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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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系指裁定判决二者,为法院对外所为之意思表达(并非意思表示,盖意思表示之用语,指发生私法上效力之意思表达,裁判并非如此)。[1]其中裁定是对诉讼程序问题和某些实体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决定,判决是对审理结束的案件作出的裁决。[2]

判决

判决的内容主要由“主文”、“事实”和“理由”三部分所构成。

民事诉讼

种类

  • 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形成判决
  • 终局判决、中间判决、中间确认判决
  • 本案判决、非本案判决
  • 全部判决、一部判决
  • 确定判决
  • 无效判决
  • 舍弃判决、认诺判决

效力

  • 羁束力
  • 确定力
  • 形式确定力
  • 实质确定力(既判力
  • 执行力
  • 形成力

救济

针对未确定的民事判决,可以上诉救济;如果判决已告确定,则以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救济。

刑事诉讼

救济

针对未确定的刑事判决,可以上诉救济;如果判决已告确定,则以再审或非常上诉救济。

裁定

救济

裁定之救济,依法律规定可分为三种:抗告、声明不服以及不得声明不服。抗告是向上级、上上级法院(抗告、再抗告法院)救济裁定的方式。声明不服是指虽不得抗告,但可于上诉时将此抗告一并指摘。不得声明不服系指针对该裁定,当事人不得抗告,亦不得于上诉时一并指摘。

裁判方法

裁判方法基本上有几种,列述所下[3]

三段论法

以三段论法的演绎推理,从理由中推演出结论。

直觉先行

先将道理摆在一旁,阅读卷证及当事人辩论后,在脑海里自然产生裁判,再对照法条,以及判例与学说的看法给予理由。即理由必须合乎从直觉而生之结论。且直觉而生的判断,自然而然必会合乎道理。三段论法是脑中裁判后,说服当事人的工具而已。 惟上述的直觉不是恣意,直觉的灵敏度是以丰厚的法学教养为基础,不同于一般仅具浅薄法知识的人的直觉。

注释

  1. Black’s Law Dictionary 970 (10th ed. 2014).
  2. Black’s Law Dictionary 970 (10th ed. 2014).
  3. 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之探索》,105年5月,第1-9页,ISBN 9788880196204。

参考文献

参见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