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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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辖区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别具有高级、中级人民法院职权:
    1. 行使高级人民法院的职权:审理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刑事、民事、行政上诉案件。
    2. 行使中级人民法院的职权:审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直属10个县市的重大危害国家安全的一审案件、涉外案件和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民商事、行政等一审案件,审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直属10个县市基层法院一审的刑事、民商事、行政上诉案件。
    3. 高级、中级兼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全州各级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商事和行政案件,审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各类案件;指导、监督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基层法院均冠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前缀,并称“××垦区(××市)人民法院”;中级法院按农业师划分,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师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行使兵团范围内除可能判处死刑(含死缓)以外各类刑事案件及各类民事、行政案件的终审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则行使可能判处死刑(含死缓)案件的二审权。

本表其他注释,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