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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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
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机构

廉政公署标志
廉政专员胡英明
副廉政专员
兼执行处首长
丘树春
部门资讯
成立年份1974年2月15日
所属部门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
总部 中国香港香港岛东区北角渣华道303号廉政公署总部大楼
联络资讯
网站www.icac.org.hk

廉政公署[1](英语: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缩写ICAC),简称“廉署”于1974年2月15日根据港英当局的“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现名《廉政公署条例》)成立的香港独立调查机构,当时名为“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作为纪律部队及执法机构,廉政公署机构独立于其他政府机关,直接向香港的行政首长(香港回归前为港督,回归后为行政长官)负责,以肃贪倡廉为目标,一直以来透过执法、预防及教育“三管齐下”的策略打击贪污[2]

廉政公署现雇有职员约一千四百多人,几乎全部以约聘形式受聘,其中逾半数职员已在廉政公署服务超过十年。[3]

廉政公署首长为“廉政专员”,非公务员职位,但薪酬相等于首长级薪级第8点(政策局常务次官职级)。执行处首长亦兼任副廉政专员。

背景

严重贪污

1960年代至1970年代,香港人口快速增加,香港经济发展迅速。面对这些转变,港英当局既要专注维持社会秩序,同时亦积极为香港市民提供住屋及其他基本公共服务。但是,香港社会的资源因为人口不断膨胀而未能够赶及实际需求,从而助长了贪污的歪风。为了维持生计及尽早获取公共服务,普罗大众均被习惯贿赂作为途径,并且成为他们生活的一部分,除了众所周知的警队之间的贿赂,比较具体的例子包括消防人员先收钱才开水喉灭火救护人员先索取“茶钱”才接送病人到医院、病人在医院内要给工人打赏,才可以获得合理的服侍,此外,一般公共服务,例如轮候公营住房和申请入读官立学校等,也得要贿赂负责的公职及相关人员[4]

葛柏案

于1960年代的港英当局中,以香港警务处在1970至72年间的贪污情况最为严重。因镇压“六·七”反英抗暴运动中的民众,获得英女王伊丽莎白二世在1969年授予皇家名衔,但是不少接受贿赂的警务人员均滥用自身的权力,贪敛得来大笔财富,而且包庇各种非法罪行,严重威胁香港治安,令到香港市民苦不堪言[5]

尽管香港警务处早于1952年2月就成立了反贪污部,以处理香港市民对警务人员的贪污投诉,及调查内部的贪污问题,但是鉴于内部贪污严重,如果对某人员作出调查,有机会连调查员自己也被揪出来,因此它的实际效力有限,其办案表现也被外界讥讽为“只打苍蝇、不打老虎[6]。不少警务人员亦因为各种原因而被逼对贪污妥协,加入行贿和受贿的行列。

“六·七”反英抗暴运动暴后,香港运动总督戴麟趾意识到贪污问题的严重性。考虑到当时的“防止贪污条例”的不足,于是在1971年5月制定“防止贿赂条例”,以加重针对贪污的罚则、扩大惩治范围、以及赋予反贪污部更大的权力去侦查贪污案件[7]。然而,尽管英国朝野日益关注香港的贪污情况,戴麟趾任内肃贪的力度始终有限度。

麦理浩上任香港总督后,随即着手研究贪污问题,并一手创立专门扑灭贪污罪行的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葛柏总警司贪污案为廉政公署成立的开端[8]。自“防止贿赂条例”生效后,警队反贪污部在1971年开始注意到葛柏拥有大批来历不明的财富,遂对他暗中展开调查[4]。可是由于证据不足,反贪污部最初的调查工作停滞不前,此时葛柏也意识到警队已经对其财产展开调查,于是申请在1973年7月提早退休[4]

在麦理浩的指示下,时任警务处处长薛畿辅亲自主持调查葛柏案。在1973年4月,薛畿辅再接获情报,葛柏被发现拥有的财富多达430多万港元,相当于他在警队任职21年来所得收入的六倍[5][4]。时任律政司何伯励在薛畿辅要求下,也首次引用“防止贿赂条例”,于6月4日要求葛柏在10日内交代其财产来源[6][4],否则就会对其作出拘捕。同时间,葛柏再提出申请,要求提早多一个月在1973年6月退休,企图在警察搜得足够证据前离开香港。虽然警队始终未能获得充分证据去证明葛柏来历不明的款项是由贪污所得,但是薛畿辅决定先发制人,在同年5月勒令葛柏停职接受进一步内部调查。6月8日,正在停职接受调查的葛柏运用自己的权力,从启德机场乘坐飞机经新加坡潜逃往英国,一时间引起香港社会哗然,积聚已久的民怨爆发,并且发起“反贪污、捉葛柏”大游行,要求港英当局缉捕葛柏归案[4]

