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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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


国发〔1993〕21号: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国徽,由国务院制发。

机构概况
上级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机构类型 国务院组成部门
行政级别 正部级
联络方式
总部
机构沿革
被接替者 中央广播事业局
1982-1986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部
1986-1998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
接替者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影像资料


原广播电影电视部办公楼,现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摄于195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简称广电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已撤销的组成部门,主管全国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电影电视事业,既是新闻宣传机关,又是全国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的管理机关[1]

广播电影电视部领导和管理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国中央电视台(“中央三台”)[1]

历史沿革

1949年6月5日,中共中央决定,广播事业脱离新华社领导,扩充成立中央广播事业管理处廖承志为处长,李强为副处长,受中共中央宣传部领导。10月1日,中央广播事业管理处改为广播事业局李强任局长,梅益徐迈进任副局长,划归政务院新闻总署管理,与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实行“局台合一”体制[2]

1952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新闻总署撤销,下属的广播事业局改称中央广播事业局,由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直接领导,梅益升任局长,徐迈进、温济泽为副局长。

1954年9月,中央广播事业局改称广播事业局,技术、行政业务受国务院第二办公室领导,宣传业务受中宣部领导。

1967年12月7日,广播事业局列为中央直属部门,实行军管,军管小组组长刘路明,名称改回中央广播事业局[3]

1982年5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部委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决议》,决定设立广播电视部,撤销中央广播事业局[4]

1983年,广播电视部第十一次全国广播电视工作会议决定,将以前的“两级办电视、四级办广播”改为“四级办广播、四级办电视,四级混合覆盖”。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将广播电视部改为广播电影电视部的决定》,决定将广播电视部改为广播电影电视部[5]

1998年3月1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决定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6],不再保留广播电影电视部[7],将广播电影电视部改组为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8]

历任领导

中央广播事业管理处(1949年6月-11月)

处长:廖承志

副处长:李强

管理委员:廖承志李强徐迈进梅益温济泽李伍陆亘一

广播事业局(1949年11月-1952年9月)

局长:李强

副局长:梅益(1951年兼任局党总支书记)、徐迈进

中央广播事业局(1952年9月-1954年9月)
广播事业局(1954年9月-1967年12月)
中央广播事业局(1967年12月-1977年)
中央广播事业局(1977年-1982年5月)

参考文献

国务院组成部门
前任:
中央广播事业局
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部门
1982年5月4日至1998年3月
继任: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前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国务院电影管理部门
1986年1月20日至1998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