負責人;顏昌頤、奚佐堯先後任技術書記。1926年11月上旬為準備上海工人武裝起義,中共中央決定將中央軍事部改為中央軍事委員會上海區軍事委員會,周恩來任書記。1926年11月16日上海區委單獨成立軍事委員會,中央軍委仍然存在。四一二事件後,中央軍委隨中央機關於1927年5月下旬從上海遷到武漢[2],5月25日召開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將中央軍事委員會改稱中央軍人部(仍習慣性稱中央軍事部),決定由周恩來任中央軍事部部長,並主持成立特務工作處,其中情報股負責人為董醒吾(國民政府武漢偵緝大隊隊長)。7月下旬部長周恩來前往南昌領導武裝起義,軍事部由王一飛負責[2]

1927年9月底10月初,中央機關從武漢遷回上海後,軍委人員也陸續到達上海。11月14日,在上海召開的中共臨時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議決定調整中央組織機構,不設部,而在中央臨時政治局常委下設立組織局,由羅亦農、周恩來、李維漢三人組成,領導文書、交通、會計、組織、宣傳、調查出版、分配、軍事、特務等科和婦女運動委員會。周恩來分管軍事和特務工作,其中軍事科科長是李鳴珂,實際由周恩來負責。1928年6月中共六大會議上的《軍事工作決議案(草案)》規定:「中國共產黨的一切軍事工作都應集中於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部。各地應設立軍事委員會,受地方黨部之一般指導而工作,但於軍事技術方面,則受中央軍事部之指揮。」1928年7月恢復「中央軍事部」,楊殷(1928年7月20日至1929年8月24日)、周恩來先後任部長。1928年10月25日,中共中央頒佈的《各級黨部軍事機關之組織大綱》,重申中央軍事部設立軍事委員會,作為就軍事問題進行討論和建議的機關。1930年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決定將中央軍事部與軍委合二為一,直屬中央政治局,中央軍委委員 9人,周恩來、關向應、曾中生為常委。1931年1月15日,蘇區中央局成立,同時成立(蘇區)中央革命軍事委員會,1931年6月改稱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革命軍事委員會(簡稱「蘇區中革軍委」),負責指揮紅軍作戰,朱德任主席。。在上海的中央軍事委員會不再直接指揮紅軍作戰,而「主要負責國民黨統治區的兵運、情報等軍事工作及對蘇區中革軍委、各主力紅軍重大決策的指導」。1931年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臨時會議決定,中央軍委委員為:周恩來、陳郁、溫裕成、王雲程、艾逸之、聶榮臻、陳賡;陳賡兼任諜報科科長,曾希聖劉仲華等為主要工作人員。1931年9月22日,中共臨時中央政治局(簡稱臨時中央)成立,博古負總責,臨時中央領導下的中央軍事委員會「主要負責指導白區軍事鬥爭,開展情報、聯絡工作,進行對國民黨軍的兵運工作,向蘇區派遣幹部和提供藥品、器材等」。原中央軍委書記周恩來、代理書記李富春以及軍委參謀長聶榮臻相繼於1931年12月從上海去中央蘇區,陳賡赴鄂豫皖蘇區。上海的中央軍事委員會增補李超時武胡景洪易柯慶施為委員,武胡景成為軍委負責人,主要助手為柯慶施,情報工作負責人是劉仲華後為王世英。1933年1月,中共臨時中央政治局撤離上海,遷往中央蘇區,同時在上海成立中共上海中央局,繼續領導國民黨統治區的工作。上海的中共中央軍委改為上海中央局軍委,負責兵運和情報工作。

1936年12月,工農紅軍第一第二第四方面軍會師後,毛澤東任主席。

1945年中共七大以後,於8月成立了新的「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毛澤東任主席。1949年初,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改稱「中國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

建國初期

1949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成立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體制,統一管轄和指揮中國人民解放軍及其他武裝力量。

1954年9月15日至28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憲法(即五四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統率全國武裝力量、擔任國防委員會主席,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會作為軍事參議機關。1954年9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決定在中央政治局中央書記處之下成立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中國人民解放軍和其他武裝力量。在實踐中,中共中央軍委擁有了憲法賦予國家主席及國務院的對武裝力量的領導權[3]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國家主席與其領導的國防委員會被撤消,其中第十五條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民兵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工農子弟兵,是各族人民的武裝力量……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主席統率全國武裝力量。」[4]

1978年3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其中第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由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主席統率。」

改革開放後

1982年9月,中共十二大通過的黨章,規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對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負責。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正式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中央軍事委員會統帥全國武裝力量,由主席、副主席、委員若干人組成,實行主席負責制。[5]

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在全面實施改革強軍戰略下,撤銷原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總裝備部等4個總部,改為7個部(廳)、3個委員會、5個直屬機構共15個職能部門,即軍委辦公廳、軍委聯合參謀部、軍委政治工作部、軍委後勤保障部、軍委裝備發展部、軍委訓練管理部、軍委國防動員部、軍委紀委、軍委政法委、軍委科技委、軍委戰略規劃辦公室、軍委改革和編制辦公室、軍委國際軍事合作辦公室、軍委審計署、軍委機關事務管理總局[6]

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十三條,中央軍事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1. 統一指揮全國武裝力量;
  2. 決定軍事戰略和武裝力量的作戰方針;
  3. 領導和管理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建設,制定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
  4. 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5. 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軍事法規,發佈決定和命令;
  6. 決定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體制和編制,規定中央軍事委員會機關部門、戰區、軍兵種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等單位的任務和職責;
  7. 依照法律、軍事法規的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武裝力量成員;
  8. 決定武裝力量的武器裝備體制,制定武器裝備發展規劃、計劃,協同國務院領導和管理國防科研生產;
  9. 會同國務院管理國防經費和國防資產;
  10. 領導和管理人民武裝動員、預備役工作;
  11. 組織開展國際軍事交流與合作;
  12. 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參考文獻

  1. 張明金; 趙功德. 中国人民解放军历史上的70个军. 北京: 解放軍文藝出版社. 2006: 83. ISBN 978-7-5033-1940-2. 
  2. 2.0 2.1 中共中央軍事部各級領導成員名錄(1927年7—12月)中國人民解放軍全史·第九卷 第3頁
  3. 陳斯喜; 劉松山. 宪法确立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经过. 法學. 2001, (2.) [2018-03-03]. 
  4.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75年) ,中國人大網,2000-12-06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 人民網. 2004-03-15 [2017-10-23]. 
  6. 军委下设一厅六部三委三办一署一总局,15部门职能多公布. 澎湃新聞. 2016-01-11 [2017-04-02].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