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初期,清朝政府与俄罗斯沙皇国政府签订了《尼布楚条约》,该条约中国称为平等条约,俄罗斯(含苏联时期)称为不平等条约(俄罗斯人认为《瑷珲条约》中收回了被中国人强占的失地)。有人认为,这一条约象征着中国正常化外交的开始,但实际上,直到总理衙门成立前,清朝都是以藩属的概念来处理与外国的事务,并且在交往中竭力要求外国臣服(如马戛尔尼),与现代意义上的外交并不相同。[1]
随着清朝国家的衰落和政府的腐败,以及外国的侵略,以《南京条约》为开端,清朝开始与外国签署一系列的不平等条约。这些不平等条约,或要求割地,或要求赔款,使得清朝由一个强大的东方帝国逐步走向了一个半殖民地国家,在多次的打击下,最终导致清朝被推翻的命运。
清朝前前后后共和五十多个国家签订了近二百个条约。虽然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丧权辱国条约(如:《中英天津条约》),但也有国家辉煌时签订的弘扬国家尊严的条约(如:《尼布楚条约》)。但自始至终,清朝政府始终没有忘记自己“天朝大国”的威仪。即使签署一些不平等条约时,也依旧不忘摆摆架子,把自己视为天朝,把对方视为被天朝道德与尊严所感化,向天朝朝贡的小国。
朝廷政策
禁海令
顺治三年(1646年)编制的《大清律》保留了《大明律》中有关“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的条文。
顺治四年(1647年)因广东平定颁发的“恩诏”中说:“广东近海,凡系漂洋私船,照旧严禁”。
顺治十年的一份户部题本说:“自我朝鼎革以来,沿海一带,俱有严禁”。不过,当时的海禁政策并未真正执行,清人根本不知有海禁。
顺治十二年(1655年)浙闽总督屯泰奏请“沿海省份,应立严禁,无许片帆入海,违者置重典。”,目的是为了削弱、消灭郑成功等抗清力量。
顺治十三年(1656年)六月,清廷正式颁布“禁海令”,敕谕浙江、福建、广东、江南、山东、天津各省督抚提镇曰:“严禁商民船只私自出海,有将一切粮食、货物等项与逆贼贸易者,……不论官民,俱行奏闻正法,货物入官,本犯家产尽给告发之人。该管地方文武各官不行盘诘擒辑,皆革职,从重治罪;地方保甲通同容隐,不行举首,皆论死。”然而,海禁实行五年仍未能止住沿海居民对郑成功反清力量的支持。
顺治十八年(1661年),清廷采纳了黄梧的“迁界令”,将东南沿海居民内迁三十至五十里,村社田宅悉皆焚弃。康熙年间早期也曾多次重申海禁政策。
康熙十五年(1676年),时任江苏巡抚的慕天颜在《请开海禁疏》也说:“记顺治六七年间,彼时禁令未设”。
禁烟令
- 1729年,雍正七年:禁止鸦片贸易,违者打一百军棍、戴枷囚禁三个月、流放新疆,直至处死。
- 1815年,嘉庆二十年:禁鸦片。
- 1839年,道光十九年:虎门销烟。
- 1858年,咸丰八年:中英签署《中英天津条约》,其中规定:鸦片改称洋药,可自由买卖及进口。
通商口岸
开放五口通商: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
外国宗教
- 1811年:禁止基督教传教
对外关系
朝鲜对清关系
朝鲜在清朝为入关前,是明朝属国,明亡后,转变为大清属国,因满族出身关外及剃发易服政策之故,朝鲜对清朝的态度非常不善。朝鲜人曾私下把清人叫做“夷虏”,把清朝皇帝叫做“胡皇”,若干朝鲜文人私下写作时仍以崇祯年号纪年,穿着明朝衣冠感到自豪,对于清朝下令汉族人剃发易服的政策,而顺从蛮夷衣冠之举,显出相当敌视[2]。
但其国家格言,一直都是대명천지(“大明天地”),一直到1897年大韩帝国成立,才变更为“光明天地”。
然而,随着清朝越来越强大,当进入18世纪时,清朝已排除了各种危机,成为相当强盛的帝国,这使朝鲜使臣对清朝的态度明显改变。朝鲜人对清朝经过了由憎到爱的转变过程,朝鲜使臣还公开倡导向清人学习[3]。
日本对清关系
德川幕府统治下的日本自17世纪初以来一直处于锁国的状态中,采取较严格的排外态度。受锁国政策及华夷之辨等因素影响,幕府官方与清政府并无直接来往,民间交流亦受限制。1732年,日本江户儒臣林春胜、林信笃著作《华夷变态》一书,序文中说“崇祯登天”之后,“大抵元氏虽入帝中国,天下犹未剃发,今则四海之内,皆是胡服,中华文物荡然无余,先王法服,今尽为戏子军玩笑之具……陷虏,唐鲁才保南隅,鞑虏横行中原,是华变于夷之态也”,提出了华夷变态之说[4]。
清朝的藩属国
东亚
东亚的属国有琉球和朝鲜王朝。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后确认朝鲜“独立”,清朝与朝鲜的宗藩关系结束。而琉球早在1879年为日本所吞并。清朝与琉球的宗藩关系也就遂告结束。
东南亚
中亚
