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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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人民法院法庭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徽

主要領導
院長  少將一級大法官
機構概況
上訴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業務上級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中央軍事委員會政法委員會
組織上級機構 中央軍事委員會政法委員會
機構類型 執行高級人民法院權限的專門人民法院
高級軍事法院
軍事級別 副戰區級
授權法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組織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聯絡方式
總部
 實際地址 北京市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簡稱解放軍軍事法院)是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武裝力量(含解放軍、武警部隊)的最高級別軍事法院,是執行高級人民法院權限的專門人民法院,也是中央軍委政法委員會直屬的軍法機關。解放軍人民法院業務上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央軍委政法委員會的雙重領導。

歷史沿革

1954年之前

中國工農紅軍創建初期,便設有軍法機構。1931年9月1日,鄂豫皖區蘇維埃政府頒佈《革命軍事法庭暫行條例》,其中規定:「革命軍事法庭是革命武裝組織之軍事執法機關,對於破壞紅軍(凡屬所有革命武裝)紀律與違背軍事行政之事件,概得接受處理。」1932年2月1日,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統一頒佈《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軍事裁判所暫行組織條例》,其中規定:「紅軍各級部隊及地方武裝指揮部,組織軍事裁判所,審理紅軍中的刑事案件。」[1]

中國抗日戰爭爆發後,1937年8月中國工農紅軍改編為八路軍,軍事裁判所改成軍法處,軍法處設置在八路軍政治部內。軍法處主要審判混入部隊的漢奸特務及其他破壞抗日分子。1939年,八路軍政治部頒佈《軍法處工作條例草案》,其中規定,軍法處建立在各師、旅、軍區、軍分區及後方留守處政治部內。[1]

解放戰爭時期,部隊繼續設軍法處,一般設在旅(分區)以上部隊的司令部或政治部,處長多由參謀長、政治部主任、保衛部(處)長兼任,也有的是由部隊軍政首長兼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初,部隊繼續設軍法處。1952年部隊整編時,軍法處被列為單獨序列,既受同級中共黨委及軍政首長領導,又受上級軍法處領導。[1]

1954年至1969年

1954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決定,成立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庭,統一管理全軍軍事審判工作。陳奇涵被中央軍委任命為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庭庭長。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設置專門人民法院。根據上述法律,1954年11月1日,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頒佈軍事法院編制表,將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庭更名為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1955年8月31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發出《關於全軍各級軍法處改稱為軍事法院的通知》,將中國人民解放軍各級軍法處改稱為軍事法院,從而將其納入國家審判機關體系,規定軍事法院在組織上屬於軍隊編制,受軍隊黨委領導;在審判工作上受最高人民法院監督。此時,全軍設置四級軍事法院: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各大軍區、海軍、空軍、公安軍、鐵道兵、解放軍總直屬隊軍事法院;軍、省軍區、警備區、軍區空軍、海軍艦隊軍事法院;師和相當於師的各軍種、兵種、軍分區、基地軍事法院。[1]

1956年12月6日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笫92次會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建議,決定將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改稱最高人民法院軍事審判庭。1957年4月3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五次會議任命陳奇涵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任命鍾漢華為最高人民法院軍事審判庭庭長,袁光為副庭長。[2]

1957年6月,根據中共中央軍委擴大會議的決定,並且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同意,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規定,各級軍事法院除了按照法律規定,受上級法院監督以外,在軍隊內部歸同級政治部領導。1958年以後,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保衛部、最高人民法院軍事審判庭、最高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制定下發的《關於加強保衛、軍檢、軍法三個部門工作協作的規定》,軍事審判工作中的保衛、軍檢、軍法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制度被「一長代三長」(保衛、檢察、軍法的三長中的任何一長可代行其他兩長職權)、「一員代三員」(偵察員、檢察員、審判員中的任何一員可代行其他兩員職權)取代。有的軍事審判工作中,將法庭審判與群眾批判結合,完全剝奪被告人的辯護權。這些做法導致了軍事審判工作中出現極大問題。[1]

1961年1月16日,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發出《關於保衛、軍檢、軍法三個部門合署辦公的通知》,部隊的各級保衛、軍檢、軍法三部門仿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合署辦公的模式,各縮編為一個辦公室,由保衛部門統管,對外仍然保留三部門的名義。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事實上成為軍隊保衛部門的組成部分。1962年5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頒發《各大軍區機關基本組織體制編制系統表》,將軍事法院自保衛部門分出,恢復單獨列編。1962年9月3日,保衛、軍檢、軍法三個部門正式分署辦公。後來,譚甫仁被中央軍委任命為最高人民法院軍事審判庭庭長。1964年底,全軍軍事審判機關基本恢復。1965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軍事審判庭改稱「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此時,全軍設置四級軍事法院: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各大軍區、海軍、空軍、公安部隊軍事法院;軍區空軍、海軍艦隊軍事法院;省軍區、野戰軍和軍級(兵團級)基地、要塞區、警備(衛戍)區和空軍、海軍基地及邊防軍分區軍事法院。[1][2]

1969年至1978年

文化大革命」中,軍事法院系統的制度和原則再度遭到批判。1968年11月,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被軍管。1969年底,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和全軍各級軍事法院先後被撤銷。軍事法院的職權由保衛部門以軍事法院的名義行使。軍以上單位的保衛部門均持有一枚和本單位番號相同的軍事法院公章。對需判處刑罰的案件,保衛部門查實後報經黨委批准,以軍事法院名義判決並公佈。[1]

