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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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委员会,简称居委会社区居委会,管理中国的基层自治单元——社区,为中国城市地区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社区居民委员会不属于政府机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通过居民直接选举产生;但是,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全职工作者是受财政供养的人员,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监察对象。

居民委员会地位相当于农村村民委员会,辖区人口均为非农业居民。居民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后者兼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性质。

历史

中国的居民委员会出现于50年代。1948年10月22日郑州解放时,中共郑州市工委废除旧的镇、保、甲组织形式,设区民主政府,辖15个街公所。1949年3月叶剑英主持制定了北平市《关于废除伪保甲制度建立街乡政府初步草案》,规定城区过渡阶段建立区政府、街政府、闾或居民小组。石家庄和武汉也建立了街政府。

1949年4月,刘少奇天津讲话要求压缩城市行政层级,“街政府”被撤销,各地出现居民行政大组、街居民代表委员会或坊人民代表会议等,杭州、上海、天津、唐山、宁波、嘉兴、德清、福州、长沙、零陵黔阳、衡阳、桂林。梧州广元等少数城市萌生建立居民委员会的打算。1949年10月23日,诞生在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上羊市街居民委员会被认为是首个出现在中国的居委会组织[1]。当时居民委员会的出现,是为了有效管理城镇地区的社会无业人员。

1950年6月1日,上海市正式废除保甲制度,成立各区人民政府、区公安分局及派出所。但里弄基层组织仍然处于摸索、试点阶段,但达成共识:里弄基层组织应马上建立,但不宜称为一级基层政权,基层干部不应委派,应以民主集中制选举产生。

1950年7月15日至8月5日,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中央内务部部长谢觉哉做《关于人民民主建政工作报告》,关于城市基层建政问题仍无定论。1951年6月14日,上海市民政局正式发出《改变里弄组织形式的通知》要求各区在冬防队基础上改编为日常福利安全组织——里弄居民委员会。1952年6月华东军政委员会召开民政工作会议,专门把建立城市居民委员会作为一项重要议题。1952年7月8日,华东军政委员会发出了《关于十万人口以上城市建立居民委员会试行方案(草案)》,要求“内部掌握试行,以便取得经验再加修正”。[2]时任北京市市长彭真后来回忆,“早在五十年代初期,有一次毛主席在天安门看游行时跟我说,要把城市里的各种人都组织起来。由于那时条件不成熟,又缺少经验,在1954年先确定在四五百户范围内建立派出所。至于居民委员会怎么搞、居民代表会怎么开,当时还未来得及深入研究。”根据毛泽东的指示,彭真通过内务部做了深入调研,1953年向毛泽东并中共中央递交了一份《报告》,建议在各城市区以下和不设区的市以下,同时建立两个组织,即“城市街道办事处”和“城市居民委员会”;“街道的居民委员会必须建立,它是群众的自治组织,不是政权组织,也不是政权在下面的腿。”

1954年12月3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一揽子讨论通过了《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架构、名称和性质,“城市居民委员会”性质是“群众自治性居民组织”[3]。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沿袭了这一定义,并明确其自治体现在居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被称为“四个自我”。该法律名称中的“城市”,是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

90年代以前,居民委员会辖区的范围普遍较小。2000年11月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0〕23号),鉴于社会成员固定地从属于一定社会组织的管理体制已被打破、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亟须新型社区管理模式,遂建议各地“……以改革创新精神,按照便于服务管理、便于开发社区资源、便于社区居民自治的原则,并考虑地域性、认同感等社区构成要素,对原有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作适当调整,以调整后的居民委员会辖区作为社区地域,并冠名社区。在此基础上,建立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成员经民主选举产生,负责社区日常事务的管理。”此外,该政策还要求各地促进城市社区建设各项工作的开展,包括但不限于拓展社区服务等[4]。据此,各地陆续开始基层自治组织改革,将街道辖区、居民委员会辖区进行调整,并设立社区,其人口仍为城镇非农业人口为主,管理机构为“居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但管辖范围扩大,职能也有所调整,增加了很多社会福利工作,如增设相关社会保障对应的专门干事等。

2010年8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更建议社区中共组织按照民主程序将不参与选举的社区组织负责人推选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而且进一步将社区居委会的工作经费、人员报酬以及服务设施和社区信息化建设等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该决定明确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任务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90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条规定,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为:

  1.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 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 调解民间纠纷;
  4. 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5. 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6. 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此外,居民委员会还具有如下义务及责任:

  1. 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
  2. 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
  3.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4. 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会议制定并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的居民公约。
  5. 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居民小组者进行监督和教育。

组成与规模

管辖地域

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按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居委会管辖居民规模一般在100-700户,但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管理机构

居民委员会由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可以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由上级政府规定和拨付。

居委会主任和居民委员通过选举产生。选举方式可由居民、居民户代表或者居民小组推举的代表过半数出席,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因中共对候选人严格筛选,以及上级单位推荐名单,在缺乏竞争性的情况下,所以一直以来,居委会主任和委员选举的实际投票率一直不高。

专门干事

居委会的全职工作人员通常各分管一项或多项领域,称为专门干事。

居民小组

居民委员会之下依居住情况被编为若干居民小组,居民小组管辖的人口300—600人,负责人称为“组长”(居民楼往往是以楼门(单元)为单位设居民小组,有的也称“楼栋长”)。

党的组织

中国共产党在每个居民委员会设立党的支部组织,个别辖区人口众多的居民委员会设立党总支

参考文献

  1. 中国首个居委会诞生记:手枪拍到桌子上废除保长. 凤凰网. 2003-03 [2008-08-21] (简体中文). 
  2. 朱国明:“上海:从废保甲到居民委员会的诞生”,《档案与史学》,2002年第2期,第56-61页。
  3. 高汉荣,徐学通. 我国城市居委会制度变迁路径依赖及创新. 江汉大学学报. 2008-08-14 (简体中文). 
  4.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转载自《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2001年第1期。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