廓藏戰爭(1855年—185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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廓藏戰爭
日期1855年4月—1856年3月
地點
西藏普蘭聶拉木定日一帶
結果塔帕塔利條約》簽訂
參戰方
大清西藏 尼泊爾王國廓爾喀
指揮官與領導者
駐藏大臣 赫特賀
幫辦大臣 滿慶
噶倫夏扎·旺曲傑布
噶倫策墊奪吉[1]
首相江格·巴哈杜爾·拉納
邦姆巴都爾(Bom Bahadur Kunwar)
達希爾·蘇姆謝爾
Krishna Dhoj Kunwar
兵力

約50000人(西藏兵)

尼泊爾史料:34906人
傷亡與損失
不詳 約700人

廓藏戰爭,尼泊爾方面稱之為尼泊爾-西藏戰爭尼泊爾語नेपाल-तिब्बत युध्द),是咸豐年間廓爾喀(今尼泊爾)入侵西藏的戰爭。

背景

1814年,英國發動了英尼戰爭入侵尼泊爾(廓爾喀)。次年,尼泊爾向駐藏大臣喜明求援,清廷以「大皇帝撫育萬國,一視同仁」[2]為由拒不發兵。尼泊爾戰敗求和,此後逐步成為英國的保護國。1846年,拉其普特人江格·巴哈杜爾·拉納在英國的支持下掌握了尼泊爾的軍政大權,成為世襲首相,史稱拉納王朝。廓爾喀族沙阿王朝的君主完全成為拉納家族的傀儡。

從1792年到1846年期間,尼泊爾與西藏相安無事,雙方爭議透過駐藏大臣調解或與談判解決。咸豐年間,清廷正忙於鎮壓太平天國,英國則在克里米亞戰爭中與俄國作戰,都無力介入喜馬拉雅山地區。西藏六世班禪喇嘛於咸豐二年去世,十一世達賴喇嘛年幼,攝政的哷征呼圖克圖並不強勢,達賴喇嘛的下屬與噶廈的關係不協。[3]親英的拉納家族乘中國內部之亂局,企圖在西藏攫取更多的權利。咸豐四年(1854年),尼泊爾致書清廷,提出派兵助剿太平天國,且軍費由西藏地方承擔,清廷未予應允。尼泊爾又指責西藏官員違約向尼泊爾人征稅,搶劫、斃傷尼泊爾商民。次年,清廷諭令駐藏大臣赫特賀秉公查辦,「毋得偏袒,致該國有所藉口」[4]

經過

咸豐五年(1855年)三月,尼泊爾派兵佔據濟嚨(今西藏吉隆縣吉隆鎮)、聶拉木、補人宗(今普蘭縣)、絨轄(今定日縣絨轄鄉)。時值清軍全力與太平軍等作戰,清廷無法調兵入藏,只得依靠本地藏軍抵抗。咸豐五年(1855年)十月,藏軍一度收復聶拉木,尼泊爾派兵增援,再度奪回。咸豐五年(1855年)年底,清廷令駐藏幫辦大臣滿慶調集清兵兩千人入藏增援,尼泊爾遂趁勢提出議和。

此時剛成年的十一世達賴喇嘛凱珠嘉措暴病而亡,清廷亦不願拖延戰事。[5]

議和

尼泊爾執政者江格·巴哈杜爾·拉納

咸豐六年(1856年)三月,雙方在尼泊爾的塔帕塔利(Thapathali)訂立藏尼條約。條約共十條,為 [6]

  • (一)西藏年付廓爾喀贖金一萬盧比(最後一次在1952年)。
  • (二)廓爾喀、西藏曆來禮敬大皇帝,西藏境內寺院滿布,眾多修行獨居,虔奉教規;廓爾喀允嗣後西藏如遇外侮,廓爾喀盡力護助。
  • (三)嗣後,廓爾喀商民,西藏不抽商稅路稅及他項稅捐。
  • (四)西藏允將以前所捕之錫克兵丁及戰爭中俘獲之廓爾喀兵丁、官員、夫役、婦女、炮位歸還廓爾喀;
    廓爾喀亦允將西藏軍隊軍火、氂牛及濟隆、聶拉木、宗喀、布朗、絨轄各地西藏民人遺下一切物品歸還西藏。
  • (五)廓爾喀嗣後派高級官員一員,駐在拉薩,但不得派尼瓦爾人
  • (六)廓爾喀准在拉薩開設店鋪,任便售買珠寶衣着糧食及其他各種物品。
  • (七)拉薩商民如有爭執,不容廓爾喀官員審訊;拉薩轄區內廓爾喀商民或加德滿都回民如有爭執,亦不容西藏官員審訊;
    西藏民人與廓爾喀民人如有爭執,兩方官員會同審訊,西藏民人罰款,歸西藏官員,廓爾喀商民及回民罰款,歸廓爾喀官員。
  • (八)廓爾喀人因殺人犯法逃往西藏者,西藏交出,送廓爾喀;西藏人因殺人犯法逃往廓爾喀,廓爾喀交出,送西藏。
  • (九)西藏民人劫奪廓爾喀商民財產,西藏官員應予查究,責令歸還原主。倘該犯不能歸還原物,廓爾喀官員應令其立下甘結,限期償還。
  • (十)條約既經訂立,兩方均不得對附和廓爾喀之藏人身家財產或附和西藏之廓人身家財產施行報復。

