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区划单位类型 |
---|
历史:清朝 → 民国 → 共和国 |
设区的市,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关行政区划的常用术语,指可以设市辖区的建制市,通常等价于行政建制为地级的市(地级市),但不包括直辖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指出,直辖市以外的市分为“设区的市”与“不设区的市”。
目前中国只有4个地级市(即广东省中山市、东莞市,海南省儋州市和甘肃省嘉峪关市)下不设市辖区而直接划分为乡级行政区(乡、镇和街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于2015年修正之后,根据修法决定,设区的市均享有地方立法权,可制定地方性法规[1]。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次修订,根据修法决定,未设区地级市的立法权均得到落实。
选举
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由下级县级行政区(市辖区、县、自治县、县级市)人民代表大会推选产生,而非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参考文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年)第七十二条
参见
相关政法
区划层级与建制
历史区划
经济区划
区域发展
相关用语
相关模板
相关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