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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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自主治理(英语:Self-governanceAutonomy)是抽象概念,可以从多方面理解。

自治指自己治理自己[1]:4952。自治可能指个人行为,但通常指较大规模的行为,即以一个行业、行业团体、宗教政府等为单位的行为,例如一些国家为特定族群设立自治地方

政治

含义

自治附属于国家政治,随着政治而产生。[2]:3政治主体治理社会,会有意无意留下领域和事务,交由人民自己去管理。[2]:4相对于某一地域之最高权力,这是人民自治之领域或事务,不属于最高权力治理范围。[2]:4在此意义上可以看出,政治概念一经提出,就产生自治问题。[2]:4可以推断,自治与国家政治相对。[2]:4没有国家权力统一治理作为参照,也就不存在自治问题。[2]:4-5

自治是国家政治之补充。[2]:5要使一个国家正常健康运转,国家政治最高权力要积极治理,必须要有自治。[2]:5国家是社会最高公共权力,需要治理国家安全与发展、地方之间、地方与人民不能依靠其独立力量所解决之某些领域和事务。[2]:5除此之外,地方和人民事实上完全有能力有条件给予应有之安排和治理。[2]:5自治有条不紊,国家最高公共权力治理领域和事务秩序井然,构成社会健康和稳定,是社会生存和生存之根本。[2]:5

自治概念与分权概念相联系。[2]:5只有权力适当分布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地方才有自治问题;适当分布于权力机构和公民之间,公民才有自治问题。[2]:5-6权力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分布,是纵向分权;在权力机构和公民之间分布,是政府与人民分权。[2]:6没有分权,就不存在自治。[2]:6

理论

一种政治理论认为,国家权力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为国家最高权力执掌者所有。[2]:6在实际履行权力过程中,考虑到效率或便利等问题,中央才把某些权力转授给地方机构、公民团体或个人。[2]:6因为中央授予,地方机构、公民团体或个人才有某种自治权力。[2]:6中央是国家权力之源,其他地方或个人权力都源出于此。[2]:6

另一种政治理论认为,地方机构、公民团体或个人之所以对某些领域和事务具有自治权力,是因为它们本来就有,不是由中央授予,中央甚至不得几任何理由加以干预。[2]:6-7社会契约论角度来论述,就很容易得出上述结论。[2]:7国家产生于契约之基本形式,是社会契约论者共同看法。[2]:7在国家产生以前,权力分散在全体人民手中,只因人人掌握权力不能使人正常生活,才交出权力组成政府。[2]:7但在交出权力时,还保留一些无法让与之权力。[2]:7因此即使有统一政府,他们还是有某些固有自治权力。[2]:7这种纯逻辑推论至少说明:一、与第一种理论相反,这种理论认为权力源于社会之个人而不在中央;二、中央获取之集中统治权并不包括某些地方或个人固有之权力。[2]:7

理论分析不能完全反映实况。[2]:7在国家产生初期,由于国家未成熟和严密,很多公共事务实际都由地方机构或社区组织管理,相对于国家公共权力,自治领域极为广泛;甚至可以说,人类最初之政治大都体现为自治政治。[2]:7当人类政治发展到更高阶段,国家公共权力之力量逐步分散,人人都有能力和条件管理自己,到时自治政治因素又会大增。[2]:7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自治政治是人类最终的政治。[2]:7

地方分权

自治的政治实体

注释

  1. 辞海编辑委员会 (编). 《辞海》(1989年版). 上海辞书出版社. 1989. 
  2.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桑玉成. 《自治政治》. 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 1994. ISBN 9620411668. 

参考资料

  • Bird, C. (2000). "The Possibility of Self-Government". 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94(3), 563-577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