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审议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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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2016年4月28日 |
施行日期 | 2017年1月1日 |
最新修正 | 2017年11月4日(第1次修正) |
法律效力位阶 | 普通法律 |
立法历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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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 |
现状:施行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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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16年4月28日通过的一部针对中国境外的非政府组织(NGO)的普通法律,2017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旨在规范、引导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的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交流与合作[1]。
2017年11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取消了法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相应删除《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二十四条“聘请具有中国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的字样[2]。
实施
2018年1月4日,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慈善法律中心发布《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一周年实施进展分析报告》。该报告显示,在该法实施的2017年中,共有259家境外非政府组织登记了305家代表机构,另有224家境外非政府组织备案了487个临时活动;2017年登记的305家代表机构中,总部来自美国的机构最多,另有487个临时活动由来自香港的机构进行备案[3]。
参考文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DB/OL].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北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2016-04-28. 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MmM5MDlmZGQ2NzhiZjE3OTAxNjc4YmY4OGNmZTBiMDk.
- ↑ 新华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 中国政府网. 2017-11-04.
- ↑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实施一周年. 人民网公益频道. 2018-01-05 [2021-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