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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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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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請審議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公佈日期2016年4月28日
施行日期2017年1月1日
最新修正2017年11月4日(第1次修正)
法律效力位階普通法律
立法歷程
修正案
列表
  •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十一部法律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收錄於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
現狀:施行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2016年4月28日通過的一部針對中國境外的非政府組織(NGO)的普通法律,2017年1月1日起實施,該法旨在規範、引導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的活動,保障其合法權益,促進交流與合作[1]

2017年11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十一部法律的決定》,因《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取消了法定的會計從業資格,相應刪除《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第二十四條「聘請具有中國會計從業資格的會計人員依法進行會計核算」的字樣[2]

實施

2018年1月4日,北京師範大學中國公益研究院慈善法律中心發佈《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一周年實施進展分析報告》。該報告顯示,在該法實施的2017年中,共有259家境外非政府組織登記了305家代表機構,另有224家境外非政府組織備案了487個臨時活動;2017年登記的305家代表機構中,總部來自美國的機構最多,另有487個臨時活動由來自香港的機構進行備案[3]

參考文獻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