中亚地区有哈萨克、浩罕、布哈拉、阿富汗、乾竺特、巴达克山。1876年,俄国吞并浩罕汗国,浩罕与清朝的宗藩关系不复存在。
南亚
清朝中期,南亚的拉达克、哲孟雄、不丹等喜马拉雅山外诸国皆为中国藩属。而尼泊尔,是元明清三代的最后一个宗藩。
邦交国
清朝灭亡前夕,中国对外派驻使臣的国家共有十七个,分别是英国、荷兰、美国、俄国、比利时、秘鲁、法国、意大利、墨西哥、德国、葡萄牙、古巴、奥匈帝国、西班牙、日本、巴西、巴拿马。
参见北京中华书局所发行的《清季中外使领年表》一书,这里节录出任各国的第一任使臣:
战争
对明朝
对俄国
对缅甸
对越南
对廓尔喀
对英国
对英法联军
对浩罕汗国
对法国
对日本
对八国联军
清朝重要对外条约
条约数目统计
简表
自近代以来,清政府在列强的威迫下,前后被迫签定了许多不平等条约。据统计,中国近代签定的不平等条约共有343个,其中四十多个条约影响较大。[6][7]
条约名称 | 对象国 | 清方签约人 | 失地与租借地 | 赔款 | 签约日 |
---|---|---|---|---|---|
尼布楚条约 | 俄罗斯 | 索额图 | 额尔古纳河以北,但确立对外东北主权[a] | 1689年9月7日 | |
恰克图条约、布连斯奇条约 | 俄罗斯 | 策棱 | 色楞格河下游 | 1727年9月1日 | |
南京条约 | 英国 | 耆英 | 香港岛 | 2100万圆 | 1842年8月29日 |
南京条约续约 | 英国 | 耆英 | 670万两 | 1843年7月22日 | |
望厦条约 | 美国 | 耆英 | 1844年7月3日 | ||
虎门条约 | 英国 | 耆英 | 1844年10月24日 | ||
黄埔条约 | 法国 | 耆英 | 1844年10月24日 | ||
瑷珲条约 | 俄罗斯 | 奕山 | 黑龙江以北之外东北 | 1858年5月28日 | |
天津条约 | 俄罗斯 | 桂良 | 1858年6月13日 | ||
美国 | 1858年6月18日 | ||||
英国 | 400万两 | 1858年6月26日 | |||
法国 | 200万两 | 1858年6月27日 | |||
中英五口通商章程 | 英国 | 1858年11月8日 | |||
北京条约 | 英国 | 奕䜣 | 九龙半岛界限街以南 | 1300万两 | 1860年10月24日 |
法国 | 800万两 | 1860年10月25日 | |||
俄罗斯 | 乌苏里江以东之外东北与库页岛 | 1860年11月4日 | |||
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 | 俄罗斯 | 明谊 | 外西北 | 1864年10月7日 | |
中美天津条约续增条约 | 美国 | 蒲安臣 | 1868年7月28日 | ||
中日修好条规 | 日本 | 李鸿章 | 1871年8月13日 | ||
北京专约 | 日本 | 奕䜣 | 1874年10月31日 | ||
烟台条约 | 英国 | 李鸿章 | 20万两 | 1876年9月13日 | |
伊犁条约 | 俄罗斯 | 曾纪泽 | 新疆霍尔果斯河以西 | 900万卢布 | 1881年2月24日 |
中法会议简明条款 | 法国 | 李鸿章 | 1884年11月5日 | ||
中日天津会议专条 | 日本 | 李鸿章 | 1885年4月18日 | ||
中法新约 | 法国 | 李鸿章 | 1885年6月9日 | ||
烟台条约续增条约 | 英国 | 桂良 | 1885年6月9日 | ||
中葡和好通商条约 | 葡萄牙 | 奕劻 | 葡萄牙“永居管理”澳门[b] | 1887年12月1日 | |
中英藏印条约 | 英国 | 昇泰 | 1890年3月17日 | ||
华工条约 | 美国 | 杨儒 | 1894年3月7日 | ||
马关条约 | 日本 | 李鸿章 | 台湾、澎湖 | 2亿两 | 1895年4月7日 |
辽南条约 | 日本 | 李鸿章 | 3000万两 | 1895年11月8日 | |
中俄密约 | 俄罗斯 | 李鸿章 | 1896年6月3日 | ||
胶澳租界条约 | 德国 | 李鸿章 | 胶澳(租借99年) | 1898年3月6日 | |
旅大租地条约 | 俄罗斯 | 李鸿章 | 旅顺、大连(租借25年) | 1898年3月27日 | |
展拓香港界址专条 | 英国 | 李鸿章 | 新界(租借99年) | 1898年6月9日 | |
订租威海卫专条 | 英国 | 奕劻 | 威海卫(租借25年) | 1898年7月1日 | |
广州湾租界条约 | 法国 | 苏元春 | 广州湾(租借99年) | 1899年11月6日 | |
辛丑条约 | 八国联军 | 李鸿章 | 4亿5000万两 | 1901年9月7日 | |
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条约 | 日本 | 袁世凯 | 1905年12月22日 | ||