为了平息民愤,6月13日,总督麦理浩会同行政局宣布,委任香港最高法院高级副按察司百里渠就葛柏潜逃一事展开调查,以及就香港的贪污问题和相关法例进行研究[4][5]。百里渠在7月4日向麦理浩提交关于葛柏潜逃的报告书,是为《百里渠爵士调查委员会第一次报告书》;10月11日,他再发表《百里渠爵士调查委员会第二次报告书》,该报告批评港英当局部门贪污问题普遍,导致香港市民对港英当局失去信心,但是报告未有明确建议港英当局设立一个参考新加坡做法而独立的反贪部门。在百里渠撰写报告期间,坊间舆论要求港英当局尽早缉拿葛柏归案之声不绝,可是由于英国没有香港“防止贿赂条例”内有关收入与官职不相称的罪名,以致港英当局无法引渡葛柏返港受审,激起公众反响[9]。1973年8月26日,大批学生和市民在铜锣湾维多利亚公园举行“反贪污,捉葛柏”集会,但是警察事后却票控部分参与集会的人士,继而引发不少香港市民在9月16日再举行“贪污有罪,集会无罪”的示威,声援被检察的集会人士,种种事件反映出公众对港英当局打击贪污不力的不满[9]

虽然百里渠发表的第二次报告书未有明确建议港英当局设立独立的反贪部门,但是麦理浩了解到警队反贪污部的不足,所以早在葛柏潜逃英国后不久,便着手招揽人手筹备成立一个独立的反贪机构。[4]1973年10月17日,麦理浩向立法局宣读任内第二份《施政报告》,正式提出要设立一个直接向香港总督一人负责,而且独立于政府架构的扑灭贪污罪行专员公署,以便专门调查贪污案件[9][10]。公署名为所谓“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邀请到前民政司姬达出任首任特派廉政专员,和前军情五处和香港警队政治部主管彭定国出任首任执行处处长[9],以替代香港警务处之反贪污部。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于1974年2月[7]成立后亦即时接手调查葛柏案,全力缉捕这名曾经轰动一时的总警司归案。在英国警方协助下,葛柏于同年4月29日在当地被拘捕,于1975年1月7日由人员押解引渡返回香港接受审判。有关行动赢得舆论普遍称誉[4],葛柏最终被法庭裁定一项串谋贿赂和一项受贿罪罪名成立,判监4年及充公其中25,000港元贿款[4]

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成立初期,民众本来没有抱有太高的期望,缘于过去港英当局有关反贪污的行动都以失败终结,但是由于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直接向香港总督负责,并且独立于公务员体系,很快就在民间建立声誉及威信。

警廉冲突

廉政公署于成立首10个月,所接获涉及贪污的投诉多达5,958宗[11],而且又针对油麻地果栏案等多宗涉及警队的贪污个案展开调查,大量警务人员受到牵连或者被邀请协助调查[4][12]。廉政公署的调查行动对警队构成沉重的压力,不少警察索性提早退休,当中有一部分移民到如台湾等与香港没有引渡协议的国家和地区,以逃避日后的追查,个别警务人员甚至因为畏罪或者担心被廉政公署查问而自杀,引起警队内对廉署调查手法和作风的不满[13]

1977年10月28日,数千名警务人员及家属到香港警察总部操场集会,宣泄对廉政公署的不满,以及要求警务处处长施礼荣主持公道,向香港总督加以反映。集会过后,数十名警务人员走到廉政公署位于金钟夏悫道10至12号和记大厦的执行处总部大肆捣乱,又殴伤了约5名廉政公署人员[5][12]。冲突发生后,廉署内部主张继续原有的调查工作,外间也有意见认为,如果香港总督本人是殖民地出身的官僚,大有可能拒不退让,甚至出动驻港英军,维持香港治安[5]

