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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简称个体户(个体户一词的其他含义,请参见“个体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指以个人财产或者家庭财产作为经营资本,依法经核准登记,并在法定的范围内从事非农业的工商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
税收采用核定估算或定期定额征收制,不纪录实体营业额,也就是免开发票。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若是自需求要开发票,一本发票份只能开出5000元人民币,超出金额部分工业性质的按6%纳税,商业性质的按4%纳税。[1]
法规
个体工商户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资本直接来自其个人财产或者家庭共有财产,其经营者与所有者不分,并且对外以个人财产或者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 个体工商户依法从事制造、销售、运输、饮食、修理等工商业活动。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 个体工商户可以是一个自然人,也可以是一个家庭。个体工商户以户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
- 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非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不得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从事工商业活动。
-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为7人以下(包括7人)店铺或公司面积500平方米以下。如果公民以个人或者家庭财产出资,其雇工为8人以上,从事经营活动,不应当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登记为其他类型的企业。
2015年底,中共中央台办标示,将放宽台湾地区居民的个体工商户的登记限制[2]。
参考文献
- ↑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2018-10-17].
- ↑ 海峡两岸. 国台办新闻发布会 2016大陆将扩大开放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申请. CCTV.com. 2015-12-16.
参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部分 释义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