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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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區,簡稱管理區。指行政地位與同級行政區相同的特定管理區域,為管理區的一種。

若相關行政管理區由地區級或省級人民政府批准設置,則通常按縣處級建制設置,即所謂的「縣級行政管理區」,若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設置,則通常按鄉科級建制設置,即所謂的「鄉級行政管理區」。行政管理區不屬於法定行政區,只是行政管理上的劃分。大多數行政管理區的工作機構稱為「管理委員會」,其對應的中國共產黨組織為「工作委員會」,通常為上級政府、黨委的派出機構,不具備人民代表大會、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委員會等政權機構、政治協商機構。

設置意義

從現存的「縣級行政管理區」類型來看,「縣級行政管理區」的管理委員會為直轄市地級市人民政府工作機構,「縣級行政管理區」的設立或因產業規劃、旅遊佈局或因歷史等原因。以湖南省為例,因歷史原因設立懷化市洪江管理區;因省級國有農場改制,設立屈原西湖西洞庭以及大通湖四個縣級管理區。長沙市政府因長沙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別設立長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與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1]

類型

經濟特區

中國最早設立的開發區為1979年7月15日在深圳珠海試辦的「出口特區」,1980年5月16日,中共中央國務院批轉《廣東福建兩省會議紀要》,正式將「出口特區」改名為「經濟特區」。經濟特區範圍也經歷不斷的調整,如1980年8月,國務院決定設立珠海經濟特區,包括拱北、灣仔小部分地區總計6.81平方公里;1983年7月27日,擴展至包括香洲吉大、拱北、前山南屏、灣仔地區,總面積14.1平方公里;1988年,特區面積第二次擴大,調整後的特區範圍包括上涌下柵兩個邊防公安檢查站以南的陸地和珠海市北面的淇澳島,總面積為121平方公里;2009年6月24日,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並原則通過《橫琴總體發展規劃》,橫琴島納入珠海經濟特區,珠海經濟特區總面積增至207平方公里。[2]

經濟特區對境外投資者在原材料、設備、元器件的進口和產品出口、稅率和稅收減免、外匯結算和利潤的匯出、土地使用、境外人員居留和出入境手續等方面有許多優惠,在中國加入世貿以前,享受有別於其他地方優惠政策;此外,經濟特區具有特殊授予的立法權力,特區法規可以變通執行國家法律。

開發區

開發區依照產業重點的不同分為經濟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區、旅遊區、旅遊風景區等類型,此外還有產業園或工業園、科技園相對專業的區域等,多附屬於開發區。開發區為中國地區推行「改革開放」以來設置最多的經濟區。按照所設層次的不同,分為國家級、省級、縣級三種主要類型,很多鄉鎮也設有開發區。為便於管理,開發區劃定的區域多為地級行政區範圍內跨縣級行政區的區域,或一個縣級行政區範圍劃定的區域,這類開發區以國家級或省級開發區為主;縣級行政區範圍劃定的開發區則以縣級開發區為主,在一個鄉鎮內或跨越鄉鎮劃定區域;鄉鎮一級設立的開發區多跨行政村劃定區域,或一個行政村範圍內劃定區域。

機構設置

一般設立「××區管理委員會」作為上一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並設立「中國共產黨××區工作委員會」作為上一級黨委的派出機構,統領該機構的黨務。

參見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