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会订越南条约十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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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类型 | 不平等条约 |
签署日 | 1885年6月9日 |
地点 | 大清天津 |
签署者 | 李鸿章 法国驻华公使巴德诺 |
缔约方 | 大清 法兰西第三共和国 |
保存处 | 台北故宫博物院 |
语言 | 汉语、法语 |
《中法新约》(法语:Traité de Tianjin),全称为《中法会订越南条约十款》(法语:Traité de Paix, d'amitié et de commerce entre la Chine et la France),是清朝政府和法国为结束中法战争而于1885年6月9日(光绪十一年四月廿七)在天津签订的和约,签字者为李鸿章和法国驻华公使巴德诺。正本现寄存于台北故宫博物院恒温恒湿的库房保存。
主要内容
条约共十款,主要内容为:
- 中国承认法国与越南1884年签订的第二次顺化条约;
- 中法两国派员勘定中越边界;
- 中国和越南边境开放两处通商:保胜、谅山;
- 中国对法国货物的进口,给予减税待遇;
- 中国西南地区修建铁路,法国享有优先协商权;
- 法国撤出基隆、澎湖。
该条约的签订,代表着中国承认法国对越南的保护权,同时使得中国西南逐渐成为法国的势力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