为了顾全大局,麦理浩经慎重考虑后决定让步,他在1977年11月5日发出一项局部特赦令,宣布除了已经被审问、被通缉和身在海外的人士,任何人士在1977年1月1日前干犯的贪污罪行,一律不予追究[9]。在11月7日,他向立法局强调有关特赦令只此一次,下不为例,表明不会再作任何让步,同时,立法局又修改“警队条例”,授予警务处处长权力,可以即时开除任何不服从警队命令和违反“廉政公署条例”的警务人员[9]。局部特赦令的颁布是一项富争议性的决定[11]。一方面,绝大部分警务人员不再被追究,从而立即有效地平息警队内的不满情绪,而他此决定亦普遍获得舆论的赞扬;但是另一方面,廉政公署的士气在短期内大受打击,一直主张维持强硬立场的廉政专员姬达在1978年7月黯然离开廉署,虽然姬达旋即获得麦理浩委任为布政司,但是两人关系始终蒙上阴影[5]。根据曾经出任麦理浩私人秘书的苗学礼忆述,颁布局部特赦令是麦理浩任内所作最困难的决定之一[14],而麦理浩晚年则认为,警务人员出现不满是可以理解的,因此局部特赦令的颁布具一定程度的重要性[15]

姬达卸任廉政专员后,麦理浩在1978年7月委任了资深殖民地官员陆鼎堂接掌,设法重新整理廉政公署肃贪倡廉的形象,以及改善警廉关系。同年12月,麦理浩设立独立运作的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受理公众有关廉政公署在行政方面的投诉,对廉政公署作出监察[9]。此外,廉政公署还继续追缉在逃人士和冻结他们涉及贪污的资产,使他们不能够返回香港和动用被冻结的资产。在众多在逃人士当中,较知名的包括涉及贿款数以亿计的吕乐韩森蓝刚颜雄探长等,以及香港艺人曾志伟的父亲──前总警长曾启荣等。

香港主权移交后发展

香港主权移交后,廉政专员成为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主要官员,必须由连续在港居住满15年及没有外国居留权之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出任,并需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提名,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57条订明廉政公署独立运作,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也改名《廉政公署条例》。

成立至2013年年底,立项共约240,000份档案。2011年年底,因应审计报告,廉政公署于实施档案管理强制性规定前,按照其自行制订的档案管理政策及程序,销毁了共78,000份档案,当中包括约51,000份结案业务档案,其余则主要为过了保存期限,而且无运作需要及历史价值的行政档案。

廉政公署成立后,对香港社会造成深远的影响,廉政公署多年来致力打击贪污,在警廉冲突后继续扮演肃贪倡廉的角色,先后侦破了黎民祐贪污案、油麻地果栏案香港电话职员贪污案、中华汽车有限公司员工盗窃硬币和行贿等的大型案件[4]。亦有其他国家和地区仿效香港成立反贪污部门,例如澳门廉政公署韩国国家清廉委员会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廉政公署、毛里求斯廉政公署等。

权力

廉政公署获得香港法例中《廉政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及《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等条例赋权。其调查对象于成立初期限制于公务员,后来扩展至公共事业机构,进而包括所有私人机构。另外,《廉政公署条例》也规定,除了行政长官,廉政专员不受任何其他人指示和管辖。

法例 内容简介
廉政公署条例
  • 订明廉政专员的职责。
  • 界定廉政公署调查工作的范围、规定处理受疑人的程序及处置与罪行有关连的财产。
  • 赋予廉政公署搜查、捡取证物,以及从疑犯收取非体内样本作法证科学化验的权力。
  • 赋予廉政公署逮捕、扣留和批准保释的权力。
  • 授权廉政公署调查包括公务人员涉嫌滥用职权而触犯的勒索罪,以及调查与贪污有关或由贪污引致的罪行。
防止贿赂条例
  • 授予廉政公署调查权力,例如查阅银行账目,扣留及审查商务和私人文件,查证企图利用迂回手法掩饰的财务交易,以及揭露贪污嫌疑犯所隐藏的资产。
  • 廉署有权要求受疑人提供其资产、收入及支出的详细资料。
  • 赋予廉政公署扣留旅行证件和限制处置财产的权力,防止贪污分子试图逃离香港、或设法清洗黑钱以避免法庭充公其以不正当手段敛得的财产。
  • 授予廉政公署把调查资料保密的权力。
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
  • 确保公共选举得以公平、公开和诚实地进行,防止发生选举舞弊。
  • 适用于行政长官、立法会、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区议会、乡议局议员、乡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执行委员会委员及村代表选举。

架构

廉政公署自成立之始就制定了一套整体策略,透过3个部门以防止、教育及调查,三管齐下的方式执行打击贪污,3个部门分别是执行处防止贪污处社区关系处。首长为廉政专员,执行处首长兼任副廉政专员。

