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外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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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条约
19世纪西方的清朝油画
中俄天津条约

清朝初期,清朝政府与俄罗斯沙皇国政府签订了《尼布楚条约》,该条约中国称为平等条约,俄罗斯(含苏联时期)称为不平等条约(俄罗斯人认为《瑷珲条约》中收回了被中国人强占的失地)。有人认为,这一条约象征着中国正常化外交的开始,但实际上,直到总理衙门成立前,清朝都是以藩属的概念来处理与外国的事务,并且在交往中竭力要求外国臣服(如马戛尔尼),与现代意义上的外交并不相同。[1]

随着清朝国家的衰落和政府的腐败,以及外国的侵略,以《南京条约》为开端,清朝开始与外国签署一系列的不平等条约。这些不平等条约,或要求割地,或要求赔款,使得清朝由一个强大的东方帝国逐步走向了一个半殖民地国家,在多次的打击下,最终导致清朝被推翻的命运。

清朝前前后后共和五十多个国家签订了近二百个条约。虽然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丧权辱国条约(如:《中英天津条约》),但也有国家辉煌时签订的弘扬国家尊严的条约(如:《尼布楚条约》)。但自始至终,清朝政府始终没有忘记自己“天朝大国”的威仪。即使签署一些不平等条约时,也依旧不忘摆摆架子,把自己视为天朝,把对方视为被天朝道德与尊严所感化,向天朝朝贡的小国。

朝廷政策

禁海令

顺治三年(1646年)编制的《大清律》保留了《大明律》中有关“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的条文。

顺治四年(1647年)因广东平定颁发的“恩诏”中说:“广东近海,凡系漂洋私船,照旧严禁”。

顺治十年的一份户部题本说:“自我朝鼎革以来,沿海一带,俱有严禁”。不过,当时的海禁政策并未真正执行,清人根本不知有海禁。

顺治十二年(1655年)浙闽总督屯泰奏请“沿海省份,应立严禁,无许片帆入海,违者置重典。”,目的是为了削弱、消灭郑成功等抗清力量。

顺治十三年(1656年)六月,清廷正式颁布“禁海令”,敕谕浙江、福建、广东、江南、山东、天津各省督抚提镇曰:“严禁商民船只私自出海,有将一切粮食、货物等项与逆贼贸易者,……不论官民,俱行奏闻正法,货物入官,本犯家产尽给告发之人。该管地方文武各官不行盘诘擒辑,皆革职,从重治罪;地方保甲通同容隐,不行举首,皆论死。”然而,海禁实行五年仍未能止住沿海居民对郑成功反清力量的支持。

顺治十八年(1661年),清廷采纳了黄梧的“迁界令”,将东南沿海居民内迁三十至五十里,村社田宅悉皆焚弃。康熙年间早期也曾多次重申海禁政策。

康熙十五年(1676年),时任江苏巡抚的慕天颜在《请开海禁疏》也说:“记顺治六七年间,彼时禁令未设”。

禁烟令

  • 1729年,雍正七年:禁止鸦片贸易,违者打一百军棍、戴枷囚禁三个月、流放新疆,直至处死。
  • 1815年,嘉庆二十年:禁鸦片。
  • 1839年,道光十九年:虎门销烟
  • 1858年,咸丰八年:中英签署《中英天津条约》,其中规定:鸦片改称洋药,可自由买卖及进口。

通商口岸

开放五口通商: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

外国宗教

对外关系

朝鲜对清关系

朝鲜在清朝为入关前,是明朝属国,明亡后,转变为大清属国,因满族出身关外剃发易服政策之故,朝鲜对清朝的态度非常不善。朝鲜人曾私下把清人叫做“夷虏”,把清朝皇帝叫做“胡皇”,若干朝鲜文人私下写作时仍以崇祯年号纪年,穿着明朝衣冠感到自豪,对于清朝下令汉族人剃发易服的政策,而顺从蛮夷衣冠之举,显出相当敌视[2]

但其国家格言,一直都是대명천지(“大明天地”),一直到1897年大韩帝国成立,才变更为“光明天地”。

然而,随着清朝越来越强大,当进入18世纪时,清朝已排除了各种危机,成为相当强盛的帝国,这使朝鲜使臣对清朝的态度明显改变。朝鲜人对清朝经过了由憎到爱的转变过程,朝鲜使臣还公开倡导向清人学习[3]

