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

本页使用了标题或全文手工转换,现处于澳门繁体模式
求聞百科,共筆求聞
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
中華民國與美利堅合眾國友好通商航海條約
簽署日1946年12月2日
地點中國南京市
生效日1948年11月30日
簽署者中國王世傑
 美國司徒雷登
締約方中國
 美國
語言中文英文

中華民國與美利堅合眾國友好通商航海條約》(英語:Sino-American Treaty of Friendship, Commerce and Navigation),簡稱《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中美商約》,是中華民國外交部長王世傑與美國駐華大使司徒雷登1946年11月4日於南京簽訂的國際條約

歷史

早在二戰還在進行時,美國工商界就希望借與中國結盟的良機深入中國市場。在1943年的《中美新約》中規定,兩國在戰爭結束後6個月內進行談判,「簽訂一現代廣泛之友好通商航海設領之條約」[1]解放戰爭全面爆發後,國民黨為了在內戰中取得美國更大的支持和援助,於同年11月4日和美國簽訂了本條約[1]

1946年11月5日,國民政府行政院批准了條約。1946年11月6日,中華民國國防最高會議批准了條約。1946年11月9日立法院表決通過該條約。美國國會於1948年6月2日有保留批准該條約。1948年11月8日美國總統杜魯門有保留簽署該條約。1948年11月30日在南京交換批准書生效。有效期五年,期滿前一年如一方不提出廢止,期滿後繼續有效。

1947年2月1日,中共中央發表聲明:「對於1946年1月10日以後,由國民黨政府單獨成立的一切對外借款,一切喪權辱國條約及一切其他上述的協定諒解……本黨在現在和將來均不承認,並決不擔負任何義務。」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宣佈「廢除一切不平等條約」,《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在中國大陸遭到廢止[2]。但在台灣中華民國政府未曾公告廢止此條約。1979年,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後,此條約事實上不再履行。

主要內容

《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的主要內容有[2]

  1. 國民待遇:中國與美國國民有權互相進入對方國家領土,並允許其不受干涉地在對方國家居住、旅行及經商。只需要攜帶護照或身份證即可,無需申請任何旅行文件。中、美國民在對方國家享受國民待遇,允許從事並經營政府所不禁止之商務、製造、加工、科學、教育、宗教及慈善事業,有權在當地租用土地。並享有個人私隱權、宗教自由權等權利,以及民事、刑事、稅收、金融同等待遇。兩國的公司享有最惠國待遇,本國公司可以從事的任何行業,另一國公司也可以從事。本項規定同時適用於一切法人及團體。兩國國民和公司的權利義務完全對等,除了社保福利和兵役不一樣,其他幾乎全部都一樣,還包括了遺產繼承。
  2. 礦產開發最惠國待遇:中、美在對方國家享有礦產資源開發優先權,此項權利以任何第三國之待遇為參考。
  3. 進出口不得管制:中美兩國不允許對另一國的商品進出口給與任何限制,且享有最惠國稅率。
  4. 稅收特權:美國商品在華享有與中國國產商品同等的稅率、待遇。中國商品在美享有與美國國產商品同等的稅率、待遇。中、美國民在對方國家繳納與國民同等的稅收、費用。
  5. 船舶特權:中、美船舶可自由進入對方國家領海和內水,並經營對方國家之國內航線。在危難時,一方船舶可以無條件進入另一方不開放或禁止進入之水域。

各界反應

中國共產黨堅決反對此條約,1946年11月26日,《解放日報》發表社論《評蔣美商約》,指出《條約》是歷史上「最可恥的賣國條約」、「蔣政府把中國作為美國附屬國的重大標誌之一」、中華民族「又一次新的國恥」。[3]

條約簽署人之一、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王世傑在日記中寫道「因中美經濟狀況不同,所謂互惠實際上仍易成為片面之惠[4]。」

經濟學家馬寅初怒斥該條約是「不惜以全國老百姓的權益向美國交換武器殺同胞,與美國訂立喪權辱國的《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以壓倒我民族工業,忍心害理,莫此為甚」[1][5]

參考與註釋

外部連結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