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
---|
公司 · 商业 独资商号 合伙 (普通 · 有限 · 有限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社 |
中国大陆地区特有商业型态 |
个体工商户 · 个人独资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
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前英联邦国家特有商业型态 |
有限公司(私人 · 公众) 担保有限公司 社会公益公司 |
台湾地区特有商业型态 |
无限公司 · 有限公司 · 两合公司 |
公司法学说 |
公司治理 有限责任 · 超越权限 经营判断法则 揭开公司面纱 |
相关领域 |
契约 · 民事诉讼 |
公司法是规范公司成立、运作以及组织解散的法律规定。公司法规范了公司的组织及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形式
公司法的概念是由英国的普通法系而来,在二十世纪发展迅速。目前常见的公司形式如下:
各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2006年1月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新修改有13章,219条。内容提及有限责任公司组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权转让、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股份转让、公司董事、监视、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及义务、公司债卷、公司财务、会计、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公司解散和公司清算、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等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司法立法,最早是1950年12月29日颁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1954年9月5日公布)也是早期影响较大的公司立法。从1979年开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国务院先后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实施细则。
在没有公司法的情况下,为规范公司行为,某些法规及政策文件提出了一些公司行为规则。这些法规主要是:《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85年8月25日公布,1988年6月3日废止)、《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公司的通知》(1985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1988年10月3日)、《国务院关于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1990年12月12日)等。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现行新公司法(2006年)的前身。2013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正案,于2014年3月1日实施。
香港
香港的公司法主要规定在1932年订立的《公司条例》当中,该条例在颁布后经过多次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