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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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是规范公司成立、运作以及组织解散的法律规定。公司法规范了公司的组织及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形式

公司法的概念是由英国的普通法系而来,在二十世纪发展迅速。目前常见的公司形式如下:

各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2006年1月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新修改有13章,219条。内容提及有限责任公司组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权转让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股份转让公司董事监视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及义务、公司债卷公司财务会计、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公司解散公司清算、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等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司法立法,最早是1950年12月29日颁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1954年9月5日公布)也是早期影响较大的公司立法。从1979年开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国务院先后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实施细则。

在没有公司法的情况下,为规范公司行为,某些法规及政策文件提出了一些公司行为规则。这些法规主要是:《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85年8月25日公布,1988年6月3日废止)、《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公司的通知》(1985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1988年10月3日)、《国务院关于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1990年12月12日)等。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现行新公司法(2006年)的前身。2013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正案,于2014年3月1日实施。

香港

香港的公司法主要规定在1932年订立的《公司条例》当中,该条例在颁布后经过多次修改。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