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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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委员(法语:Commissaire Politique,简称政委),是军队的、独立支队及相当机关设立政治性岗位,主要负责处理共产党的主要工作及思想政治工作的特殊职位,目的是确保军队接受执政党的领导。

政治委员与同级的司令员指挥员同为同级首长,实行的是双首长制(如同中国一级行政区的首长与党委书记)。所以,政治委员与军事指挥员或司令员拥有相同的权力,政治委员与指挥员等互相制衡。政治委员是执政党在军队的代表。

历史上,政委(Commissaire Politique)首先出现在法国大革命,以帮助它对抗反革命思想和行为,确保共和党(Republicans)对抗保皇党的胜利。

苏联

除了起源于法国大革命的政委,政委常常与苏联军队相联系,当时俄国临时政府(1917年)在军队中引进政委制度以确保政府对其的政治控制。在十月革命后,政委在苏联红军中一直保留到1942年。

苏联武装部队中,政委仅在以下时期存在:1918-1924年、1937-1940年、以及1941-1942年。政委与所在部队的军事主官拥有同样的职务等级,共同指挥部队,对部队负全责,军事指挥命令必须有政委的附签。但是,政委往往是从地方党政部门调入部队应急配齐领导班子,且由于俄国军队长期传统,政委的军衔一般低于该职务等级的基础军衔。例如,苏德战争初期,集团军司令员的军衔是上将、中将、少将,而集团军政委的军衔往往是“师级政委”、“旅级政委”、“团级政委”(1943年之前苏联军队的军、政军衔体系的名称不同)。另外,在危急情况下,政委也可以命令并指挥所在军队。在苏联军队不设政委的其它时段,苏联军队实行一长制,各级部队设立政治工作副职。

中国

武装力量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行的政治委员制度,是沿袭国民革命军北伐时期的党代表制在中国工农红军连级以上部队设立党代表。

1928年6月中共六大通过的《军事问题决议案》指出:“采用苏联红军的组织经验,实行政治委员与政治部的制度”。

1929年9月初,陈毅上海给中央写的报告指出,红四军仍实行党代表制。同年,中央给红四军的《九月来信》指出:“党代表名称应立即废除,改为政治委员,其职务为监督军队行政事务,巩固军队政治领导,副署命令等。”当年12月,红四军党的九大决议,在各级实行政治委员制。

1931年11月,中央苏区第一次党代表大会后,中国共产党的武装力量不再实行“党委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实行“军政委员会制”,如长征时期的红六军团新四军等。直至1947年才正式在各级部队恢复井冈山时期的党委制。

解放军、武警部队的各建制部队、分队均设政治委员、政治教导员政治指导员

人民警察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内部,从事执法勤务工作的副处级及以上级别的单位设立政治委员,协助行政主官领导管理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与队伍建设。均属于人民警察范畴。

省级、地级、县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设置政治委员职务,与该机关的行政级别相匹配。公安机关的部分内设机构、公安分局、派出所、看守所、事业单位以及海关缉私、铁路公安、森林公安、民航系统公安等行业性公安部门也设有政治委员或政治指导员职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设置政治委员或政治指导员职务。

省级、地级、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直属的强制隔离戒毒所等机构设置政治委员或政治指导员职务。有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设立政治委员职务,省级监狱管理局各直属监狱设立政治委员职务。

交通运输系统

国有企业所属的远洋轮船、近海大中型船舶及轮渡船、长江航运大中型船舶(正处级)均设有政委,负责协助船长做好本船船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生产安全工作及船上的后勤工作,是把党支部建在船上的体现,是船舶工作的服务者与协调者。

民航系统各民航公司的飞行总队、飞行大队亦设有政治委员职务。

地方政府

地方人民政府所属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监管、生态环境监管、规划监督执法、水政监察支队、安全生产监督执法队伍也设有政治委员或政治指导员职务。

参考文献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