  • 执行处:接受市民举报贪污和调查怀疑贪污的罪行。
  • 防止贪污处:审视各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的工作常规及程序,以减少可能出现贪污的情况;另外,该处亦应私营机构的要求,提供防贪顾问服务。
  • 社区关系处:教导市民认识贪污的祸害,并争取市民积极支持反贪的工作。[16]

廉政公署有约1,400名人员,几乎全部以合约形式被聘请,其中逾半人员服务了逾10年。

监察组织

现时廉政公署的运作由4个独立咨询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成员为社会知名人士,由非官方人士出任主席,4个咨询委员会分别是:[17]

咨询委员会 当然委员 职责
贪污问题咨询委员会 防止贪污咨询委员会主席
社区关系市民咨询委员会主席
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主席
行政署署长
廉政专员
廉政公署执行处首长
  • 监察廉政公署在执行职务、人手编制及行政事务上的政策,以及提供意见。
  • 就廉政专员根据《廉政公署条例》第8(2)条所考虑采取的行动提供意见。
  • 听取廉政专员报告廉署对下属采取的纪律处分。
  • 审核廉政公署每年的开支预算。
  • 在廉政公署年报呈交行政长官前予以审阅。
  • 每年向行政长官提交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以及向行政长官反映,有关廉署运作或所面对的任何问题。
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 律政司司长或其代表
警务处处长或其代表
行政署署长或其代表
廉政专员
  • 负责监察廉政公署的调查工作。
  • 调查所得到的资料,向廉政专员建议那些资料应送交有关部门、公共机构、其他机构或个别人士;或在特殊情况下,如有关资料于委员会开会前因有需要而经已递交,则委员会在其后会议中,须就该行动进行审议。
  • 向行政长官反映任何值得关注的执行处运作或该委员会所面对的任何问题,并提交年报,内容须向公众发表。
防止贪污咨询委员会 警务处处长或其代表
行政署长或其代表
廉政专员
  • 负责向廉政公署建议防贪研究的优先次序及审阅所有完成的防贪研究报告。
  • 向廉政专员建议应予以审查的项目及审查的先后次序。
  • 研究根据审查结果而作出的建议,并就进一步行动向廉政专员提供意见。
社区关系市民咨询委员会 廉政专员
  • 负责向廉政公署建议推行倡廉教育,以及争取社会各界支持打击贪污。
  • 听取及要求廉政公署社区关系处报告为达致上述目标而进行的工作。
  • 监察公众对廉署工作的反应以及对贪污所持的一般态度。

除此之外,现时仍有其他组织负责监察廉政公署的外部及内部运作,分别是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以及监察廉署内部运作的L组。

投诉委员会

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独立运作于廉政公署,监察及复检所有涉及对廉政公署及廉政公署人员的投诉。委员会成员由行政长官委任,主席由行政会议成员出任,其他委员包括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贤达。任何市民如对廉政公署人员的行为或廉政公署的运作常规或程序有任何不满,均可以向委员会投诉[18]

内部监察

廉政公署内部有一个调查及监察单位,名为L组。廉政公署人员如被指称涉及贪污或相关的刑事罪行,L组均会进行调查。有关廉政公署人员的所有刑事投诉,不论是否涉及贪污指控,均须知会律政司司长

历任专员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廉政专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主要官员,需经行政长官提名,并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任命才能任职。

英占香港时期

总督特派廉政专员 (1974年-1997年

  • 姬达爵士  (1974年2月15日-1978年7月3日)
  • 陆鼎堂爵士 (1978年7月4日-1980年11月10日)
  • 卫理钦   (1980年11月11日-1984年12月31日)
  • 班乃信   (1985年1月1日-1988年2月28日)
  • 谢法新   (1988年2月29日-1991年11月30日)
  • 欧亮贤   (1991年12月1日-1992年11月28日,首位在任内离世的廉政专员)
  • 施百伟   (1993年2月22日-1996年1月21日)
  • 梁文建   (1996年1月22日-1997年3月31日,首任华裔廉政专员)
  • 任关佩英  (1997年4月1日-1999年7月11日)

香港特别行政区时期

廉政专员 (1997年-现在)

