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区划单位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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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清朝 → 民国 → 共和国 |
副地级市,是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某些县级市的一种非正式称呼。具体而言,这类县级市的行政建制较一般县级市高半级,其党政领导干部的职级、党政机构(如部、委、办、局)都配套对应为副厅级。“副地级市”的建制必须有省级编制委员会发布正式文件来明确,否则即使其市委书记、市长高配为副厅级,该市的党政机构仍属于县级建制,不能算作“副地级”。
目前有57个行政建制为“副地级”的县级市[1],多数情况下由县级市扩权而来,行政建制比地级市低半格,比县级市高半格,在不设区的市(即不设市辖区的地级市)和县级市之间。
设置有副厅级管理委员会的乡镇和林区以及其他县级行政区也应算作副厅级行政区划建制[2][3]。如白沟镇、神农架林区。
副地级市列表
河南省
湖北省
海南省
广东省
浙江省
安徽省
湖南省
陕西省
山东省
河北省
江苏省
四川省
贵州省
甘肃省
吉林省
江西省
青海省
黑龙江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
参见
参考文献
- ↑ 财政部:2012年将实行财政"省管县". [2009-08-10].
- ↑ 河北白沟晋升副地级市. 新华网. 2010-09-17 [2018-04-07].
- ↑ 都成副地级,那啥是县级?. 台海网. 2009-08-07 [2018-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