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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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占领后,南京公民带着日本国旗的袖章
中国平民与日军合作

汉奸是负面语汇,泛指出卖中国国家民族利益的人,相当于“卖国贼”、“内奸”,也即通敌叛国中国人

“汉奸”在《辞海》的解释是“原指汉族的败类,现泛指中华民族中投靠外国侵略者,甘心受其驱使,出卖祖国利益的人”;在《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原指汉族的败类,后泛指投靠侵略者、出卖民族利益的中华民族败类”。

含义

原有典故

抗日战争时期的反汉奸宣传画

二十五史中,只有《清史稿》有“汉奸”一词。“汉奸”两字始现于清朝,根据日本神户大学教授王柯的考证,雍正年间,曾有汉人与“苗顽”联手对抗清廷在西南边疆的“改土归流”政策,这些人被骂为“汉奸”。

清朝史料中最早使用“汉奸”一词是康熙年间贵州巡抚田雯的《古欢堂集·黔书》:“苗盗之患,起于汉奸。或为之发纵指示于中,或为之补救弥缝于外,党援既植,心胆斯张,跋扈飞扬而不可复制。”首位使用“汉奸”一词的皇帝则是雍正帝[1][2][3]

在清史稿卷307有以下一节,“(乾隆)十二年,授云贵总督。疏言:‘苗、惈种类虽殊,皆具人心。如果抚驭得宜,自不至激成事变。臣严饬苗疆文武,毋许私收滥派,并禁胥役滋扰。至苗民为乱,往往由汉奸勾结。臣饬有司稽察捕治。’又疏言:‘贵州思州诸府与湖南相接,今有辰、沅饥民百余入贵州境采蕨而食。臣已饬贵州布政使、粮驿道以公使银赈济。如有续至,一体散给安置。’”[4]

道光年间,西方列强与清朝交战,“汉奸”被理解为与敌国合作的背叛者;这意义下的汉奸不分汉,其所损者乃中国整体利益。[5][6]

义和团事件时使用“教民汉奸”来指称涉事教徒,并指袁昶许景澄徐用仪为汉奸,遭慈禧后党诛杀,满人内阁学士联元、蒙人户部尚书立山也被冠上“汉奸”的罪名,遭处死。[7]

抗战前后使用

抗日战争期间,闽南籍企业家陈嘉庚重庆国民政府提议:“敌未退出我国土即言和,当以汉奸国贼论”,这个提议由国民参政会第二次大会通过,被邹韬奋称为“古今中外最伟大的一个提案”。[8]

汉奸也成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中华民国政府订有《惩治汉奸条例》(1938年)、国民政府1945年11月23日颁布的《处理汉奸案件案例》的规定:

对于左列人员,视为汉奸,应厉行检举:

(一)曾任伪组织简任职以上公务员,或荐任职之机关首长者(汪伪政府官员分为选任、特任、简任、荐任、委任五级)。
(二)曾任伪组织特务工作者。
(三)曾任前两款以外之伪组织文武职公务员,凭借敌伪势力,侵害他人,经告诉或告发者。
(四)曾在敌人之军事、政治、特务或其他机关工作者。
(五)曾任伪组织所属专科以上学校之校长或重要职务者。
(六)曾任伪组织所属金融或实业机关首长或重要职务者。
(七)曾在伪组织管辖范围内,任报馆、通讯社、杂志社、书局、出版社社长、编辑、主笔或经理,为敌伪宣传者。
(八)曾在伪组织管辖范围内,主持电影制片、广播台、文化团体,为敌伪宣传者。
(九)曾在伪组织新民会协和会、伪参政会议类似机关参与重要工作者。