  • 黎年    (1999年7月15日-2002年6月30日)
  • 李少光   (2002年7月1日-2003年8月4日)
  • 黄鸿超   (2003年8月25日-2006年10月30日)
  • 罗范椒芬  (2006年10月31日-2007年6月30日)
  • 汤显明   (2007年7月1日-2012年6月30日)
  • 白韫六   (2012年7月1日-2022年6月30日)
  • 胡英明   (2022年7月1日-)

装备

廉政公署执行处是香港5支获得授权拥有及使用枪械的部门之一,人员于入职时需要接受基本枪械训练,于毕业后需要接受年度射击测验。然而,能够佩枪执勤的人员仅限制于证人保护及枪械组组员,署方亦无规定人员必须配枪执勤,接受更为严格的枪械训练及成为配枪人员纯属个人决定。除了学习使用枪械,执行处人员均需要接受武器使用的训练,并且据情况配备胡椒喷雾伸缩警棍以应付日常的任务。迄今廉署人员未曾在行动期间开枪。

廉政公署于成立时的制式手枪为史密夫韦森军警十型转轮手枪,其后多次更换。至2005年年底,署方斥资40万港元将制式枪械更换为格洛克19半自动手枪,一些部门则配备格洛克17,专门调查警务处的A组即为例子。

相关作品

电视剧

为推广廉洁的风气及增加公众对廉政公署的认识,廉政公署自1975年起先后联同本地电影公司、香港电台电视部无线电视制作了多套单元剧电视剧,首套电视剧为于1975年制作的《静默的革命》、其后有1981年的《廉政先锋》;近年的电视剧包括《廉政行动1992》、《廉政行动1994》、《廉政行动1996》、《廉政行动1998》、《廉政追击》、《廉政行动2004》、《廉政行动2007》、《廉政行动2009》、《廉政行动2011》、《廉政行动2014》、《廉政行动2016》、《廉政行动2019》、《廉政行动2022》及准备中的《廉政行动2024》,剧集内容皆由真实事件改编。

此外,无线电视亦自行制作以廉政公署为题材之原创电视剧,计有《廉政英雌》、《廉政行动组》、《廉政追缉令》及《廉政狙击》等。

电影

其他

  • 《廉署简讯》:-1979-1980年
  • 《正路》:-1982年
  • 《金钱以外》:-1983-1989年
  • 《丰盛人生》:与无线电视联合制作。-1986-1989年
  • 《廉政透视》: 香港电台亚洲电视)介绍廉政公署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流程,权力等由陈启泰主持。-2006年
  • 《廉政四十年》:香港电台电视节目《铿锵集》-2014年2月9日
  • 《廉政革命35》:香港电台制作特备节目。

参考文献

  1. 香港廉政公署 - 主頁. 廉政公署. [2018-10-13]. 
  2. 歷史簡介. 廉政公署. [2018-10-10]. 
  3. 廉政公署. 關於廉署-架構. [2018-10-13]. 
  4. 4.00 4.01 4.02 4.03 4.04 4.05 4.06 4.07 4.08 4.09 4.10 4.11 廉署诞生的经过 . 廉政公署. [2018-10-13]
  5. 5.0 5.1 5.2 5.3 5.4 5.5 Russell Spurr, Excellency: The Governors of Hong Kong, Hong Kong: FormAsia, 1995.
  6. 6.0 6.1 Tsang, Steve, A Modern History of Hong Kong, Hong Kong: 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 2009.
  7. 7.0 7.1 〈廉政公署〉,《香港便览》,香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新闻处,2010年4月
  8. 葛柏案破案实录 . 廉政公署. [2018-10-13]
  9. 9.0 9.1 9.2 9.3 9.4 9.5 9.6 梁可欣编,《最后六任港督的声音》,香港:商务印书馆,2010年。
  10. OFFICIAL REPORT OF PROCEEDINGS, Hong Kong: Hong Kong Legislative Council, 17 October 1973.
  11. 11.0 11.1 《香港总督麦理浩爵士》,香港:明报,1982年。
  12. 12.0 12.1 "Lord MacLehose of Beoch", The Telegraph, 1 June 2000.
  13. 张连兴著,《香港二十八总督》,北京:朝华出版社,2007年6月
  14. Sinclair, Kevin, "A Man Who Left His Mark",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2 June 2000.
  15. Gittings, John, "Lord MacLehose: Governor Who Sought to Modernise Hong Kong", The Guardian, 2 June 2000.
  16. 关于廉署 架构-编制更新日期:27/11/2007
  17. 存档副本. [2012-06-01]. 
  18. 廉政公署事宜投訴委員會. [2017-05-16]. 

外部链接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