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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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提请审议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公布日期2016年4月28日
施行日期2017年1月1日
最新修正2017年11月4日(第1次修正)
法律效力位阶普通法律
立法历程
修正案
列表
  •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收录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现状:施行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16年4月28日通过的一部针对中国境外的非政府组织(NGO)的普通法律,2017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旨在规范、引导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的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交流与合作[1]

2017年11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取消了法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相应删除《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二十四条“聘请具有中国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的字样[2]

实施

2018年1月4日,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慈善法律中心发布《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一周年实施进展分析报告》。该报告显示,在该法实施的2017年中,共有259家境外非政府组织登记了305家代表机构,另有224家境外非政府组织备案了487个临时活动;2017年登记的305家代表机构中,总部来自美国的机构最多,另有487个临时活动由来自香港的机构进行备案[3]

参考文献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