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炀帝大业三年(607年),实行郡制,改袁州为宜春郡,治所在宜春县(今宜春市袁州区),相当于现在江西省宜春市、萍乡市、新余市。唐高祖武德五年(622年),唐朝灭林士弘,恢复州制,改宜春郡为袁州,唐玄宗天宝元年(742年),再改袁州为宜春郡,下辖宜春县(今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萍乡县、新喻县(今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珠珊镇炉下村)。唐肃宗乾元元年(758年),恢复州制,改宜春郡为袁州[1][2]。
- 唐朝宜春郡太守
注释
- ↑ (唐)杜佑撰. 四库家藏 通典 3. 济南: 山东画报出版社. 2004. ISBN 7-80603-833-7.
- ↑ 葛剑雄主编; 冻国栋著. 中国人口史 第2卷 隋唐五代时期. 上海: 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2. ISBN 730903161X.
参考资料
- 《中国行政区划通史·唐朝卷》
- 《唐刺史考全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