日本对清关系

德川幕府统治下的日本自17世纪初以来一直处于锁国的状态中,采取较严格的排外态度。受锁国政策及华夷之辨等因素影响,幕府官方与清政府并无直接来往,民间交流亦受限制。1732年,日本江户儒臣林春胜林信笃著作《华夷变态》一书,序文中说“崇祯登天”之后,“大抵元氏虽入帝中国,天下犹未剃发,今则四海之内,皆是胡服,中华文物荡然无余,先王法服,今尽为戏子军玩笑之具……陷虏,唐鲁才保南隅,鞑虏横行中原,是华变于夷之态也”,提出了华夷变态之说[4]


清朝的藩属国

东亚

东亚的属国有琉球朝鲜王朝。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后确认朝鲜“独立”,清朝与朝鲜的宗藩关系结束。而琉球早在1879年为日本所吞并。清朝与琉球的宗藩关系也就遂告结束。

东南亚

东南亚主要有越南苏禄缅甸南掌暹罗兰芳共和国

中亚

中亚地区有哈萨克浩罕布哈拉阿富汗乾竺特巴达克山。1876年,俄国吞并浩罕汗国,浩罕与清朝的宗藩关系不复存在。

南亚

清朝中期,南亚拉达克哲孟雄不丹喜马拉雅山外诸国皆为中国藩属。而尼泊尔,是元明清三代的最后一个宗藩。

邦交国

1896年,李鸿章出访加拿大

清朝灭亡前夕,中国对外派驻使臣的国家共有十七个,分别是英国荷兰、美国、俄国比利时秘鲁法国意大利墨西哥德国葡萄牙古巴奥匈帝国西班牙日本巴西巴拿马

参见北京中华书局所发行的《清季中外使领年表》一书,这里节录出任各国的第一任使臣:

战争

对明朝

对俄国

对缅甸

对越南

对廓尔喀

对英国

对英法联军

对浩罕汗国

对法国

对日本

对八国联军

清朝重要对外条约

条约数目统计

简表

自近代以来,清政府在列强的威迫下,前后被迫签定了许多不平等条约。据统计,中国近代签定的不平等条约共有343个,其中四十多个条约影响较大。[6][7]

清朝对外主要签订条约
条约名称 对象国 清方签约人 失地与租借地 赔款 签约日
尼布楚条约  俄罗斯 索额图 额尔古纳河以北,但确立对外东北主权[a] 1689年9月7日
恰克图条约布连斯奇条约  俄罗斯 策棱 色楞格河下游 1727年9月1日
南京条约  英国 耆英 香港岛 2100万 1842年8月29日
南京条约续约  英国 耆英 670万 1843年7月22日
望厦条约  美国 耆英 1844年7月3日
虎门条约  英国 耆英 1844年10月24日
黄埔条约  法国 耆英 1844年10月24日
瑷珲条约  俄罗斯 奕山 黑龙江以北之外东北 1858年5月28日
天津条约  俄罗斯 桂良 1858年6月13日
 美国 1858年6月18日
 英国 400万两 1858年6月26日
 法国 200万两 1858年6月27日
中英五口通商章程  英国 1858年11月8日
北京条约  英国 奕䜣 九龙半岛界限街以南 1300万两 1860年10月24日
 法国 800万两 1860年10月25日
 俄罗斯 乌苏里江以东之外东北库页岛 1860年11月4日
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  俄罗斯 明谊 外西北 1864年10月7日
中美天津条约续增条约  美国 蒲安臣 1868年7月28日
中日修好条规  日本 李鸿章 1871年8月13日
北京专约  日本 奕䜣 1874年10月31日
烟台条约  英国 李鸿章 20万两 1876年9月13日
伊犁条约  俄罗斯 曾纪泽 新疆霍尔果斯河以西 900万卢布 1881年2月24日
中法会议简明条款  法国 李鸿章 1884年11月5日
中日天津会议专条  日本 李鸿章 1885年4月18日
中法新约  法国 李鸿章 1885年6月9日
烟台条约续增条约  英国 桂良 1885年6月9日
中葡和好通商条约  葡萄牙 奕劻 葡萄牙“永居管理”澳门[b] 1887年12月1日
中英藏印条约  英国 昇泰 1890年3月17日
华工条约  美国 杨儒 1894年3月7日
马关条约  日本 李鸿章 台湾澎湖 2亿两 1895年4月7日
辽南条约  日本 李鸿章 3000万两 1895年11月8日
中俄密约  俄罗斯 李鸿章 1896年6月3日
胶澳租界条约  德国 李鸿章 胶澳(租借99年) 1898年3月6日
旅大租地条约  俄罗斯 李鸿章 旅顺大连(租借25年) 1898年3月27日
展拓香港界址专条  英国 李鸿章 新界(租借99年) 1898年6月9日
订租威海卫专条  英国 奕劻 威海卫(租借25年) 1898年7月1日
广州湾租界条约  法国 苏元春 广州湾(租借99年) 1899年11月6日
辛丑条约 八国联军 李鸿章 4亿5000万两 1901年9月7日
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条约  日本 袁世凯 1905年12月22日
中英续订藏印条约  英国 唐绍仪 1906年4月27日

