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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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東光(?—?),字孟旭,號海陽山東青州府臨朐縣人。

生平

萬曆二十五年(1597年)丁酉科山東鄉試舉人,四十一年(1613年)癸丑科進士,授河南彰德府推官,任職五月,屢乞終養,撫臣鑒其誠,力為題請,乃得旨回籍,終身不出。崇禎元年(1628年)詔終養者加一級,東光曰:所以不仕,為母在也,既不能致身以顯親矣,今母已歿,又忍借養親之名以為己榮乎!堅辭不受,聞者嘆服。卒之日,鄉里公舉純孝,入祀鄉賢[1]

家族

父張棟,字君梁,號南橋,以耆老恩授儒官。

有子張會。

參考文獻

  1. 光緒《臨胊縣誌·卷十四下·人物下》:張東光,字海陽,一字孟旭,父棟,即還莒州役遺金者也。東光以萬曆二十五年舉人成癸丑進士,授河南彰德府推官,甫五月以母病屢乞終養,撫臣鑒其誠力為請,乃得旨回籍終身不出。崇禎元年詔終養者加一級,東光曰:「所以不仕,為母在也,既不能致身以顯親矣。今母已歿,又忍借養親之名以為己榮乎?」堅辭不受,聞者嘆服,卒之日鄉里公舉純孝,入祀鄉賢。 采府志、舊志、《古郱紀》略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