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區劃單位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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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清朝 → 民國 → 共和國 |
設區的市,是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有關行政區劃的常用術語,指可以設市轄區的建制市,通常等價於行政建制為地級的市(地級市),但不包括直轄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指出,直轄市以外的市分為「設區的市」與「不設區的市」。
目前中國只有4個地級市(即廣東省中山市、東莞市,海南省儋州市和甘肅省嘉峪關市)下不設市轄區而直接劃分為鄉級行政區(鄉、鎮和街道)。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於2015年修正之後,根據修法決定,設區的市均享有地方立法權,可制定地方性法規[1]。202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二次修訂,根據修法決定,未設區地級市的立法權均得到落實。
選舉
設區的市的人大代表由下級縣級行政區(市轄區、縣、自治縣、縣級市)人民代表大會推選產生,而非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
參考文獻
- ↑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2015年)第七十二條
參見
相關政法
區劃層級與建制
歷史區劃
經濟區劃
區域發展
相關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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