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洪恩(1927年8月—2016年3月13日),山东莒县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人物。1946年1月参加革命工作,1948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生平
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刘家官庄镇。早年在黑龙江鹤岗东山煤矿工作,1950年升任矿长,此后被举荐到北京矿业学院采矿系学习,此后毕业后任兴安煤矿矿长。1962年,任鹤岗矿务局副局长。1974年,升任黑龙江省煤炭管理局副局长。1977年5月,任中共鹤岗市委常委、副书记,鹤岗矿务局党委书记。1981年8月,升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副部长。1985年4月,升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部长[1]。1988年,任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总经理[2]。1989年12月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党组副书记。1999年10月离休[3]。
中共第十二届、十三届中央委员会委员。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法律委员会委员。
2016年3月13日19时43分在北京逝世[4]。
参考文献
民事职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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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朱厚泽 |
中华全国总工会书记处第一书记 1989年12月-1991年12月 |
继任: 张丁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