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洪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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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恩(1927年8月—2016年3月13日),山东莒县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人物。1946年1月参加革命工作,1948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生平

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刘家官庄镇。早年在黑龙江鹤岗东山煤矿工作,1950年升任矿长,此后被举荐到北京矿业学院采矿系学习,此后毕业后任兴安煤矿矿长。1962年,任鹤岗矿务局副局长。1974年,升任黑龙江省煤炭管理局副局长。1977年5月,任中共鹤岗市委常委、副书记,鹤岗矿务局党委书记。1981年8月,升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副部长。1985年4月,升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部长[1]。1988年,任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总经理[2]。1989年12月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党组副书记。1999年10月离休[3]

中共第十二届、十三届中央委员会委员。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法律委员会委员。

2016年3月13日19时43分在北京逝世[4]

参考文献

  1. 当代中国丛书编辑部. 《当代中国的煤炭工业》.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8年: 712–713页. 
  2. 《经济导报, Issues 2117-2134》. 经济导报社. 1989年: 12–13页. 
  3. 于洪恩同志逝世. 新华网. 2016-03-23 [2016-03-24]. 
  4. 原煤炭工业部部长于洪恩逝世,曾领导鹤岗煤矿“焕发青春”. 澎湃新闻. 2016-03-23 [2016-03-24]. 
民事职务
前任:
朱厚泽
中华全国总工会书记处第一书记
1989年12月-1991年12月
继任:
张丁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