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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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事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事法院院徽

主要领导
院长 花玉军 二级高级法官
机构概况
上诉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业务上级机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组织上级机构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机构类型 专门人民法院
行政级别 正地厅级
授权法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组织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上级中共组织 中国共产党江苏省委员会
本级中共组织 中国共产党南京海事法院党组
联络方式
总部
 实际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苏路178号
对外官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事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事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所海事法院

历史

前身为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为基层铁路法院。2019年2月,中央编办批复设立南京海事法院,撤销南京铁路运输法院[1];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以法〔2019〕39号文批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请示报告,决定撤销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设立海事专门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事法院,为中级法院,上诉法院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

2020年1月8日,根据苏高法电〔2019〕877号文件,原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铁路运输案件改由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理,对应的二审法院改为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范围

南京海事法院管辖下列案件:[3][4][5]

  1. 发生在下列水域的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海商合同纠纷案件、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关纠纷案件、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海事行政案件、海事特别程序案件:
    1. 自江苏省与山东省交界处至江苏省与上海市交界处的延伸海域;
    2. 自江苏省与安徽省交界处至江苏省浏河口之间长江干线及支线水域;
    3. 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港口与通海可航水域。
  2. 发生在京杭大运河江苏段的下列民事案件:
    1. 船舶碰撞、触碰和船舶污染案件;
    2. 始发港、经停港或终到港为长江干线港口的通海水域运输合同案件及相关保险合同案件;
    3. 港口建设和港口作业案件;
    4. 共同海损案件、海难救助案件;
    5. 船舶扣押和拍卖案件;
    6. 涉外海事、海商案件。
  3. 江苏省的下列行政案件(但是,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案件、海域使用权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案件除外):
    1. 海事管理机构、船检机构、航道管理部门、海警机构因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引发的行政案件;
    2.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因履行内河航运、海域使用、海洋渔业、海洋生态环境及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等海事行政管理职能引发的行政案件。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