1978年至2016年1月

1978年1月,中共中央軍委頒發《關於軍隊體制編制的調整方案》,決定重建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以及各大單位軍事法院。1978年9月,郝蘇被中共中央軍委任命為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院長。1978年10月,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向全軍政治機關發出通知,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定於1978年10月20日開始辦公」。1979年11月,經中共中央軍委批准,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總政治部聯合下發通知,決定在兵團級和軍級單位重建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編制在政治部序列內,並且對已成立的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的機構和編制人數進行適當調整,形成了軍級、兵團級、大軍區級、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及軍事檢察院的四級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系統。1982年9月,中央軍委印發軍隊體制改革精簡整編方案的通知,為了讓軍事審檢機構同地方審檢機構的體制相同,乃規定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改設為三級: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各大軍區、海軍、空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省軍區、海軍艦隊、軍區空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1982年1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198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也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這一軍事司法體系改革。在這一體系下,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負責,其他各級軍事法院對其本級政治機關負責。各級軍事法院的審判工作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監督,下級軍事法院審判工作受上級軍事法院監督。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院長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1][3]

1983年1月,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軍務部總政治部組織部發出《關於初級法院編制問題的通知》,其中規定,省軍區軍事法院管轄駐該省所有部隊內發生的刑事案件。同年6月10日,中央軍委發出《關於批捕和審判權限的規定》,其中規定,省軍區軍事法院管轄營職以下人員需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反革命案件及普通刑事案件。[1]

1985年,在百萬大裁軍中,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通知,撤銷了部隊軍級單位的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改為按片設置陸軍基層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3]

1996年5月25日,根據中央軍委指示精神,武警部隊成立兩級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1996年7月23日,駐香港部隊成立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1997年10月24日,中央軍委批准成立中國人民解放軍總直屬隊第二軍事法院、總直屬隊第二軍事檢察院。1998年10月,根據中央軍委文件的規定,全軍各級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的編制體制、員額作了調整,全軍設三級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軍區海軍空軍總直屬隊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基層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3]

2004年7月,全軍各級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的編制體制、員額再作調整,撤銷了部分基層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3]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施行《軍事法院管轄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為此下發《關於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司法改革精神,進一步加強軍隊民事審判工作》的通知。2013年,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頒發了《軍事法院管轄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其中規定,第一審民事案件原則上由基層軍事法院審理,但標的額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標的額在2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大單位的案件,由大單位軍事法院審理。[4]

2014年3月,設立第二炮兵軍事法院,行使大單位軍事法院職權,接受第二炮兵政治部及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的領導。[5][6]

2016年1月改革之前,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對應的大單位軍事法院共有13個:海軍、空軍、第二炮兵、瀋陽軍區北京軍區蘭州軍區濟南軍區南京軍區廣州軍區成都軍區、武警部隊、總直屬隊、總直屬隊第二軍事法院。其中,總直屬隊軍事法院管轄軍委辦公廳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總裝備部、第二炮兵(2014年3月後,第二炮兵不再歸總直屬隊軍事法院管轄)、軍委直屬院校等大單位及其下屬單位,總直屬隊第二軍事法院管轄總參謀部及其下屬單位。

2016年1月至今

在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中,2016年1月,組建中央軍事委員會政法委員會,同時按照「調整軍事司法體制,按區域設置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的精神,推動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改革。2016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重新編製發布軍事法院代字的通知》(法〔2016〕142號),將解放軍軍事法院的編號層級編訂為「高級」,解放軍軍事法院下轄東部戰區軍事法院、南部戰區軍事法院、北部戰區軍事法院、中部戰區軍事法院、西部戰區第一軍事法院、西部戰區第二軍事法院、解放軍總直屬軍事法院等中級人民法院及解放軍石家莊軍事法院、解放軍福州軍事法院等基層法院。2016年6月,中央軍委政法委員會在北京舉行「全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調整組建大會」[7][8]

職權

  1. 審判正師職以上人員犯罪的第一審案件;
  2. 審判涉外刑事案件;
  3. 最高人民法院授權或指定審判的案件以及它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其他第一審刑事案件;
  4. 負擔二審、再審的審判任務。[9]

對應中級軍事法院

  1. 中國人民解放軍東部戰區軍事法院(法院代字:軍01)
  2. 中國人民解放軍南部戰區軍事法院(軍02)
  3. 中國人民解放軍西部戰區第一軍事法院(軍03)
  4. 中國人民解放軍西部戰區第二軍事法院(軍04)
  5. 中國人民解放軍北部戰區軍事法院(軍05)
  6.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部戰區軍事法院(軍06)
  7.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直屬軍事法院(軍07)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军队政法工作(2). 三秦游網. 2013-10-27 [2019-08-28]. 
  2. 2.0 2.1 军民融合促进军队司法制度建设. 法制網. 2013-04-11 [2019-08-28]. 
  3. 3.0 3.1 3.2 3.3 军事司法发展报告. 鳳凰網. 2015-10-22 [2017-08-26]. 
  4. 进一步规范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问题. 中國法院網. 2013-02-18 [2019-08-28]. 
  5. 第二炮兵军事检察院成立. 檢察日報. 2014-05-10 [2017-08-26]. 
  6. 官方披露第二炮兵于2014年3月组建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澎湃新聞. 2015-10-23 [2017-08-26]. 
  7. 军事法院检察院已调整组建运行 打破隶属着眼惩腐. 中華網. 2016-07-18 [2019-08-28]. 
  8. 解放军军事法院“提格” 首位中将一把手亮相. 新浪. 2016-09-29 [2017-09-07]. 
  9. 中国的审判制度. 2003-08-21 [2019-08-28].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