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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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1]行署区,即行政公署管辖的区域[2],是中国已废止的行政区单位。

解放战争初期,中国共产党控制的解放区国统区所分割。出于现实环境的需求,中共中央只能在一之内,设立行政公署一级组织,领导地方政权[2],其管辖区域即是行署区。

1949年4月,随着渡江战役,解放军解放江苏安徽两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未设立省级人民政府,而是分设四个行政公署[a]。年底,解放军攻占四川后,亦是如此。在包括今重庆市在内的四川全省,分设四个行政公署[b]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初,行政区是为正式的行政区单位名称。在其行政区划体系中大行政区为一级行政区,为二级行政区。共有八个与省同级的行政区,即省级行署区。其中,原江苏、安徽两省的四个行政区[a]直属华东军政委员会,即后来的华东大行政区。原四川省的四个行政区[b]直属西南军政委员会,即西南大行政区。此外,亦有省属行政区,其下管辖专区、直属市[1]。山东省的三个省属行政区,随着山东省人民政府在1950年6月1日正式撤销全省的行政公署[5]而废止,其余省份不详。

1952年,全国大范围的调整行政区划。当年8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六个行政公署分别组建安徽省人民政府四川省人民政府,重设安徽四川两省。11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调整省、区建制的决议》,苏南苏北行政公署组建江苏省人民政府[3]。重设江苏省后,省级行署区全部废止。

备注

  1. 1.0 1.1 江苏省时分属苏南人民行政公署苏北人民行政公署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后为南京市人民政府,管辖南京直辖市)。江苏省人民政府主席谭震林在1953年1月宣布江苏省人民政府正式成立的报告称,1949年取得江苏全境时,因苏北为革命老区,苏南为新解放区,故划分为两个行署区[3]
    安徽省时分属皖南人民行政公署皖北人民行政公署。1949年2月,渡江战役前夕,中共中央鉴于未攻占皖南,决定暂不成立中共安徽省委,以长江为界,分设皖南区、皖北区[4]
  2. 2.0 2.1 四川省分属川东行政公署川南行政公署川西行政公署川北行政公署

注释

  1. 1.0 1.1 《山东省行政区划》. 山东政报 (山东省济南市: 山东省人民政府). 1949, (1949年第2期). ISSN 2095-3968 (简体中文). 
  2. 2.0 2.1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行政公署合并专员区及调整若干市、县行政区划的决定》. 山东政报 (山东省济南市: 山东省人民政府). 1950, (1950年7期). ISSN 2095-3968 (简体中文). 
  3. 3.0 3.1 文劭 (选编者). 《1953年江苏省人民政府成立档案选编》. 档案与建设 (江苏省南京市: 江苏省档案局;江苏省档案学会). 1998, (1998年第1期): 40–42. ISSN 1003-7098 (简体中文). 
  4. 程堂义、卫晓敏. 从皖北、皖南区党委到中共安徽省委. 合肥市人民政府网站,来源:合肥晚报 . 2021-07-28 [2018-08-10] (简体中文). 
  5.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根据行政区划变更而改变公安机构名称的通知》. 山东政报 (山东省济南市: 山东省人民政府). 1950, (1950年7期). ISSN 2095-3968 (简体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