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委員會

求聞百科,共筆求聞

居民委員會,簡稱居委會社區居委會,管理中國的基層自治單元——社區,為中國城市地區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社區居民委員會不屬於政府機關,社區居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通過居民直接選舉產生;但是,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全職工作者是受財政供養的人員,也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的監察對象。

居民委員會地位相當於農村村民委員會,轄區人口均為非農業居民。居民委員會與村民委員會最大的不同之處在於,後者兼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性質。

歷史

中國的居民委員會出現於50年代。1948年10月22日鄭州解放時,中共鄭州市工委廢除舊的鎮、保、甲組織形式,設區民主政府,轄15個街公所。1949年3月葉劍英主持制定了北平市《關於廢除偽保甲制度建立街鄉政府初步草案》,規定城區過渡階段建立區政府、街政府、閭或居民小組。石家莊和武漢也建立了街政府。

1949年4月,劉少奇天津講話要求壓縮城市行政層級,「街政府」被撤銷,各地出現居民行政大組、街居民代表委員會或坊人民代表會議等,杭州、上海、天津、唐山、寧波、嘉興、德清、福州、長沙、零陵黔陽、衡陽、桂林。梧州廣元等少數城市萌生建立居民委員會的打算。1949年10月23日,誕生在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上羊市街居民委員會被認為是首個出現在中國的居委會組織[1]。當時居民委員會的出現,是為了有效管理城鎮地區的社會無業人員。

1950年6月1日,上海市正式廢除保甲制度,成立各區人民政府、區公安分局及派出所。但里弄基層組織仍然處於摸索、試點階段,但達成共識:里弄基層組織應馬上建立,但不宜稱為一級基層政權,基層幹部不應委派,應以民主集中制選舉產生。

1950年7月15日至8月5日,北京召開第一次全國民政工作會議,中央內務部部長謝覺哉做《關於人民民主建政工作報告》,關於城市基層建政問題仍無定論。1951年6月14日,上海市民政局正式發出《改變里弄組織形式的通知》要求各區在冬防隊基礎上改編為日常福利安全組織——里弄居民委員會。1952年6月華東軍政委員會召開民政工作會議,專門把建立城市居民委員會作為一項重要議題。1952年7月8日,華東軍政委員會發出了《關於十萬人口以上城市建立居民委員會試行方案(草案)》,要求「內部掌握試行,以便取得經驗再加修正」。[2]時任北京市市長彭真後來回憶,「早在五十年代初期,有一次毛主席在天安門看遊行時跟我說,要把城市裏的各種人都組織起來。由於那時條件不成熟,又缺少經驗,在1954年先確定在四五百戶範圍內建立派出所。至於居民委員會怎麼搞、居民代表會怎麼開,當時還未來得及深入研究。」根據毛澤東的指示,彭真通過內務部做了深入調研,1953年向毛澤東並中共中央遞交了一份《報告》,建議在各城市區以下和不設區的市以下,同時建立兩個組織,即「城市街道辦事處」和「城市居民委員會」;「街道的居民委員會必須建立,它是群眾的自治組織,不是政權組織,也不是政權在下面的腿。」

1954年12月31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一攬子討論通過了《城市街道辦事處組織條例》和《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條例》,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市、區兩級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關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居民小組架構、名稱和性質,「城市居民委員會」性質是「群眾自治性居民組織」[3]。198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沿襲了這一定義,並明確其自治體現在居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被稱為「四個自我」。該法律名稱中的「城市」,是指不設區的市市轄區。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本法適用於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所在地設立的居民委員會。」

90年代以前,居民委員會轄區的範圍普遍較小。2000年11月19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關於在全國推進城市社區建設的意見》(中辦發〔2000〕23號),鑑於社會成員固定地從屬於一定社會組織的管理體制已被打破、大量農村人口湧入城市,亟須新型社區管理模式,遂建議各地「……以改革創新精神,按照便於服務管理、便於開發社區資源、便於社區居民自治的原則,並考慮地域性、認同感等社區構成要素,對原有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所轄區域作適當調整,以調整後的居民委員會轄區作為社區地域,並冠名社區。在此基礎上,建立社區居民自治組織。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成員經民主選舉產生,負責社區日常事務的管理。」此外,該政策還要求各地促進城市社區建設各項工作的開展,包括但不限於拓展社區服務等[4]。據此,各地陸續開始基層自治組織改革,將街道轄區、居民委員會轄區進行調整,並設立社區,其人口仍為城鎮非農業人口為主,管理機構為「居民委員會」或「社區居民委員會」。但管轄範圍擴大,職能也有所調整,增加了很多社會福利工作,如增設相關社會保障對應的專門幹事等。

2010年8月26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關於加強和改進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0〕27號),更建議社區中共組織按照民主程序將不參與選舉的社區組織負責人推選為居民選舉委員會主任,而且進一步將社區居委會的工作經費、人員報酬以及服務設施和社區信息化建設等項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修改《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決定,該決定明確居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任務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1990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條規定,居民委員會的任務為:

  1. 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2. 辦理本居住地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3. 調解民間糾紛;
  4. 協助維護社會治安;
  5. 協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項工作;
  6. 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此外,居民委員會還具有如下義務及責任:

  1. 居民委員會應當開展便民利民的社區服務活動,可以興辦有關的服務事業。
  2. 居民委員會管理本居民委員會的財產。
  3. 居民委員會向居民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
  4. 居民委員會監督執行居民會議制定並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的居民公約。
  5. 居民委員會應當對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編入居民小組者進行監督和教育。

組成與規模

管轄地域

根據《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按便於居民自治的原則,居委會管轄居民規模一般在100-700戶,但設立、撤銷、規模調整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決定。

管理機構

居民委員會由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五至九人組成。每屆任期五年。居民委員會決定問題,採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可以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可以分設若干居民小組,小組長由居民小組推選。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和來源由上級政府規定和撥付。

居委會主任和居民委員通過選舉產生。選舉方式可由居民、居民戶代表或者居民小組推舉的代表過半數出席,由出席人的過半數通過。居民會議由十八周歲以上的居民組成。因中共對候選人嚴格篩選,以及上級單位推薦名單,在缺乏競爭性的情況下,所以一直以來,居委會主任和委員選舉的實際投票率一直不高。

專門幹事

居委會的全職工作人員通常各分管一項或多項領域,稱為專門幹事。

居民小組

居民委員會之下依居住情況被編為若干居民小組,居民小組管轄的人口300—600人,負責人稱為「組長」(居民樓往往是以樓門(單元)為單位設居民小組,有的也稱「樓棟長」)。

黨的組織

中國共產黨在每個居民委員會設立黨的支部組織,個別轄區人口眾多的居民委員會設立黨總支

參考文獻

  1. 中国首个居委会诞生记:手枪拍到桌子上废除保长. 鳳凰網. 2003-03 [2008-08-21] (簡體中文). 
  2. 朱國明:「上海:從廢保甲到居民委員會的誕生」,《檔案與史學》,2002年第2期,第56-61頁。
  3. 高漢榮,徐學通. 我国城市居委会制度变迁路径依赖及创新. 江漢大學學報. 2008-08-14 (簡體中文). 
  4.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民政部關於在全國推進城市社區建設的意見》的通知,轉載自《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報》2001年第1期。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