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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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纹是常见的证据
法庭上出示的牙科证据
电子警察拍摄的交通违法照片
监控摄像机拍摄的内容日益成为重要的证据

证据(英语:Evidence),是指法院用以作为审判依据,确定诉讼当事人之主张为真实的证明。

特征

警察办案或是法院审理案子,一定证据确凿才能破案或将嫌犯判刑。证据之重要,可从华府著名华裔律师陶龙生(蒋介石文胆陶希圣之子)年初出的一本法理小说见之[1],这本书的名称即是《证据(The Evidence)》。

客观性

有两层含义,一为“在意识之外,不依赖主观意识而存在”;二为“按事实的本来面目考察,不加个人偏见”。 客观并不代表真实,客观偏重于实物证据的属性,而真实偏重于言词证据的属性。 客观并不代表其排斥主观,典型的就是言词证据,言词证据强调的是主客观的结合。

证据层次

证据含有两个层次的意义,即证据能力证明力。证据能力指的是“能否作为证据”的资格,属于有或无的是非问题;证明力(或称证据力)则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间的关联,藉以判断是否足以支撑诉讼当事人的某项主张,属于高或低的程度问题。

证据能力

关于证据能力的判断,英美法体系发展出“证据排除法则”、“自白法则”以及美国法上的“传闻法则”,作为判断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的标准;德国法上则有“证据使用禁止”的规范,来断定是否得作为证据使用。

证明力

证明力的判断,靠得是法官的自由心证,以在不违反论理法则与经验法则的情况下,凭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强弱,断定当事人的主张是否足以采信。

举证责任

一般而言,无论是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当事人对于有利自己之的主张,皆负有提出证据以证明其为真实的义务。而其所欲证明为真之事实,则称为“待证事实”。

但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基于无罪推定原则检察官对于被告之犯罪事实负有实质举证责任,而被告毋庸证明自己无罪。

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原本应由有利之一方诉讼当事人负举证之责,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法律例外将举证责任转嫁给另一方当事人,要求对造证明该主张不为真实。例如,部分国家的财产来源不明罪,检察官只需提出被告的财产变动状况,而被告则负有证明该财产非属不法取得之责任。

种类

交通意外之后的警方告示,寻找事发时的目击证人
  • 人证被告证人
  • 物证:包括文书证据、实物、影音证据、鉴定报告或是派生证据[2]

另外在英美法上还有一种区分证据的方式,是以证据是否属于人的知识经验作为证据内容而为判断;如果是的话称作“供述证据”,反之则称为“非供述证据”,其区分实益在于证据能力的判断。

参考资料

  1. 陶龙生. 证据. 台湾: 联合文学. 2006-11-20: 1-240页 [2019-10-06]. ISBN 9575226550 (繁体中文(中国台湾)). 来自台湾的留学生林玫瑰被发现陈尸于乔治大学化学系的实验室内。已有家室的学长李一明与被害人关系暧昧,被指涉有重嫌。辩护律师林平设法为李一明脱困的同时,亦逢旧识唐汇曾律师被台湾商人以一纸多年前的传真纪录指控伪造文书,登门求援。且看正义使者林平律师如何推敲相关证据,于诸多细节中抽丝拨茧,找出破案关键,为两宗案件还原真相。 
  2. 派生证据”是指经过重制的非原始证据,例如监听译文、翻拍照片等。

参见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