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督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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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督察区为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至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间,国民政府之间设置的“准行政区划”,法理上是“省政府派出机关”——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的督导区,类似清朝分巡道(道),而不能算是正式的行政区划。 新中国成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体系内无“行政督查区”设置。但由于中国共产党在新中国建国前即在解放区设置专区,民国时期的“行政督查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体制中多改设专区,并演变为地区[1]

实施背景

中国行省制自元代起历经明、清、民国迄今,明、清地方采)、三级制。至民国成立初期,沿袭前制,仍采三级制,惟中国一省范围极大,与欧洲各国相埒,且与自然疆界不符,自清末即有缩小及调整省区之议。至民国后乃有缩省运动,但牵连重大,有碍地方军阀势力,熊希龄段祺瑞内阁对此均未能建功。迨至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对缩省议题亦仅停留至议论而无法施行,而国民政府成立采建国大纲,制定训政时期约法改采二级制。但地方采二级制,省对县的控制实际上力有未逮,因此在省县间建立一行政机制以联络、协调省县乃成为主流意见。

国民政府于民国十九年废前后,各省基于现实需要,乃有各种名称不一、缺乏法源依据,介于省县间的行政组织,例如广东省的行政委员制任甘乃光周恩来张难先分任南路、东江、琼州行政委员。其中尤以四省之措施,与日后行政督察专员制度诸多相同,可谓行政督察专员制度之滥觞。

民国时期行政督察专员制度

初期长江流域各省及部分边远省份,出现了各省以行政命令设置,介于省县之间,名目各异,职能不尽相同的各种准行政机构,虽然立法院不予立法,但各省仍在施行,国民政府也不得不承认这种现状。此类组织除各省基于行政需要以加强省对县的领导而自行设立外,亦有如江西系因蒋介石“南昌行营”为了对中国共产党进行“围剿”的需要而设。

因此,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8月6日,行政院颁布《行政督察专员暂行条例》,行政督察专员制度正式确立,咨请等省查照办理。同年八月、皖三省所谓“剿总”另颁所谓“剿匪区内各省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条例”颁行豫、鄂、皖等省施行。

行政院对行政督察专员之增长每欲遏制,至于军事部门则每欲增长。1936年3月25日,行政院公布、同年10月15日修正的《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各省一律划分若干行政督察区,设置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为省政府辅助机关或派出机关;同时废除《行政督察专员暂行条例》及所谓“剿匪区内各省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条例”。同年10月,公布《修正区保安司令部组织暂行条例》,规定区保安司令除有特别情形者外,由行政督察专员兼任[2]。至此,全国共14省实施此一制度,另河北省部分实施,新疆省广西省则有类似制度实行。由于各省省长几已均由军人充任,且由于抗日战争需要行政督察专员逐渐增加。俟日本投降后,海南特别行政区亦设立行政督察专员。

行政督察区制度是在《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暂行条例》颁布后在全国全面推行的一种省以下行政分区制度。各省均被划分为行政督察区,并以序数命名,如“湖南省第二行政督察区”(今常德市辖域)。由于用序数冠名带来弊端,到1948年,全部改以治所所在地冠名,如湖南省第二行政督察区改名“常德行政督察区”。

行政督察专员管辖之二级行政区“行政督察区”其主要工作为督导、协调县级政府,但部分特殊省分尚兼负外交任务。由其组织条例及经费、员额得知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并不实际负责繁琐的地方行政事务,为虚级组织,属于“准行政区”,由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管理。

对于行政督察区与行政督察专员制度,学者孔庆泰在《国民党政府政治制度史》中,认为至少有三点弊端:第一,徒增层次,减低效率;第二,就行政督察专员之兼职效果言,更是或则徒挂虚名、甚少实效,或则个人揽权、漫无限制、养成独裁行政官员;第三,专员兼职既多,对于所兼县政设施未必能专力筹措并做到模范程度,因而督促其他各县完成,也是徒托空言而已。

下表为1949年时各省行政督察区设置数目:

省份 行政督察区数 省份 行政督察区数
江苏省 9 陕西省 12
浙江省 9 甘肃省 9
安徽省 10 宁夏省 0
江西省 9 青海省 1
湖北省 8 绥远省 4
湖南省 10 察哈尔省 4
四川省 16 热河省 0
西康省 5 辽宁省 0
福建省 7 安东省 0
台湾省 0 辽北省 0
广东省 15 吉林省 0
广西省 15 松江省 0
云南省 11 合江省 0
贵州省 6 黑龙江省 0
河北省 11 嫩江省 0
山东省 15 兴安省 0
河南省 12 新疆省 10
山西省 14 海南特别行政区 0

解放区行政区划

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期间,中国共产党在其控制区(中国共产党革命根据地)自行设置行政区划,体制日渐完善。1949年时,有行政区专区、分区等行政单位设置。专区即是源于行政督察区的效仿。最初,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政府和县政府之间,设置专员公署。其后,各根据地普遍设置的专员公署成为管理县级及以下政府的一级政府,并逐步的完善和制度化[1],专员公署辖区即是专区、专员区。专员公署(简称专署)亦与行政公署(简称行署,辖区称行署区)区分开来,成为上下级政机构。

新中国行政区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专区(专员区)推广至全国。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亦曾短暂的设置行署区(省级行政区,或称行政区)。专区在1970年代普遍的改称地区。1980年代以后,随着撤地设市,大部分地区改设为地级市

参考文献

引用

  1. 1.0 1.1 翁有为. 《抗日根据地政权建设中的重要地方制度:行政督察专员制度》. 中央党史研究 (北京市: 中共党史研究室). 2004, (2004年2期). ISSN 1003-3815 (简体中文). 
  2. 周振鹤主编,傅林祥、郑宝恒著《中国行政区划通史‧中华民国卷》,2007年,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页118
中国大陆行政区划
前任:
北洋政府:
国民政府:行政督察区
(省级政府派出机构)

1920年代-1950年代
继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区行政公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