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超大城市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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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大城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体系中城市分类之一。2014年11月,中国国务院发布《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城区(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不包括镇区和乡村)常住人口1,000万以上的城市为超大城市。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超大、特大城市人口基本情况》,截至2020年,中国现有超大城市7个[1],分别为上海北京深圳重庆广州成都天津。此外,武汉东莞杭州的人口规模实际也超过千万,具备超大城市的人口规模或能级地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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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4年11月发布的《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城区(该通知所定义的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为特大城市(注: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而过去一些被归为特大城市的城市,因其城区总人口超过1000万人,现被归为超大城市。

2020年中国城区常住人口超过500万的城市[1]
排名 城市 所属省市 城区常住人口(万人) 级别
1 上海市 上海市 1987 超大城市
2 北京市 北京市 1775
3 深圳市 广东省 1744
4 重庆市 重庆市 1634
5 广州市 广东省 1488
6 成都市 四川省 1334
7 天津市 天津市 1093
8 武汉市 湖北省 995 特大城市
9 东莞市 广东省 956
10 西安市 陕西省 928
11 杭州市 浙江省 874
12 佛山市 广东省 854
13 南京市 江苏省 791
14 沈阳市 辽宁省 707
15 青岛市 山东省 601
16 济南市 山东省 588
17 长沙市 湖南省 555
18 哈尔滨市 黑龙江省 550
19 郑州市 河南省 534
20 昆明市 云南省 534
21 大连市 辽宁省 521

历史

先前,根据已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008年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替代),在中国,市辖区非农业户籍人口或城镇常住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特大城市(其中超过200万的为超大城市),50—100万为大城市,20—50万为中等城市,10—20万为小城市,不满10万的为城镇。根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截至2010年底,按市辖区城镇常住人口计算,中国有超大城市42座,其中2000万以上1座,1000—2000万3座,500—1000万10座,200—500万28座。但由于《城市规划法》已经于2008年1月1日废止,该标准也失去了法律依据。而同时实施的《城乡规划法》没有设定城市规模的条文。

2014年以前,“超大城市”尚无国家定义。根据已于2014年以前的城市规划,市辖区常住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为特大城市。根据媒体报道和日常口语习惯,一些常住人口远超100万的城市被形容为“超大城市”。2014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将城区人口超过1000万的城市定义为超大城市[3]

2016年开始,有数个城市在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及官方统计数据中提到为超大城市。2016年3月25日,《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并于同年10月下发,提到上海重庆武汉为超大城市[4]。这是中共中央首次在文件中提到类似概念。2017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复《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提到北京要“建立健全包括消防、防洪、防涝、防震等超大城市综合防灾体系”[5],《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也是国务院批复的首个超大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2017年12月,国务院批复《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提到上海要“积极探索超大城市发展模式的转型途径”,以及“走出一条符合超大城市特点和规律的社会治理新路子”[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城市建设统计年鉴》提及,上海、北京、重庆、广州、深圳、天津属于超大城市。2021年5月公布的东莞市人口普查数据显示,东莞城区常住人口首次突破千万,达到超大城市规模[7]。2021年9月公布的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上海、北京、深圳、重庆、广州成都天津等七座城市的城区人口逾千万,符合超大城市标准[8]。根据住建部《2022年城市建设统计年鉴》,杭州城区人口709万,城区暂住人口293.1万,合计常住人口逾千万,达到了超大城市规模[2]

参见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