註釋

  1. 因「貪功妄舉」,被革職。
  2. 《仁宗實錄》嘉慶二十一年正月癸卯
  3. Leo E. Ros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Berkeley. Center for South and Southeast Asia Studies. Nepal; Strategy for Survival.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71: 108–109. ISBN 978-0-520-01643-9. 
  4. 《文宗實錄》卷一百一十五
  5. 《清实录》咸丰朝实录. :前因廓爾喀藉端滋擾。占踞地方。諭令樂斌、黃宗漢、於川省素諳夷務之員。悉心採訪。除撥兵攻剿外。有無他策。足以控制廓夷。茲據該將軍等奏、遵議控制情形。並酌擬六條。開單呈覽。廓夷與唐古忒構釁。經赫特賀、屢次檄諭。乃抗不遵斷。肆意要求。占踞地方。此時業已用兵克復聶拉木。攻破宗喀外城。其勢不能中止。惟辦理外夷。總宜剿撫兼施。恩威並濟。該將軍等奏、責成喇嘛噶布倫一條。據稱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總理藏務。其下額設噶布倫四名。管理營官。此次廓夷因營官溢徵稅銀。及搶劫斃命。宜責成喇嘛、及噶布倫等、實力設法辦理等語。西藏群夷向背。全藉喇嘛宣講經典。以結親睦。前曾諭令知照達賴喇嘛色哷本諾們罕朗結曲丕等、妥為開導。現在川兵既不能驟調。設來□山戊不□春融。該夷復出。我兵不免單弱。著即諭令該喇嘛等、自相聯絡。密為防備。以助兵力之不及。至所請派令已革之諾們罕阿旺札木巴勒楚勒齊木、赴藏一節。斷難准行。其噶布倫中之碧喜已往策墊薩爾瓊四人。既稱為眾夷所稱仰。著該大臣等、查明如果可用。即令協同辦理夷務。其前藏至後藏中間江孜地方。後藏至定日汛馬布加地方。均屬中道要害。著赫特賀、與滿慶、體察情形。添調番兵。以資扼守。一面嚴飭攻剿宗喀之噶布倫等、相機籌辦。不可貪功輕進。致有貽誤。至該將軍等、所稱將生捦夷人。擇其素為該夷所重者。留於營中。羈縻為質。其餘人等。遣令回國。示以不殺之恩。啟其悔罪之念。即令遣回之人。往來修好。仍將前斷唐古忒溢征銀兩。再予秉公斷給等語。實為辦理此事要著。著該大臣等、遵照妥辦。務使該夷知感知畏。不致久勞兵力。樂斌等所奏六條。著鈔給閱看。將此諭令知之。......又諭、前據樂斌、黃宗漢奏、遵旨酌議控制廓夷六條。當經鈔給赫特賀滿慶閱看。並諭令查照所議。妥為辦理。本日據赫特賀奏、噶布倫策墊、分兵往攻絨轄爾。以致聶拉木、復被廓番奪踞。請催調四川官兵、及打箭爐外各土司兵丁。並已飛咨滿慶、調前藏兵二千名。赴策墊軍營。協力防堵等語。廓爾喀前次占踞聶拉木等地方。經該噶布倫帶兵克復後。方謂該夷自應畏懼悔禍。乃敢聚眾數萬。將聶拉木復行侵佔。是撥兵剿辦。勢不得已。所有前藏挑備僧俗土兵。著照赫特賀所請。調派二千名。前赴通拉山策墊軍營。藉資防剿。應需口糧鉛藥。即著滿慶、速為籌備。俾得克日啟程。惟該夷情形。極為猖獗。聶拉木一路。既須進兵。宗喀等處。復須分投防守。恐赫特賀照顧難周。滿慶、較為熟悉西藏情形。如前藏事務。尚有妥員、可以派令代拆代行。不致貽誤。著滿慶、即將調往兵丁。親自統帶。前赴後藏。與赫特賀會商一切。妥為籌辦。赫特賀、所請調四川土司兵丁。現已諭令樂斌等商酌。如該土兵果能得力。即派員帶領。一面奏聞。一面候調。至四川兵勇。現因湖北、貴州、兩省紛紛調撥。西陽、秀山、偪近賊氛。應籌防堵。越巂苗匪。復行滋事。亟須剿辦。勢不能再行分撥赴藏。該大臣等、惟當就現有之兵。分撥佈置。以資防剿。現當中原賊匪未平。兵餉兩缺。此次藏屬用兵。誠出於萬不得已。而控馭外夷之道。總宜恩威並濟。剿撫兼施。前樂斌等、所奏六條內。如責成喇嘛設法開導。及將生捦夷人、羈縻為質等語。頗中窾要。此時雖業已用兵。是否尚有善策。使該夷悔悟罷兵之處。著赫特賀滿慶、悉心籌議。如有所見。即行馳奏。噶布倫策墊、貪功妄舉。咎無可辭。著即行革職。仍責令帶兵自贖。以觀後效。將此諭令知之。
  6. I.R.阿里亞爾,T.P.頓格亞爾.新編尼泊爾史[M].四川外國語學院新編尼泊爾史翻譯組,譯.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73:195,204-212,208-209,210.

參考書目

  • 恰白·次旦平措、諾章·吳堅、平措次仁,2000,《西藏通史簡編》,北京:五洲傳播出版社
  • 陳慶英、高淑芬主編,2003,《西藏通史》,鄭州:中州古籍出版社
  • 柳岳武,《嘉慶至同治時期的中廓宗屬關係》,載於《中國邊疆史地研究》2014年第2期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