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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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一般指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机关制定的命令之总称,在两岸四地官方使用及定义上有所不同。

定义

台湾
指包括法律、自治条例、法律授权之法规命令、职权命令、自治规则、委办规则、函释等,对多数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项所作对外发生法律效果之规定[1]
中国大陆
在《八二宪法》以前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所作的补充规定[2][3]
香港
香港沿袭英国的普通法制度,指英格兰国会大不列颠国会联合王国国会通过的成文法“Act”[4]
澳门
澳门组织章程》规定立法会及总督行使立法职能,未保留予共和国主权机关或立法会的事项,可由澳门总督制定“法令”(Decreto-Lei)规范之[5]
英国
详情见英国国会法令

参考文献

  1. 法源位阶体系及其名词涵义 (PDF). 教育部及所属机关学校公务粮仓. 2014-05-16. [永久失效链接]
  2.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令继续有效的决议. 人民日报. 1954-09-27 [2008-03-06] –通过中国政府网. 
  3. 陈鹏. 全国人大常委会“抽象法命题决定”的性质与适用 (PDF). 现代法学. 2016-01, 38 (1): 63–73 –通过北大法宝. 
  4. 香港法例第88章《英国法律应用条例》第2条 释义
  5. 何志远. 论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法规与法令的关系 (PDF). 法域纵横 (法务局). 2001-12, (10): 61–77. 

延伸阅读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