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区划单位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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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清朝 → 民国 → 共和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自治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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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84年人民公社解体、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村民小组取代了“生产队”,成为农村基层自治组织——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划分的行政编组。同一时期,城市街道、镇的区划社区的编组称为“居民小组”。
“村民小组”为农村地区行政村的最基层编组,农户是其成员;居民小组则为城镇地区社区的最基层编组,社区内的居民是其成员。
负责人
村民小组的行政负责人称为“村民小组组长”,由当地村民兼职,通过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小组会议应由本组全体村民参加。推选的方式比较灵活,可以由一人或几人推荐,大家举手或鼓掌同意;也可以由村民先推荐候选人,然后由全组村民投票表决。村民对小组长的工作不满意的,可以随时撤换。组长不属于政府财政供养人员,但一般给予少量补贴,补贴标准依照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而制定。
组长职责:一是收集并向村委会反映本组村民的建议、意见;二是向本组村民传达村委会作出的有关决定;三是协助村委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由村民推举产生。
规模
村民小组可以分别由几户、十几户或几十户组成,人口稀疏的西部地区可以由数户至几十户的差异,人口密度高的中部、东南沿海地区多以30~50户为主,多则近百户。通常同一县级行政区范围内各行政村的人口规模大致接近,同一省区、县区之间不尽一致。
村民小组按居住地区划分,目前,多数地区的村民小组均对应人民公社尚存在时“生产大队”所辖“生产队”的范围。多以自然地形分别设立村民小组,有些大的自然村落分设几个村民小组,情况不一。
作用
可以使村委会的自治任务和工作计划通过各小组得到落实。村民小组是村民自治共同体内部的一种组织形式,是自治的一个层次。村民小组作为全体村民的一种组织,负责经营、管理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和其他财产。根据土地法的规定,大陆农村土地所有权分为两种,一种属于全体村民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经营、管理;一种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由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在发包时,由村民小组作为发包方,承包给村民经营。有的地方,村民小组还兴办了集体企业,也应由小组经营、管理,或由小组承包给村民经营。
历年数量
年份 | 乡村的村民小组 | 城镇的居民小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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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 | 507.9 | 129.6 |
2003年 | 519.2 | 122.2 |
2002年 | 528.6 | 124.4 |
2000年 | 553.4 | 127.2 |
1999年 | 533.3 | 110.6 |
1997年 | 535.8 | 108.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