清朝重要对外条约介绍

道光之前

1689年,康熙二十八年,《尼布楚条约》

1727年,雍正五年,《布连斯奇条约》,《恰克图条约

道光时期

1842年,道光廿二年,《中英南京条约》

1843年,道光廿三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

1843年,道光廿三年,《中英虎门条约》

1844年,道光廿四年,《中美望厦条约》

1844年,道光廿四年,《中法黄埔条约》

咸丰时期

1858年,咸丰八年,《中俄瑷珲条约》

1858年,咸丰八年,《中俄天津条约》

1858年,咸丰八年,《中美天津条约》

1858年,咸丰八年,《中英天津条约》

1858年,咸丰八年,《中法天津条约》

1858年,咸丰八年,《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

1860年,咸丰十年,《中英北京条约》

1860年,咸丰十年,《中法北京条约》

1860年,咸丰十年,《中俄北京条约》

光绪时期

1885年,光绪十一年,《中日天津会议专条》

1895年,光绪二十一年,《马关条约》

1901年,光绪二十七年,《辛丑条约》

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中英续订藏印条约》

租借

清朝的租借主要有新界(英租)、 威海卫(英租)、 胶澳(德租) 、关东州(日租) 、广州湾(法租)。

外交机构

清朝外事机构

外交要员

外国驻华办事机构

参见

参考文献

注释

  1. 清朝在签约前曾主张东北疆线达外兴安岭勒拿河贝加尔湖一带,然而因为当地以游牧民族为主,其领土界线未明确划定。同时俄国不断东侵,至17世纪中叶已殖民于黑龙江中上游地区,并在此建立了一些据点。双方于尼布楚条约签订后明确界线,东北疆线定为外兴安岭额尔古纳河一带,俄军随后从外兴安岭以南的黑龙江流域撤出。另外乌第河地区虽然于条约明订为清朝领地,然而于立界碑时过于偏南方,产生了一块未定区域。这块地区最后被俄国侵占[8]
  2. 条约中规定中国同意葡萄牙永居、管理澳门,同时亦规定葡萄牙如要将澳门让与他国,必须经过中国政府同意。

引用

  1. 尤淑君:《宾礼到礼宾:外使觐见与晚清涉外体制的变化》,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
  2. 马靖妮. 《熱河日記》中的中國形象研究. 中央民族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 第35页. 
  3. 朝鮮使臣對清朝由憎到愛的轉變過程. [2011-04-17]. 
  4. 林春胜, 林信笃. 《華夷變態》徳川幕府檔案. 浦廉一校勘. 1958: 1732. 
  5. 奥地利在清朝旧译名为奥斯马加,同治八年(1869年)清朝与奥斯马加签订了“和约四十五款,通商章程九款,税则一册”见《清史稿·邦交八 》。
  6. 《清朝条约全集(影印本全3卷)》,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7. 近代中國不平等條約的標準與數目. [2011-04-16]. 
  8. 刘远图. 《早期中俄東段邊界研究》.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3. 

外部链接

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