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監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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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監察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機關,是履行國家監察職能的國家機構,於2017年至2018年陸續建立,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任命產生,接受同級人代會和上級國家監察機關的監督,是「一府兩院」以外的與之平行的國家機關,與同級中共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這一制度是對國家、省、市、縣四級紀律檢查機關行政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反貪部門的重組和優化。2018年3月召開的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和《監察法》,產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第一屆組成人員。

試點

2016年10月27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公報》首次將「監察機關」與權力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行政機關人民政府)、司法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並列,將其由人民政府的組成部門提升為與之平行的國家機構[1]。為此,中共中央決定成立中央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中央紀委書記王岐山擔任組長。

2016年11月7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確定了監察體制改革的思路。方案提出,三省市的監察體制改革,「從體制機制、制度建設上先行先試、探索實踐,為在全國推開積累經驗。」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監察委員會由省(市)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相關省(市)黨委書記郭金龍駱惠寧夏寶龍擔任深化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小組組長[2]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共中央紀委書記王岐山出任中央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組長[3]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決定》要求在以上三省(市)及所轄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試點地區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及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試點地區監察委員會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並受其監督,對其負責。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並規定了監察委員會的職權[4]

2017年1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完成地方政權換屆工作,其中山西省北京市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先後選舉出本省(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三個省(市)的黨委紀檢委書記任建華張碩輔任澤民分別當選為監察委主任[5][6][7]。從各省(市)的情況看,監察委的副主任和委員包括本省(市)紀檢委副書記、監察廳(局)副廳(局)長、檢察院副檢察長、反貪局局長等[8],新成立的監察委與紀檢委檢察院合署辦公[9]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省級監察委員會的組建工作宣告完成,並於2017年內完成市、縣(區)兩級國家監察機關的組建[10]

推廣

2017年10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通知,要求在2018年前後的省、市、縣三級人大換屆期間選舉產生各級國家監察機構,各級監察機構與同級紀檢委合署辦公,整合反腐敗資源力量,完成相關機構、職能、人員轉隸,明確監察委員會職能職責,實現對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11]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要求各地設立省、市、縣三級監察委員會,整合各級紀檢、監察、反貪機構。監察委由同級人代會進行任免,並接受上級監察委領導和監督。監察委可以使用的監察措施包括:談話、訊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鑑定留置等。監察機關的工作對象包括所有國家公務員、國有企事業單位人員、群眾自治組織的負責人等在內的一切行使國家公權力的公職人員[12]

2018年召開的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參考文獻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