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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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豐臺區菜戶營村民委員會正門

村民委員會,簡稱村委會,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範圍內各村(行政建制村)村民選舉產生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其產生的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歷史

在1957年興辦人民公社後,行政村改為生產大隊村民小組對應着當時的「生產隊」。生產大隊、生產隊的隊長、會計,都必須經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至1984年,人民公社改為鄉鎮,生產大隊改為行政村,生產隊則改為村民小組。

1980年,廣西壯族自治區宜山縣羅城縣農民自發組成了准政權性質的群眾自治組織,即村民委員會,至此標誌着「人民公社」改造以來的生產大隊的農村行政體系開始解體,此時的村委會的功能在此只是協助政府維護社會的治安;之後河北四川等省農村也出現了類似的群眾性組織,並且越來越向經濟政治文化等方面擴展。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認了村民委員會的法律地位,為村民自治提供了法律依據。

1988年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開始試行,之後約有60%的行政村初步實行了村民自治,1998年11月4日《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稿正式頒佈施行,從民主原則到公民行為經歷了巨大的歷史跨越,也是中國自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後農村政治生活的最大變化。從1988年村委會組織法試行至今,絕大部分農村進行了3至4次村委會選舉,選舉的規範化、民主化程度在基層在逐步提高。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關於修改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決定,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班子成員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六條的規定,「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第十一條規定「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理論上,村委會成員不屬於國家幹部,屬於地方自治機構的成員,不由政府財政支付工資,至多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六條第三款的規定給予補貼。但是,若村民委員會成員觸犯《刑法》或部分有關公職人員的法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規定,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屬於監察法意義上的公職人員,上級中共紀委、監察委有權查處。

中央人民政府實行的總理負責制、省市縣鄉四級地方人民政府實行的行政首長負責制完全不同,村民委員會不實行村委會主任負責制,而是「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決策機制」(《村委會組織法》第29條)。也就是說村務工作必須由村民委員會全體委員集體民主決策,少數服從多數。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村民委員會主任也沒有「組閣權」,也就是說村民委員會班子成員任免不是由村委會主任說了算,而是由村民大會直接選罷,班子成員對村民大會直接負責。

鄉鎮政府組織實施對村民委員會的任期審計及離任審計。

註釋

參考文獻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