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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公司(英语:General partnership),也称合名会社(日语:合名会社/ごうめいがいしゃ),日本、中国香港、中国台湾的商事主体形式之一,该商事主体型态最大特点在于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责任。
日本规定
在日本的会社法(公司法)中,合名会社是一种商事主体所有权和管理权重合的形式,是若干个人组成的合伙。合名会社的社员都有权履行自己的职责并代表该商事主体,且对该商事主体负有无限连带责任。
中国台湾地区规定
无限公司亦分无股份划分之无限公司及有股份划分的无限公司,不过股份划分并不影响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因承担责任风险等因素,今以无限公司型态成立的商业团体并不普遍。
依据台湾当局有关规定,无限公司须由二人以上之股东所组织,其中至少一人要在台湾地区有住所。设立后,若股东变动且不足二人时,该无限公司即须解散。
开设无限责任公司通常较快捷,且成本较低。不过,无限责任公司需要向税务主管部门登记,并要备存足够的业务记录最少7年。坏处是无限责任。如果无限公司亏损或欠债,公司东主或负责人要承担所有责项,亦可能因此而破产。
参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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