(十)敌伪管辖范围内之文化、金融、实业、自由职业、自治或社会团体人员,凭借敌伪势力,侵害他人,经告诉或告发者。

1937年开始组建的八路军、新四军,各级政治工作部门都设有“锄奸部”、处、科。1939年6月24日,中共中央军委、军委总政治部发出关于锄奸工作的训令,强调指出:必须用新的注意力对付敌探奸细与反共分子的新阴谋破坏,从认识上、组织上以至技术上改变到适合新的情况,这是当前锄奸工作的总方向。1941年3月28日,中共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又作出《关于锄奸工作组织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为合理的指导锄奸保卫工作,决定取消军队中步兵营及相等于营的直属部门的锄奸特派员,所有该级的侦察、保卫工作及连队锄奸工作的管理教育及其工作的检查,都委托营教导员或机关部门中的政治委员、政治协理员负责兼任;军队中营级锄奸特派员加强到团级锄奸部门;各级锄奸部门的相互关系及其对部队的关系,与政治机关其他部门相同,不能有特殊化;军队中的锄奸干部担负着特殊任务,不应当轻易分配他们与反奸细活动无关的工作,而应该相当稳定。同时对加强连队锄奸工作,正确区分锄奸对象作出明确规定。这一决定,对于加强八路军、新四军中的锄奸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后,政府也曾经发布《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份子财产的指示》(1951年)。

1946年1月,国民政府司法院作成“院解字三〇七八号”解释令,指台湾人原“属日本籍”,不应以汉奸罪名追诉;1946年12月,国民政府司法院再次作成“院解字三三一三号”解释令,主张台湾人于对日抗战期间的战争罪刑,应受战犯罪名审判,这是跟进盟军总部清理战争罪刑的做法。战后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仍然进行汉奸检举追究行动。

参见

参考文献

引用

  1. 《清实录.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二十》,雍正二年五月辛酉条:然土司之敢于恣肆者,大率皆由汉奸指使。……倘申饬之后,不改前非,一经发觉,土司参革,从重究拟,汉奸立置重典,切勿姑容宽纵。
  2. 《清实录·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五十三》,雍正五年二月:谕云南、贵州、四川、广西督抚、提镇等:狆苗素称凶悍,加以汉奸贩棍,潜藏其中,引诱为恶……。
  3. 《大义觉迷录·附录》:“就其言论天下时势光景、朕之用人行政,一些不知未闻之人,非是苗疆内多年汉奸,即系外洋逆党。”
  4. 清史稿卷307 列傳九十四. 新亚研究所 典籍数据库. [2009-05-24]. 
  5. 《林则徐集·公牍》〈密拏汉奸札稿〉:“照得本部堂恭膺简命来粤查办海口事件,首在严拏汉奸。缘外夷鸦片之得以私售,皆由内地奸民多方勾串,以致蔓延日广,流毒日深。”
  6. 〈广东义民斥告英夷说帖〉:“尔勾通无父无君之徒,作为汉奸,从中作乱。”“今用我国人为汉奸,非尔狗之能。”“尔所用汉奸,皆我天朝犯法之徒,或杀人逃走,或舞文弄弊,平日极无本事,天朝所屏弃不用者,尔乃重用之。”载于杨松、邓力𡡷原编,荣孟源重编:《中国近代史资料选辑》,页47、49。
  7. 《近代史资料》:《近代史资料专刊·义和团史料》龙顾山人:〈庚子诗鉴〉;李超琼:〈庚子传信录〉
  8. 陈嘉庚“最伟大提案”现身 汪精卫看后脸色苍白. 台海网. 2007-08-10 [2009-05-24]. 

来源

  • 黄宽重,1996,《扭曲的脸谱:从台奸、汉奸问题看历史人物评论》。北县文化:1-2。
  • Lo, Jiu-jung. 2001. Trials of the Taiwanese as Hanjian or War Criminals and the Postwar Search for Taiwanese Identity. In Constructing Nationhood in Modern East Asia, edited by Kai-wing Chow, Kevin M. Doak, and Poshek Fu, 279-315. Ann Arbor: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 罗久蓉,1994,抗战胜利后中共惩审汉奸初探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267-91。
  • 罗久蓉,1995,历史情境与抗战时期“汉奸”的形成:以一九四一年郑州维持会为主要案例的探讨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815-41。
  • 王柯,2004,“汉奸”:想像中的单一民族国家话语。二十一世纪:63-73。
  • 杨天石,1996,抗战胜利后的汉奸审判。历史月刊:68-73。
  • 张铨津,1997,鸦片战争时期的“汉奸”问题之研究。国立师范大学历史学系硕士论文。
  • Zanasi, Margherita. 1998. Between Nationalism and Collaboration: The GMD Left, Japan, and National Reconstruction. Paper presented at the annual meeting of the Association for Asian Studies, 26 - 29 March, Washington, D.C.
  • 张世瑛,2001,从几个战后审奸的案例来看汉奸的身份认定问题(1945-1949)。国史馆学术集刊 1:161-85。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