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拍攝的天安門廣場全景 | |
1988年3月 – 1993年3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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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團常務主席 | 萬里、習仲勛、烏蘭夫、彭沖、韋國清、朱學范、阿沛·阿旺晉美、班禪額爾德尼·確吉堅贊、賽福鼎·艾則孜、周谷城、嚴濟慈、榮毅仁、葉飛、廖漢生、倪志福、陳慕華、費孝通、孫起孟、雷潔瓊、王漢斌 |
常委會委員長 | 萬里 |
常委會秘書長 | 彭沖 |
組成人員 | 全國人大代表:2892名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103名 |
歷次會議 | |
第一次會議:1988年3月25日 – 4月13日 第二次會議:1989年3月20日 – 4月4日 第三次會議:1990年3月20日 – 4月5日 第四次會議:1991年3月25日 – 4月9日 第五次會議:1992年3月20日 – 4月3日 | |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期由1988年至1993年,期間召開過五次會議。
第一次會議
第一次會議於1988年3月25日至4月13日在北京召開。[1][2]
會議上審議並通過了關於確認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同意趙紫陽辭去國務院總理職務的決定。通過了由國務院代總理李鵬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還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關於1988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報告、關於1987年國家預算執行情況和1988年國家預算草案的報告、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年度工作報告。[1]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通過。會議還決定了成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委會,並決議成立海南省與海南經濟特區。[1]
選舉/任命結果
-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萬里
-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習仲勛、烏蘭夫(蒙古族)、彭沖、韋國清(壯族)、朱學范、阿沛·阿旺晉美(藏族)、班禪額爾德尼·確吉堅贊(藏族)、賽福鼎·艾則孜(維吾爾族)、周谷城、嚴濟慈、榮毅仁、葉飛、廖漢生(土家族)、倪志福、陳慕華(女)、費孝通、孫起孟、雷潔瓊(女)、王漢斌
-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秘書長:彭沖(兼)
-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103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楊尚昆
- 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王震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鄧小平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任建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劉復之
任命決定
- 根據楊尚昆主席提名,大會決定李鵬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3]
- 根據李鵬總理提名,大會決定姚依林、田紀雲、吳學謙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副總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國務委員:李鐵映、秦基偉、王丙乾、宋健、王芳、鄒家華、李貴鮮、陳希同、陳俊生,後增補國務委員:錢其琛
- 大會決定趙紫陽、楊尚昆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
- 大會決定洪學智、劉華清、秦基偉、遲浩田、楊白冰、趙南起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委員[4]
第二次會議
1989年3月20日至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在北京舉行。會議聽取並審議通過了李鵬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和其他例行報告。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此次會議期間,代表們對廣大人民群眾關心的物價、農業、教育、廉政、社會治安和計劃生育等方面的問題進行了熱烈而坦誠的討論,對政府工作中的缺點和失誤提出了尖銳而誠懇的批評[5][6]。
授權深圳市制定深圳經濟特區法規和規章的議案的決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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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 | 贊成票 | 反對票 | 棄權 | 未按表決器 |
授權深圳市制定深圳經濟特區法規和規章 | 1609票 | 274票 | 805票 |
第三次會議
1990年3月20日至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在北京舉行。出席大會的有2801人。大會聽取並審議通過了李鵬代表國務院向大會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鄒家華所作的1989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王丙乾所作的1989年國家預算執行情況和1990年國家預算草案的報告;彭沖所作的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任建新所作的關於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報告;劉復之所作的關於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7]。
大會同意了鄧小平辭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職務,選舉江澤民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並根據江澤民的提名,決定任命劉華清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楊白冰、秦基偉、遲浩田、趙南起為委員;免去洪學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委員職務[8]。
大會還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包括三個附件和區旗、區微圖案[9]。大會決定:自1997年7月1日起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區域包括香港島、九龍半島,以及所轄的島嶼和附近海域。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區域圖由國務院另行公佈[10]。
第四次會議
1991年3月25日至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通過決議,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年規劃和第八個五年計劃綱要》[11]。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12]。
第五次會議
1992年3月至4月,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在北京召開。4月3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13]、《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14]。
3月21日,國務院副總理鄒家華第五次會議上提交的《關於提請審議興建長江三峽工程議案的說明》[15]。4月7日人大代表進行表決通過[16]。
表決結果
審議長江三峽水利樞紐工程[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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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 | 贊成票 | 反對票 | 棄權 | 未按表決器 |
興建長江三峽水利樞紐工程 | 1,767 | 177 | 664 | 25 |
參考文獻
- ↑ 1.0 1.1 1.2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简况. 中國人大網.
- ↑ 何虎生,李耀東,向常福.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官志 增订本 第2版. 北京: 中國社會出版社. 1996: 130-131. ISBN 7-80088-393-0.
- ↑ 夏征農,陳至立主編. 熊月之等編著 , 編. 大辞海 中国近现代史卷. 上海: 上海辭書出版社. 2013: 437-438. ISBN 7-5326-4071-X.
- ↑ 朱宗玉,楊元華,真俊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要事件人物. 福州: 福建人民出版社. 1989: 265. ISBN 7-211-00746-X.
- ↑ 葛廣智編著. 会议词典.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1: 445. ISBN 7-5036-0729-7.
- ↑ 蔡誠主編;朱大旗等撰稿. 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全书. 北京: 人民日報出版社. 1993: 1940. ISBN 7-80002-548-9.
- ↑ 《中國法律年鑑》編輯部 (編). 中国法律年鉴 1991. 中國法律年鑑社. 1990: 697.
- ↑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简况. 中國人大網.
- ↑ 葛廣智編著. 会议词典.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1: 445-446. ISBN 7-5036-0729-7.
- ↑ 法學教材編輯部編審 (編). 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大全 续编本.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2: 24. ISBN 7-5036-1216-9.
- ↑ 《中國法律年鑑》編輯部. 中国法律年鉴 1992.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2: 173.
- ↑ 吳曉靈主編. 中国金融改革开放大事记. 北京: 中國金融出版社. 2008: 210. ISBN 978-7-5049-4660-7.
- ↑ 解偉明主編. 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应用指南. 北京: 中國言實出版社. 1995: 379. ISBN 7-80128-005-9.
- ↑ 孫琬鍾主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律法规全书 上. 中國法律年鑑社. 1998: 48.
- ↑ 关于提请审议兴建长江三峡工程议案的说明. 中國人大網. [2020-08-02] (簡體中文).
- ↑ 陳夕總主編;劉榮剛本卷執行主編;劉一丁執行副主編 (編). 中国共产党与三峡工程. 北京: 中共黨史出版社. 2014: 178. ISBN 978-7-5098-2509-9.
- ↑ 1992年4月3日 全国人大批准三峡工程. [2009-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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