中英续订藏印条约 | 英国 | 唐绍仪 | 1906年4月27日 |
清朝重要对外条约介绍
道光之前
1689年,康熙二十八年,《尼布楚条约》
1727年,雍正五年,《布连斯奇条约》,《恰克图条约》
道光时期
1842年,道光廿二年,《中英南京条约》
1843年,道光廿三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
1843年,道光廿三年,《中英虎门条约》
1844年,道光廿四年,《中美望厦条约》
1844年,道光廿四年,《中法黄埔条约》
咸丰时期
1858年,咸丰八年,《中俄瑷珲条约》
1858年,咸丰八年,《中俄天津条约》
1858年,咸丰八年,《中美天津条约》
1858年,咸丰八年,《中英天津条约》
1858年,咸丰八年,《中法天津条约》
1858年,咸丰八年,《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
- 条约:《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又称《中英通商章程》,为《中英天津条约》的补充条款(《天津条约》)
- 时间:1858年11月8日
- 地点:
- 代表:
- 内容:
1860年,咸丰十年,《中英北京条约》
1860年,咸丰十年,《中法北京条约》
1860年,咸丰十年,《中俄北京条约》
光绪时期
1885年,光绪十一年,《中日天津会议专条》
- 条约:《中日天津会议专条》,又名《天津条约》或《朝鲜撤兵条约》
- 时间:1885年4月18日,光绪十一年三月初四
- 地点:天津
- 代表:
- 内容:
- 议定两国撤兵日期
- 中、日均勿派员在朝教练
- 朝鲜若有变乱重大事件,两国或一国要派兵,应先互行文知照
1895年,光绪二十一年,《马关条约》
1901年,光绪二十七年,《辛丑条约》
- 条约:《Austria-Hungary, Belgium, France, Germany, Great Britain, Italy, Japan, Netherland, Russia, Spain, United States and China-Final Protocol for the Settlement of the Disturbances of 1900》(以法文为准)。中方称《辛丑条约》,亦称《辛丑各国和约》、《北京议定书》
- 时间:1901年9月7日,光绪二十七年辛丑七月二十五日
- 地点:
- 代表:清朝:庆亲王奕劻、北洋大臣李鸿章;英国、美国、日本、俄国、法国、德国、意大利、奥匈帝国、比利时、西班牙、荷兰十一国驻中国大使。
- 起因:义和团运动失败,八国联军攻入北京后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 内容:
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中英续订藏印条约》
- 条约:《中英续订藏印条约》,又称《中英新订藏印条约》
- 时间:1906年4月27日,光绪三十二年四月初四日
- 地点:北京
- 代表:清朝:唐绍仪;英国:萨道义
- 内容:
- 英国允不占并藏境及不干涉西藏一切政治;中国应允不准他外国干涉藏境及其一切内治。
租借
清朝的租借主要有新界(英租)、 威海卫(英租)、 胶澳(德租) 、关东州(日租) 、广州湾(法租)。
外交机构
清朝外事机构
外交要员
外国驻华办事机构
参见
参考文献
注释
引用
- ↑ 尤淑君:《宾礼到礼宾:外使觐见与晚清涉外体制的变化》,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
- ↑ 马靖妮. 《熱河日記》中的中國形象研究. 中央民族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 第35页.
- ↑ 朝鮮使臣對清朝由憎到愛的轉變過程. [2011-04-17].
- ↑ 林春胜, 林信笃. 《華夷變態》徳川幕府檔案. 浦廉一校勘. 1958: 1732.
- ↑ 奥地利在清朝旧译名为奥斯马加,同治八年(1869年)清朝与奥斯马加签订了“和约四十五款,通商章程九款,税则一册”见《清史稿·邦交八 》。
- ↑ 《清朝条约全集(影印本全3卷)》,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 ↑ 近代中國不平等條約的標準與數目. [2011-04-16].
- ↑ 刘远图. 《早期中俄東段邊界研究》.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3.
外部链接
- 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